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安全可控,但近年来经济下行,地方债规模快速攀升,财政收入增长乏力,使得一些地方债务风险较高,特别是隐性债务还本付息压力较大。
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和艰巨的任务,只有标本兼治,才能在有效化解地方存量隐性债务的同时,确保地方不再新增隐性债务,从根本上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隐性债务有明确的定义吗?
根据2013年8月审计署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实施方案》,地方政府债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担保、救助责任的债务。其中,地方政府负偿还责任的债务属于地方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属于地方政府的“直接隐性债务”,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属于地方政府的“或有隐性债务”,这是在我国2014年新《预算法》从法律上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之前对地方债的定义。
2014年10月,国务院发文要求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清理甄别。当年第一次修正的新《预算法》确定了“开前门、堵后门”并重的思路:一方面“开前门”,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实行规模控制,并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对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另一方面“堵后门”,新《预算法》规定除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举借债务。
以新《预算法》为分界点,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实施后,所有地方政府的负债均要在中央政府限制的额度范围之内。但是,“堵后门”并没有完全阻止地方政府通过非地方债券形式变相新增举借债务,产生了法律定义不清的新的地方政府债务。针对没有堵上的“后门”,2017年7月14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债务及其管理等方面的责任;2017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第一次正式公开提出“隐性债务”这个概念。
自2017年起,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文件,不断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的管控,“隐性债务”也迅速成为广为人知的热词。
但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实际并不是经过清晰定义的概念。从目前实践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根据2018年8月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隐性债务统计主体包括两大类:(1)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国企,以融资平台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