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产权改革农村集体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成立,具有历史延续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的重要保障。202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指出,要在2023年底对《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唯有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面临哪些“不变”,哪些要“变”,方能科学立法,合理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必要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开放前历经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组织形态。改革开放后,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实行政社分立。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村范围内设置,也可以在生产队范围设置,并指出可以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伴随着土地承包到户,国家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有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农工商公司、村经济合作社等,但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方面仍有待提升;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着眼于解决农村集体财产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力等较为突出的问题。2021年底,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如何对集体财产进行有效监管和运营,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惠及集体成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规制,使其规范有效运行,助力和美乡村建设,进一步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三个坚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产生之初,即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载体。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明确方向、提供遵循。“悟”透其中的道理,创新运行机制,方能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保护集体成员利益的过程中,进一步巩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提高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水平,夯实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治基礎,确保党确立的农村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必须坚定立法的政治属性,切实通过法律规范权利义务的设定,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健运行。
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