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历史悠久
在我国,法医鉴定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
古代官员处理人命案件可不像电视剧那样随意——县令大人往堂上一坐,听着双方供词,看着呈堂证供,然后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判决。实际上,古代的官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和步骤,尤其是在涉及到人命官司的时候,更是慎之又慎。
《礼记》中就有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的记载,汉代学者蔡邕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而“瞻、察、视、审”便是对伤口进行检验。之所以要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检验,是为了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司法公正。可见,在我国的先秦时期,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已经在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
虽然古代的科技不像如今这样发达,可历朝历代都对司法鉴定十分重视,甚至还颁布过一系列的司法鉴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使得法医鉴定在流程上和程序上都更加标准规范。
我国最早的关于法医司法鉴定的案例可以追溯到秦朝。1975年,考古学家们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现了一座秦朝时期的墓葬。墓主人名为“喜”,曾是一名县内的法令抄录官,其生前所记述的大量秦代法律资料竹简也被陪葬于墓中,共有1100枚之多。在这些竹简当中有一部《封诊式》,这是一部秦朝时期的诉讼文书总集。

《封诊式》中记载了多个案例,涉及案件的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根据文书记载,当时负责尸体检验的是低级官吏“令史”。令史检验完成之后提交的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察报告。
古代的司法官员在司法鉴定这一块也是各显神通。比如五代和凝、和蒙父子编著的法学著作《疑狱集》里就有一个“张举烧猪”的案件:话说三国时,东吴的句章县有个女子杀害了丈夫,随即又放火烧了房子,声称丈夫是因为失火而被烧死的。大家对此感到怀疑,来到官府控告。当时的句章令史张举对女子丈夫烧焦的尸体进行尸检,随后得出了结论,认为是女子杀害了丈夫。女子开始还在狡辩,张举便让人牵来两头猪,一头杀掉,一头活着,然后堆起柴草来焚烧。最后,活猪烧熟后口中有灰,死猪口里却没灰。因为活猪被烟熏火烤,呛得喘不过气来,迫于呼吸,口中势必吸进大量灰尘;而女子丈夫的尸体鼻腔内却并无灰尘,可见,他是先被杀害之后再被焚烧的。最终,女子眼见事情败露,只能伏罪。
北宋科学家沈括的《梦溪笔谈》里介绍过一个案子:北宋卢州县发生一起命案,尸体上并无明显伤痕,后来知县李处厚从县里原先的老书吏口中得到一个方法:在太阳光下用赤油伞遮住尸体,用水浇湿尸体,伤痕就显现出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