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队士兵的军衔制度(续)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役制度的建立(1978年3月~1988年9月)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目前实行义务兵役制的现役士兵转化周期快,重复性训练多,不利于部队战斗力的稳定和提高,越来越与部队的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的不断发展,操作、维护和保养武器装备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义务兵役制度已不能适应部队的需要。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团以上单位批准,义务兵可改为志愿兵,其转改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6年以后,从第7年开始。志愿兵服役年限一般为15~2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如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服役期限还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223号文件精神:志愿兵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另按服役级别发放工资,分为一~八级。服役满6年的士兵改为志愿兵时,一般定为一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个别确有特殊贡献的可高定一级或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志愿兵定级一般由团级单位批准,高定一级由师级单位批准,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由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志愿兵的伙食费和粮食定量,按照同类义务兵的灶别和标准供给,服装按所在军种、兵种干部制式,照义务兵的标准供给,阅读文件权限、被装等待遇比照排级干部。由于志愿兵配发干部服装,而且从事的也是技师、机械师等专业性技术工作,单纯从服装的外表(都是上衣4个口袋)区分不出连队干部和志愿兵。1985年5月,我军换装新式服装(85式军服),志愿兵依旧配发营以下干部常服,标志符号同连排级军官的一样,没有任何区别。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确定了新时期我军的兵役制度,同时也将志愿兵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也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对志愿兵的定位。同时,对士兵的服役年限作出调整,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必须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专业技术熟练,人数不得超过士兵编制总数的15%。超期服现役的期限为陆军1~2年,海军、空军1年。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选取为志愿兵,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志愿兵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志愿兵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须经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连续从事本专业不少于2年。志愿兵的服现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1985年中央军委裁军百万的同时,将军队的76种由干部担任的基层管理职务改由志愿兵擔任。1988年实行军衔制后,志愿兵改为军士长或专业军士两类。志愿兵役制士兵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志愿服役者在军队较长时间服务,有利于熟练掌握训练难度较大的技术装备,对于军队保留技术骨干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志愿兵役制士兵在部队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军基层建设的主力军。
新军衔制期间的士兵军衔(1988年9月~1992年4月)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9月23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军官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并予以公布实施。10月1日起,全军干部战士换发87式军衔服装,我军开始实行新军衔制度。
这次实行的新军衔制度中变化最大的就是士兵军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服役制度。我军的现役士兵按照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并授予相应军衔。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由于当时部队可以办企业,进行商业活动,所以特别规定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的企业、事业单位服役。

士兵的服现役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新兵连3个月的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3个月以上的集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