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诏令;受制;受诏;宣敕;政务运行
秦王初并天下,自号皇帝,改“命”“令”为“制”“诏”。帝制时代的诏令制度由此形成。传世文献中关于秦代诏令的记载不多,且所载制诏文书大都经过了史家的改写,已非原始面貌,更增加了研究难度。随着出土简牍的刊布,学界对秦代诏令体系的研究也逐渐走向深入。但受限于资料,对秦代皇帝诏令生成及运作的认识,仍有许多不足。本文从出土简牍所见“受制”一语出发进行探讨,试图揭示秦代中央政务运行机制的某些特点,同时,讨论中也将涉及西汉时期。在此基础上,本文还拟将中古时期关于王言运作的一些制度用语纳入视野,以期深化对汉唐间王朝政务运行机制变革与延续的认识。
一、简牍所见“受制”与诏令生成过程
关于秦改“命”“令”为“制”“诏”,里耶秦简8-461更名木方中有如下记载:
王谴曰制谴。(BV)
以王令曰[以]皇帝诏。(BVI)
承[命]曰承制。(BVII)
……
受(授)命曰制。(BXIII)
□(出)命曰制。(BXIV)
其中,“王譴曰制谴”表明“制”有时可直接指代皇帝。“承命/制”指大臣承君主之命并代表君主发号施令。而BXIII本为“受制”,《里耶秦简牍校释》编者认为“受”应读作“授”。孙闻博先生进一步推测BXIII、BXIV均是从命令发出者角度表述。不过,若BXIV确为“出命曰制”,则其主体并非命令发出者,而是领受、出宣君主命令的大臣。如《秦四年瓦书》载有“大良造庶长游出命曰”云云。“受命/制”实际上也是指大臣领受君主命令,不必改读作“授”。“受命/制”应同“承命/制”“出命/制”一样,其后径接君主之言,相关诏令文书乃是在记录君主之言的基础上制作而成。对此,岳麓秦简中的若干令文提供了佐证。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
廿六年四月己卯,丞相臣状、臣绾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亲抚晦(海)内,南至苍梧,凌涉洞庭之(56/1001-1+1020)水└,登相(湘)山、屏山,其树木野美,望骆翠山以南树木□见亦美,其皆禁勿伐。臣状、臣绾请:其(57/1001-2)禁树木尽如禁苑树木,而令苍梧谨明为骆翠山以南所封刊。臣敢请。制曰:可。 ·廿七(58/1104)
关于秦始皇巡游中禁伐树木一事的研究,已经十分丰富。但对于其间所涉诏令生成过程的探讨则尚有不足。相关令文实际上经过了“受制”“奏请”“制曰可”再“著令”等多道程序。其中,“奏请+制曰可”是秦汉诏书生成的常见模式,属于《独断》所载“第二品诏书”。但“受制”环节却不见于《独断》。侯旭东先生着重分析奏请环节在诏令生成过程中的作用,进而试图揭示“皇帝支配体制”说法的不足。而其中可补充的是,如秦始皇禁伐树木一事所见,并非所有奏请的动力都来自臣下。在“受制”环节,皇帝之言较为随意,且有抒情化表达,不类行政诏书。其原因在于,大臣“受制”时并不存在文书,只是皇帝当面口头传达而已。群臣领会指示,进行商议,制成文书,最终请示皇帝批准。由此也可推知,在秦汉时期,恐怕有相当一部分形式为“臣僚奏请+制曰云云”的诏书,其中也蕴含着皇权的主动性。由此,“皇帝支配”得以贯彻全国,同时,臣僚在其中也起到协助作用。而作为中枢日常政务运行中的术语,“受制”亦直观反映出皇权体制下君臣之间的统属关系。
此外,关于简文“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秦桦林先生认为宜断做“丞相臣状、臣绾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且“称吾不称朕”属传抄之误。陶磊先生则认为简文应为“受制湘山,上曰:吾以天下已并”。其实,如前所述,“制”本身就能指代皇帝,“制曰”即“皇帝曰”。“受制”后若再称“上曰”,则语义重复。至于“称吾不称朕”,应当并非传抄之误,而是对皇帝原话的记录。孙家洲先生推测,该诏令之所以存在抒情式表达,可能是因为诏书起草者御史大夫冯劫文化修养较高。不过,秦代尚未形成后世那样成熟的大臣草诏制度,秦汉时期也没有御史大夫草诏的制度。因此,将简文“自吾以天下已并……其皆禁勿伐”视作皇帝之言的照录更为妥当。
岳麓秦简又载:
令曰:制书下及受制有问议者,皆为薄(簿),署初到初受所及上年日月、官别留日数、传留状,与对皆(偕)上。不(100/1679+1673)从令,赀一甲。 ·卒令乙五(101/1667)
这条令文意在规范文书行政制度。政务运行中需要文书为证,但也离不开口头传达。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反映了奏请环节中文书的作用,此令则主要是对政令下行环节中文书制度的规定。令文区分“制书下”和“受制有问议”,亦表明“受制”所形成的文书,有别于以“制诏某官”起首的制书。相比制书所处理的政务,“受制有问议”所涉当多为日常事务,并非大事。例如秦王政要求“议帝号”,即未用“受命/制有问议”模式,而是使用起首为“令丞相、御史曰”的文书,相当于后来以“制诏丞相、御史”起首的制书。此外,令文中“初受所”是指领受皇帝命令之地,例如前引简文中的“受制湘山上”。“受制”的运作应具有一定灵活性,皇帝可以随时随地藉此流程发号施令。
《史记》中没有“受制”一词,但与其类似的政务流程则仍有迹可循。《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春,二世东行郡县,李斯从。到碣石,并海,南至会稽,而尽刻始皇所立刻石,石旁著大臣从者名,以章先帝成功盛德焉。
皇帝曰:“金石刻尽始皇帝所为也。今袭号而金石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昧死言:“臣请具刻诏书刻石,因明白矣。臣昧死请。”制曰:“可。”
秦二世时期补刻之辞,在现存的实物中仍能看到,仅有个别文字与《史记》所载存在差异。其大意是:秦二世说,石刻皆秦始皇所为,而初刻时仅称“皇帝”而非“始皇帝”,这在后世容易让人混淆。对此,丞相、御史大夫的对策是将秦二世诏书补刻其后,这一建议最终得到批准。以“皇帝曰”起首的文书,与以“制诏某官”起首者有别,且“金石刻尽始皇帝所为也……不称成功盛德”这一段话,并不构成意思完整的命令,只是对秦二世之言的记录。但群臣却说“请具刻诏书刻石”,这是因为其间存在一个官员记录皇帝之言,进而制作成文书的过程。这一过程,同前述“受制湘山”十分类似,只是石刻中没有直观反映“受制”环节。
西汉时期,行政文书中仍使用“受制”一语。《居延汉简(壹)》:
千石官岁各课其县道官。卅六 廷尉受制曰:廷尉、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大守、诸侯□奉汤(20·9)
该简由多个残片拼合而成,在早期整理中存在误缀,其中“千石官岁各课其县道官”起初放在下端,且有字一面误被当做背面。但刘钊先生对修订后的简文又提出质疑,认为“县道”后尚有未尽之意,“卅六”应是某简的开头部分。此可备一说。虽然目前还无法完全解读居延汉简20·9的文意,但对其间所涉政务流程,仍可推知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