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讲诚信,不仅是老百姓普遍认可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诚信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编”的重要原则之一,《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不仅能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而且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与纠纷解决中,诚信原则也是当事人和法院裁判需要重点考虑的依据。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涉及诚信原则的几项法律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对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况负有告知义务。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和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要求的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实施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具体的损失额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但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即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合同诚信履行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