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底,上证指数时隔一年再次跌破3000点。而且这次击穿3000点是在三季度GDP数據公布后,反映出A股信心问题仍较为严重。
虽然目前“3000点保卫战”初有成效,上证指数拉升至3000点上方,但林义相认为,中国的股市不应该这么多年总是在一个水平上晃悠,股市与中国经济增长明显相背离。
林义相曾是《证券法》起草组顾问、《投资基金法》起草组成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原副会长。9月初,他参加了中国证监会召开的座谈会,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发表了建议。
林义相发现,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很多漏洞,其中不乏“合法合规”的漏洞。比如融券漏洞,发行环节的“伪IPO”问题等等,这些制度缺陷不断侵蚀股市根基。
十几年来A股总是涨不起来,到底有哪些根本性的问题?哪些漏洞值得关注?应该如何提振市场信心?《中国新闻周刊》就以上问题专访林义相。
当前措施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你如何看待当前股市表现?
林义相:按照通常情况来看,中国的股市不应该这么多年总是在一个水平上晃悠。
传统说法是经济决定股市,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然而,这十几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率在各大经济体中是最好的,平均下来6%~7%,而美国大概也就2%~3%,欧洲可能是1%~2%,日本在1%之内。但奇怪的是,咱们的股市晃悠着不涨,人家的大幅度上涨、翻倍或者创历史新高,有些发展中经济体的股市甚至翻几倍,中国股市与中国经济增长明显相背离。
更奇怪的是,近三个月,在宏观经济数据向好,决策机构提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之后,多个相关部门发布一揽子提振股市政策的背景下,A股不涨反跌。在大家印象当中,在过去,政策层一喊话,股市大概率就会上涨,但现在不起作用了,反而跌破了具有非常重大象征意义的3000点。
中国新闻周刊:为什么这次政策喊话不起作用了?
林义相:现在普遍的情绪是大家对股市信心不足。这几个月来,大家把限售股流通问题、IPO等问题拿出来集中公开讨论,以前没有这么大范围讨论过,这次把很多问题都提出来了。
有关部门的答复以及解决方案,如果说应对得当,实际上完全可以做成对股市的重大利好,是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的,但结果却不如人意。只能说,虽然相关部门听到了市场和专家学者的声音,并有针对性地出台了这些政策,本想解决存在的问题,但市场不认同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做法,因此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我认为这也是市场在向监管层表态,虽然大家看到了有关部门的诚意,但不能解决市场的实际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市场在失望什么?
林义相:打个比方,市场头痛,有关部门虽然回应要医头,但给的是医脚的药,或者是一片西瓜霜含片。市场知道这样医治不了市场头痛的毛病,当然失望。
例如金帝股份上市时,就把限售股通过转融通出借,最终流通到A股市场,增加了供给,对股价肯定是不利的。证监会却表示,“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所以市场不是失望,而是愤怒。
融券业务存在很大漏洞
中国新闻周刊:金帝股份事件反映出现有制度的哪些问题?
林义相:按照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是限售股,要持有12个月,这12个月就是对战略投资者配股的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战略投资者之所以成为战略投资者并获得配股,是因为他们必须符合“持有12个月”这一必要条件。我认为,所谓“持有”,就是要登记在自己名下,既不能出借,更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
战略投资者配售股在持有期间进入流通市场,违反了《证券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但是,证券交易所的转融券交易实施办法规定“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向借入人出借获配股票,该部分股票出借后,按照无限售流通股管理”,在我看来,该办法公然违反《证券法》,应当立即废止。
另外,战投股转融券的交易过程是:战略投资者将其战投股借出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金公司将战投股融给券商;券商在交易所市场卖出进入流通市场;或者券商再转融给他的客户,最后客户在交易所市场卖出进入流通市场,登记公司就每次交易进行相应的登记变更。
证金公司借入战投股,应当明知是限售股,借出给券商,也应当明知券商要在交易所市场上卖出;券商若知道其融入的是限售的战投股,则是共谋,若不知道,则是善意第三方。
客户从券商融入,与券商类似,存在共谋或者善意第三方两种可能;交易所不仅颁布了前述转融券管理办法,并且为限售股流通提供了交易便利;登记公司也为限售股完成流通交易提供了便利。
我的结论是,战略投资者借出其战投股,违反了持有12个月的规定和自己获得战略投资者身份时的承诺。
中国新闻周刊:金帝股份事件后,证监会优化了融券相关业务,你认为这些举措可以有效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吗?
林义相:金帝股份事件后,虽然证监会出台优化政策,阶段性收紧高管和战略投资者所获配售股份的出借。但我认为,问题不仅仅是出了问题的金帝高管战投股的转融券,所有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转融券都有问题。
“转融券”,顾名思义,就是要把“限售股”通过“融券”“转”成“流通股”。这是明目张胆地违反前述《证券法》第36条规定,所涉转融券业务应该很果断地全部停掉。
更进一步,不仅仅是转融券,整个融券业务在大小非股东逃避股票限售期限制、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套取无风险暴利和利益输送、恶意“做空、掏空”股票市场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