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寅恪先生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年之演进,造极于天水一朝。”小说作为一种多元化的文学形式,以其形象生动的形态展现着丰富的传统文化意蕴,并因题材差异出现很多不同的分支,“侠”题材就是其中之一。“侠”的概念由来已久,而小说中的“侠”亦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衍生新的内涵。宋代传奇是中国小说发展史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尽管“侠”题材作品数量并不多,但受到宋代特殊的思想文化浸润,这类小说既有继承,也呈现出一些截然不同的特质。
游侠遗风
司马迁《史记·游侠列传序》对“侠”的品格有极为经典的论述:“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己诺必成,不爱其躯。”后世亦多以重然诺、轻生死作为衡量“侠”的标准。司马迁盛赞了他笔下能够称之为“侠”者的一诺千金,言信行果,以为尽管“其行不轨于正义”,但他们的“侠骨”仍令人感佩不已。
宋代传奇中的一些形象沿袭了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一诺千金的品格。他们或重恩义、为朋友两肋插刀;或使酒任气,为弱者鸣不平;或快意恩仇,血债血偿。《王实传》中,王实母亲与同乡张本有私,致其父蒙羞而死。王实自知能力有限,不足以为父报仇。他与狗屠孙立为酒友,且时常以钱物贶之,孙立对王实的眷顾感动不已,决意“彼以国士遇我,吾当以国士报之”。王实提出代报父仇的请求后,尽管当时孙立的妻子已身怀六甲,却仍旧以死尽义。而后甘愿领罪,绝不牵连王实。断狱的太守由衷慨叹:“真义士也。”孙立颇有太史公笔下“为知己者死”的游侠风范。李德裕《豪侠论》云:“夫侠盖非常人也,虽然以诺许人,必以节义为本。义非侠不立,侠非义不成。”这里把“义”作为“侠”的第一要旨。《释名》言:“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古人以“宜”释之,意为“正当”。但所谓“义气”更多来源于市井,遵循的是下层百姓之间守望相助和知恩图报等原则。孙立言必信、行必果,不负朋友所托,最终以性命还报王实,确有古游侠之风。
另外,“侠”也同样强调不计回报的仗义执言和拔刀相助。《刘元八郎》中,林氏等负债夏主簿,久索不还,诉于州府。掾吏受贿,更换簿籍,反将夏主簿下狱:
郡有刘元八郎者,素倜傥尚气,为之不平,宣言于众曰:“吾乡有此等冤抑事,夏主簿陈理酒钱,却困坐囹圄,何用州县为哉?恨不使之指我为证,我自能畅述情由,必使彼人受杖。”八人者浸浸闻其语,惧彰泄为害,推两人饶口舌者隔手邀刘,与饮于旗亭,摘语兹狱曰:“八郎何必管他人闲事,且吃酒。”酒罢,袖出官券二百千畀之,曰:“知八郎家贫,漫以为助。”刘大怒骂曰:“尔辈起不义之心,兴不义之狱,今又以不义之财污我。我宁饿死,不受汝一钱饵也。此段曲直虚实,定非阳间可了。使阴间无官司则已,若有之,渠须有理雪处。”呼问酒家人:“今日所费若干?”曰:“為钱千八百。”刘曰:“三人共饮,我当六百。”遽解衣质钱付之。
小说并未言及刘元八郎与蒙冤下狱的夏主簿之间有何渊源,这更让读者对他的义举由衷钦佩。为素昧平生者的冤屈鸣不平,并随时打算为他作证;虽一贫如洗,但不论对方如何利诱,都不为金钱所动,以道德和正义为处世准则。“韩子曰:‘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韩非子的本意是认为一些逞勇斗狠的人会成为社会的隐患,需严明律法,方能获得社会的稳定。但后世往往断章取义,认为“膂力”和“武艺”是“侠”的基本要素。就以上作品而言,单以“武艺”论侠当不尽然。小说中主人公的武艺也许并不足道,但他们在权豪势要的压迫和欺凌下不计得失、患难相扶,彼此以道义相期许,这便足以称“侠”,他们的义举也成了下层百姓亟须公平正义的情感寄托,这也是“侠”题材广为流播的原因所在。
宋人笔下的“侠”恩怨分明,为恩义慷慨赴死,复仇亦干脆利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