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经营转向以企业为主导
作者 张国有
发表于 2024年1月

党的二十大将我国未来30年发展的指向定位于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以往的农户式土地承包、小块土地分散经营的方式、家庭积累型的农事技术、自产自销自用的收入分配等土地经营机制和生产组织状态,与农业现代化的趋向愈加不相符合。

土地如何再经营?农户如何再组织?农田如何再增效?农民如何更增收?村集体如何更增益?这些“再机制”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农村土地经营由什么样的力量为主导,能够将“再机制”问题串接起来,探索一条有效且可持续的农村土地经营路径。这里,从战略上探索以企业为主导,组合土地经营的各种要素,提高土地产出效能,使农民增收、集体增益的问题。

一、“三权分置”政策为以企业为主导进行农地经营创造了实施条件

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属(所有权归属)权营(所有权经营)状态,在新中国建立后,经历了“两权归农户”“两权归集体”“两权分离”“三权分置”的变化过程。

1952年底,全国多数地方完成了土地改革,将土地分给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分给农民的土地归农户所有,由农户经营。这时的农村土地权属权营基本状态是“两权归农户”;农田劳作是“农户个体劳动”;劳作成果归农户所有;农田经营管理模式是“农户承包的自主管理模式”;土地经营的主导要素是农户。

20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通过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形态,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这时的农村土地权属权营状态是“两权归集体”;农田劳作是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劳动”;劳作成果按农户参与劳动的时间来分配;农田经营管理模式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管理模式”;土地经营的主导要素是生产队和生产队长。

20世纪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户承包。土地的集体权属没变,权营变为农户承包经营。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农田劳作是“农户在承包地块上家庭成员的劳作”;承包地块上劳作成果归农户所得,自产自用自销;农田经营管理模式是“农户劳动力自主管理模式”;土地经营的主导要素是农户。

在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过程中,农户有承包期的限制。对耕地的承包期,目前明确的有三个。第一个承包期15年,从1983年到1997年,按人口分田到户,以户为承包经营单位,决策土地种什么如何种的问题。第二个承包期30年,从1998年到2027年,这个承包期继承第一个承包期的格局,但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第二个承包期到期后,还可再延展30年。所以,第三承包期也是30年,从2028年到2057年。

在第二承包期进行过程中,陆续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城市化建设规模的扩张和城乡多元化的发展,吸引农村务农人口加速从农村流失,有的农户不愿再经营土地,承包地出现耕种低效,甚至撂荒、闲置。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允许农户将承包地流转出来,以经营权转让的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承包地的承包权仍属农户,只将承包地及其经营权流转出去。

2014年11月,中央发布文件,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前提下,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农村土地权属权营结构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其他主体经营”。其他主体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種新型经营主体。这些主体在承接了流转出的土地之后,同时承接了流转土地的经营权,这就给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经营创造了施展能力的政策机会。

这个机会在于,企业可以利用农户或村集体流转出的土地和让渡出的经营权,使用农户和村集体所缺乏的经营实力进行土地经营活动。

本文刊登于《财经》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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