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逾期,书还不还?
关于偷书,有句名言:“窃书不能算偷。”但要是借书长期不还,无异于据为己有,能不能算“窃书”呢?这里说的长期,是指很长很长的时间,长到变成一条条趣闻:
英国索尔兹伯里图书馆最近收到一本从加拿大魁北克匿名寄来的图书《恶霸不懂疼》,书中夹着一张字条,说:“偷了这本书,我深感后悔。”图书馆经理菲利普·托姆斯说,这本书于2003年借出,时隔十八年,已经没有办法查出借书人是谁,因为“时间久远,该书已经不在系统内了”。要不是图书馆有最高上限七镑的罚款规定,逾期归还这本书的借书人,该被罚款一千四百镑,但托姆斯对不知名的借书人说:“我们发自内心地原谅你了,谢谢你大老远地把书还回来。”
伦敦大学学院图书馆没有罚款上限的规定,因此该馆1974年借出的拉丁剧本《克罗诺斯》时隔四十八年归还时,未付罚款应为一千二百五十四镑。书中夹有一张字条,上面写着:“我费时费力地把书还回来,请不要随便扔掉它。”馆员苏珊妮·特劳埃说:“看到这张字条时,我惊愕得下巴都要掉下来了。”
当维吉尼亚·罗文斯的著作《恩爱夫妻》从伊普斯威奇的盖恩斯伯勒图书馆被借出时,本来应该在1958年7月30日之前归还,但在六十四年后,它却漫游到了克罗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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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书屋》2023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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