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顾历史,美国解决医药分家和以药养医的问题,是从解决非营利医院的“自用药”和“非自用藥”定义开始的。因此,理解美国医药分家和以药养医的问题,必须要搞清楚美国“营利医院”“非营利医院”“自用”和“非自用”四个词汇的含义及其演变。
美国正是通过案例和法律,解决了非营利医院的“自用”药物与“非自用”药物的定义与限制,才解决了医药分家和以药养医问题。
美国医药费用如何报销
为了不把历史扯得太远,我们以1965年美国社保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为界。之前,美国只有很少政府性质的非营利医院,例如,军队医院、个别政府资助纯科研医院、个别慈善性质的医院等。1965年社保法中,美国第一次出现了政府支付的医保,即医疗保险(Medicare)和医疗救助(Medicaid)。前者由个人、政府共同出资,支付65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用,后者主要由联邦和各州政府出资解决低收入、失业、残疾弱势群体医疗费用。从此,承担政府医保病人接诊与治疗的医院,就称之为“非营利医院”(Non-Profiting Hospitals)。在1970年推出“美国健康维护组织法案”(Healthcare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HMO)后,大量的诊所、护理中心、输液站、老年中心等,这些承接政府项目的各种医疗护理组织都被纳入了“非营利医院”的范畴。私人医院只要承接Medicare和Medicaid病人诊治与护理,也被纳入非营利范畴。
美国政府将Medicare和Medicaid转包给商业医保管理,政府报销其中大部分费用,这样,美国大约6000家成规模医院中,大约80%属于非营利医院,纯粹私人营利性质的医院不到15%。非营利医院承接政府项目,接受政府监管,政府报销费用。所以,营利与非营利,实际上限定了政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分配问题。
我们再回顾一下美国的处方药消费问题。在美国历史上,无论是政府医保,还是商业医保,将医疗费用(医生治疗费用)与处方药费用,尤其是门诊处方药费用是分开的,分成医保和处方药保险两个部分。由于各种原因,美国习惯了门诊处方药自费的逻辑。以美国医疗保险Medicare为例,2006年Medicare Part D之前,美国老人都是自己购买药物保险,支付门诊处方药花费。与此同时,政府支付的医疗救助(Medicaid)却是医疗与处方药都报销。
总结一下,在1976年的波特兰案(Portland Case)以前,美国有很多非营利医院为病人开具处方药是不受政府限制的,这就出现一个现象,医院以政府项目优惠价格购入便宜药物,转手高价卖给病人,然后从政府获得报销,由此形成“以药养医”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