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敬老、愛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老、护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
目前,我国已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家庭结构和社会发展等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变化,尤其是经济的快速发展,让老年人在情感慰藉、居住安全、财产处分等方面提出了更多元的需求。法律又该如何为尊老、敬老、养老保驾护航呢?
既要生活照料 也要情感慰藉
在司法实践中,相较于经济供养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多的老人也要求子女对其精神慰藉方面付出更多。近年来,“精神赡养”类案件逐渐增多。
王老先生育有一子三女,妻子及儿子均已去世,现王老先生和小女儿共同生活。王老先生有固定的退休工资,但他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所以希望长女和次女也能常回家探望自己;如果自己生病了,他希望这两个女儿也要支付一定的医药费。但王老先生的长女和次女以工作忙、父亲可以用退休金请护工帮助照顾等为由拒绝了父亲的要求。于是,王老先生将长女和次女诉至法院,要求她们每月至少探望其一次;如果自己患病,三个女儿须轮流看护,共同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不能因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对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如果不和父母在一起生活,成年子女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自己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父母一定的赡养费。作为王老先生的赡养人,三个女儿均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老先生的以上诉讼请求。
赡养老人不仅包含金钱给付,更需要给予精神慰藉。我们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发自内心的情感输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被动赡养”。尽孝道绝不是靠一纸判决就可以完成的,更多是家风的培育和维系。
本案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意定监护—“未雨绸缪”度暮年
老王和妻子的关系一直不太好,随着两人年纪越来越大,共同语言也越来越少。老王担心如果自己某天患上了阿尔茨海默病,妻子将不会尽心照顾他。如果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他想请多年好友老陈来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