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条讨债,为什么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作者 潘家永
发表于 2023年9月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到期向出借人返还借款的债权凭证,它是民间借贷关系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债主拿着白纸黑字的借条去讨债,甚至将借款人告上法庭,本以为会稳操胜券,却不料不仅未要回借款或约定的利息,还损失上了一笔诉讼费。那么,哪些借条没有凭证作用?

借款用途违法的

案例一:2023年正月期间,江某在自己家中私设赌场,唐某等人来到江某家聚赌。没想到,唐某所带的5000元不一会儿就输光了。为了回本,唐某向江某借款1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3月20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江某多次催要,唐某就是不还。江某只好将唐某诉至法院。岂料,法院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赌博行为,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轻则要受到治安处罚,重则要被定罪判刑。因赌博所产生的欠账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江某在自家设赌,明知唐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其继续赌博,故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自然要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还会将江某、唐某涉嫌违法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包括收缴其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公安机关甚至会以江某的行为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进行立案侦查。

不能证明已实际提供借款的

案例二:2022年9月1日晚,韩某因扩大投资,向朱某出具借条一份,记明借款金额40万元,月利率1.5%。半年后,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韩某还款付息。韩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当晚朱某在收取其借条后,说要等到第二天到银行转账。

本文刊登于《家庭百事通》2023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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