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的基石
作者 刘欣
发表于 2023年11月

人民军队士兵的军衔制度(续)

1999 年第二次修订《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后的士兵军衔(1999年6 月~ 2010 年6 月)

1998 年12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对兵役制度做了重大调整,删除原兵役法中“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役期限一律改为2 年,并取消义务兵超期服役,规定志愿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为即将实行的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9 年6 月30 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41 号令,发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官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服役期限、生活待遇等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1999 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现役士兵按照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士兵的服现役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义务兵的服役期不分军种一律为2 年,并取消义务兵超期服役。

为保证1999 年各部队新老兵员的平稳过渡,1998 年底保留了最后一批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这批义务兵继续在部队服役1 年后,与1999 年的第二年兵一起转改为士官,但他们只需服役2 年即可转改为二级士官。由于士兵军衔调整,这批义务兵在超期服役的1 年中佩戴上等兵军衔肩章。

士官从服役期满2 年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志愿献身国防事业,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初中畢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同时,根据部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根据条例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 年12 月1 日起正式启用。当年12 月底,1988 年设置的军士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衔称和称谓均自行取消。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三等6 级,义务兵2 级。即: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两名不同军衔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武警部队警衔前冠以“武警”二字。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役年限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服现役期限晋升。

义务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上等兵军衔。

本文刊登于《轻兵器》2023年11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