出土简牍所见秦汉水利法制初探
作者 冯闻文
发表于 2023年7月

关键词:水利法;田律;田令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3.03.008

“民非水火不生活”。1对于人类而言,水既有灌溉、航运之善利,也有洪涝之弊害。只有形成完善的水利法制,对水事活动加以严格管理,才能趋利避害、实现公益。

秦汉时期,穿井、行水乃是民众日常生活所关注的重要事项。2国家和地方更进行大量的水利建设活动。3相应地,秦汉法律中关于水利法制的内容亦十分丰富,对水事行为与活动起到规范作用。作为中国古代水利法发展的重要阶段,秦汉水利法的探讨对秦汉法制史、水利史的深入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早期研究如沈家本、程树德对汉代水令的辑考梳理,主要就有限的传世文献展开。4地不爱宝,近年来,出土文献为秦汉水利法研究的深化提供了可能。学界对秦汉水利法制史的研究多已注意出土简牍《田律》中的相关内容。5新近公布的岳麓秦简《田令》、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治水律》等则为探讨秦汉水利法制史提供了新材料。6本文以出土简牍为中心,系统梳理秦汉水利法制中水工、防洪、灌溉及航运法的内容。

一、田律与水利时禁和时宜

从出土文献来看,秦汉水利法制覆盖的范围与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如岳麓秦简所见秦法规定驿站“置梗(绠)井旁”(1277正),方便汲水,对仆从“皆给水酱(浆)”(1401正),以保障过路者的饮水需求。1又规定根据地势安排城市中的水利工程,“诸为宫室、官府、寺舍及长垣、大土功者,已成,辄各以其地执(势)称议为汧、演、渠、隄、 、衕以备水”(2145正)。2而秦汉《田律》所包含的“毋壅隄水泉”的内容,与春秋水利盟约“毋壅泉”在内容上较为相近,似乎存在着渊源关系。3但因其附带有时间上的规定,二者又有明显不同。秦汉法律中直接规定水利水工时间的文献就包括:

1.青川秦牍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十月为桥,脩(修)波隄,利津梁鲜草。”(16号木牍正)4

2.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泉)。”(4)5

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禁诸吏民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隄水泉”(249);“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246+247)。6

4.西汉平帝元始五年悬泉壁题《四时月令诏条》:仲春月令“毋□水泽、□陂池、□□·四方乃得以取鱼,尽十一月常禁(26行)”;季春月令“修利隄防·谓[修筑]隄防,利其水道也,从正月尽夏(29行),道达沟渎·谓□浚壅塞,开通水道也,从正月尽夏(30行)”;孟秋月令“[完隄]防,谨壅[塞]……·谓完坚隄□……(54行)[备秋水□]……(55行)”;孟冬月令“毋治沟渠,决行水泉……·尽冬(71行)”7

由此可见,秦汉《田律》中有不少涉及水利时间的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水利时禁;二是水利时宜。

出土文献中的《田律》主要是关于渔采狩猎田作的规范。8而传世月令文献中春夏时禁也包括对林业和渔业的限制性规定。学界普遍注意到二者之间的相似性。而对于其中的水利时间,张金光认为“《田律》‘春二月’条就是被采入统治阶级国家法律的原村社公共原则——‘四时之禁’”。9杨振红则注意到秦汉《田律》修堤防在十月,与传世文献中月令文本既有春季修堤防又有秋季完堤防的规定存在差异。10也有学者认为《田律》的规定乃是将所有水利设施的兴修安排在十月,1未能区分沟渎与堤防这两类水利设施。上述研究均未具体分析“毋壅隄水泉”与月令文本的关联性。“毋壅隄水泉”,按照整理组的解释,意为不要“截断水流”,月令文献中是否存在与之对应的内容呢?

事实上,细读月令文本,即能发现秦汉《田律》“毋壅隄水泉”与月令文本的关联性不在于保护水泉池泽生态的“毋竭川泽,毋漉陂池”,2而在于春令中的道达沟渎、通达壅塞。《淮南子·天文训》《春秋繁露·治水五行》中第一个七十二日及《淮南子·时则训》东方匹配的政事都有通达障塞的内容,而《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季春月令都强调要无有障塞。3如顾颉刚所说:“春天是万物生长的时候,一切的政治和人事都应向生长方向进展,俾得增加自然界的动作的力量。所以在那时候,向来关闭的地方要打开……伐木和打猎要禁止,让人和物各得欣欣地生长。”4《春秋繁露·求雨》所载春季求雨一系列的方法中也包括“通道桥之壅塞不行者,决渎之”。所以,禁止壅隄水泉可以视为顺应和辅助春季的季节特性,“以类相应”,5带有较为原始的分类、感应思维的成分。6

时令月令文献一般认为春季适合于“道达沟渎”。如《管子·四时》记载春季行事有“治隄防,耕芸树艺,正津梁,修沟渎,甃屋行水”,春季五政也包含了“冻解,修沟渎”。7《礼记·月令》(季春之月)“是月也,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隄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8《周礼·秋官·雍氏》:“雍氏掌沟、渎、浍、池之禁。凡害于国稼者,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9也是在春季修挖沟渎以利于民众。此外,《管子·度地》认为春季的气候土壤条件最适宜行土功:“春三月,天地干燥,水纠列之时也。山川涸落,天气下,地气上,万物交通。故事已,新事未起,草木荑生可食。寒暑调,日夜分,分之后,夜日益短,昼日益长。利以作土功之事,土乃益剛。”10汉代,月令思想对现实政治的影响逐步加深。如上文所引西汉平帝元始五年悬泉壁题《四时月令诏条》季春月令“修利隄防·谓[修筑]隄防,利其水道也,从正月尽夏(29行),道达沟渎·谓□浚壅塞,开通水道也,从正月尽夏(30行)”。《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十年(98)春三月诏书:“隄防沟渠,所以顺助地理,通利壅塞。今废慢懈㢮,不以为负。刺史、二千石其随宜疏导。勿因缘妄发,以为烦扰,将显行其罚。”11由此,我们认为月令文献的开通沟渎水道、通利壅塞和《田律》中的毋壅隄水泉分别是从令行和禁止的不同角度表达同一诉求,而且从时间上来看,《二年律令·田律》毋壅隄水泉的“春夏”和《四时月令诏条·季春月令》道达沟渎的“从正月尽夏”也是吻合的。

对于“毋壅隄水泉”的现实意义,过去主要有防洪和灌溉两种观点。1它应当主要与农田水利灌溉有关。泉流灌寖,以育五谷。因时灌溉,才能保证农作物生意浃洽,最终有所收获。《田律》除了关注“横流之水”,也注意“纵流之水”。2《秦律十八种·田律》:“雨为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1+2)3规定主管农业的田官要进行雨量的水文记录,并统计受益和受害田亩。可见,《田律》对于农业灌溉的关切,“毋壅隄水泉”的目的应该主要是为了保障灌溉用水。此外,沟洫的重要作用在于避免水潦。如清人程瑶田所论:“沟洫以备潦,非备旱也。岁岁治之,务使水之来也,其涸可立而待。若之以备旱,则以潴之,不宜沟之;宜蓄之,不宜洩之。”4

出土简牍包括十月兴修水利的规定,青川秦牍《更修为田律》:“十月为桥,脩(修)波隄,利津梁。”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内容与之相同。传世文献中对于水利工程时间的安排,与出土文献互相映证。水利建设的时间在古代月令文献中有具体规定。5《国语·周语》中记载《夏令》“九月除道,十月成梁”,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乃是“先王之教”。6《礼记·月令》则有:“(孟秋之月)完隄防,谨壅塞,以备水潦。”7《说苑·政理》中记载了一个相关的故事:“景差相郑,郑人有冬涉水者,出而胫寒,后景差过之,下陪乘而载之,覆以上衽,晋叔向闻之曰:‘景子为人国相,岂不固哉!吾闻良吏居之三月而沟渠修,十月而津梁成,六畜且不濡足,而况人乎?’”8

为什么“三月而沟渠修,十月而津梁成”,水利建设集中安排在春秋两季呢?最主要的原因是保障农业生产。岳麓秦简《毋夺田时令》强调不得以苛徭夺民时,试射要在春秋“闲时”。9参照《大清律例》,其中明确规定修理桥梁道路要在“农隙之时”。10此外,《礼记·月令》季春、孟秋月令强调“待时雨”“备水潦”,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考虑雨季和汛期的时间。

具体来说,春季修沟渠,一是为农业生产的更好开展,二是为应对季风气候下的夏季暴雨做好准备。

本文刊登于《古代文明》2023年3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