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鲁藩;《族约》;《鲁藩别乘》;宗室;乡约
宗藩是明代社会的特殊群体。明成化以后,宗藩在军事和政治方面的权力已经被剥夺,但是随着宗藩数量增加,藩府规模扩大,宗藩群体的治理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既往研究多从朝廷角度出发,将宗藩作为客体,从法律、政策等层面进行探究,对宗藩本身的声音关注不足。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宗藩在本群体治理方面也有自己的态度和建议。弘治年间,位于山东兖州的鲁王府曾制定《族约》,就是一例。鲁藩《族约》收入于鲁王府编纂的《鲁藩别乘》,因为《鲁藩别乘》一书存世版本较少,学界对鲁藩《族约》的关注不多。鲁藩宗室成员如何通过《族约》发声?在本群体治理方面有怎样的表达?这样的表达具有怎样的意义?这些问题均未得到探究。
本文以鲁藩《族约》为研究对象,讨论鲁藩宗室成员修订《族约》的意图及其表达的内容。文章一方面以明代宗藩管理的问题为线索,将《族约》与《皇明祖训》对宗藩的规范进行比较,将《族约》与同时期朝臣有关王府管理的建议进行比较;另一方面,文章也将鲁藩《族约》置于明代乡约发展的脉络之中进行考察。鲁藩《族约》明确提到其内容采自蓝田《吕氏乡约》。蓝田《吕氏乡约》虽然形成于宋代,但是在明代獲得其象征意义,并深刻影响明代的乡约。1将《族约》与蓝田《吕氏乡约》以及和明代不同时间、空间和群体特征下形成的其他乡约进行比较,对于鲁藩《族约》的内容及其意义可以有更好的理解。
一、从《鲁藩别乘》说起
鲁藩《族约》收入于《鲁藩别乘》一书的第六卷。李康杰(Jérôme Kerlouégan)在其有关明代宗藩刻书的长篇文章中提到《鲁藩别乘》,并在该文的附录部分对其有简单的介绍。他认为《鲁藩别乘》有两个编纂时间。卷一至卷十四的编纂时间在16世纪初,即弘治末年、正德初年,编纂者为鲁藩钜野王府镇国将军朱阳铢;卷十五至卷十九的编纂时间可能在嘉靖中期,即16世纪40年代左右,编纂者为朱阳铢之子朱当㴐。然而从《鲁藩别乘》的内容来看,李康杰的说法可能并不成立。《鲁藩别乘》各部分完成的时间略有不同,但主要集中在弘治末年和正德初年,全书编定应该在正德六年(1511)以前。《鲁藩别乘》卷十九收入《望洋稿》,其作者为朱当㴐。朱当㴐著述最活跃的时期在嘉靖中期,这应该是李康杰提出《鲁藩别乘》有两个编纂时间和编纂者的原因。但是《望洋稿》明显是朱当㴐前期的作品,主要是弘治末年、正德初年的作品。与《鲁藩别乘》主体内容完成的时间一致。此外,《鲁藩别乘》卷一《先王行实》下署名“衡庵编纂”;卷六卷首收录《雅会诗图序》,序末标注“弘治癸亥春正月望日鲁藩衡庵书”。全书未出现朱当㴐的名字。则朱阳铢应该是《鲁藩别乘》的主要编纂者。
洪武十八年(1385),明太祖第十子朱檀之国,由此开始了鲁王府的历史。太祖规定,鲁王朱檀后人取名用作辈份一字的顺次为“肇泰阳当健,观颐寿以弘;振举希兼达,康庄遇本宁”。朱檀仅一子,即鲁靖王朱肇煇。鲁靖王六子,嫡长子朱泰堪为鲁惠王,其余五子分封为安丘、乐陵、钜野、东阿、邹平郡王。朱阳铢,号衡庵,钜野僖顺王第四子,镇国将军。出生在正统十年(1445)左右。与当时主持鲁藩的鲁庄王朱阳铸为堂兄弟。
朱阳铢在社会、政治领域均很活跃。仅《实录》记载,弘治六年(1493),山东大旱,镇国将军朱阳铢与兄弟朱阳上奏,愿以常禄输官赈济,得到皇上敕谕褒奖。弘治十七年(1504),朱阳铢上奏陈言,乞敕“所司著令,宗支请求地土及一应出办于民者,俱杜绝之”。得旨:“各王府再不许分外陈乞田地课程等项,若奸顽之徒投献拨置而承奉长史等官不能以道匡辅者,均罪之。”晚明宗室朱勤美编纂《王国典礼》,收录朱阳铢此次上奏和结果。弘治十八年(1505)十二月,鲁王朱阳铸上奏,专门指出钜野王府镇国将军朱阳铢和其兄弟朱阳的孝友。鲁王提到,朱阳铢兄弟少时丧父,即知哀慕,触地流血,几致殒生。长能事母,百端尽孝,比殁,葬祭合礼。兄弟友爱笃至,预修同室之圹,即死亦不忍离。鲁王提到当年朱阳铢兄弟捐常禄赈济之事,并请求“建坊其门,特赐嘉名以褒扬之”。弘治帝称:“宗室中有贤行如此,朕甚嘉之,其赐坊名曰彰善嘉义,俾宗室有所劝焉。”这一事件开启宗室请乞旌表之端。可以看到朱阳铢不仅自己处世积极,在鲁藩也有声名,与朝廷关系密切。
朱阳铢编纂、刊刻《鲁藩别乘》的具体过程不可考,但作为《鲁藩别乘》的编纂者,朱阳铢在该书的内容和编排上均留下痕迹。《鲁藩别乘》共计19卷。开卷为《先王行实》,介绍已经辞世的亲王、郡王及部分王妃的美德善行。之后附以先王的诗集四卷。《鲁藩别乘》卷六收入雅会、《族约》和《族约纪善》,卷七至卷十四收入“阳”字辈宗室成员的诗文集。此后卷十五至卷十九则收入“当”字辈宗室成员的诗集。从内容的安排来看,《鲁藩别乘》的主角是鲁藩“阳”字辈兄弟:先王部分和“当”字辈成员部分均仅5卷,而“阳”字辈成员的则有9卷;此外,虽然收入《鲁藩别乘》的诗集均不署名,但是先王的诗集之前有《先王行实》一卷对这一群体进行介绍,“阳”字辈兄弟的诗文集收入之前,有卷六的内容对该群体进行描述;而“当”字辈成员诗集之前则缺乏对该作者群体的介绍,不仅群体形象模糊,其5卷诗集也具有附录的特征。
“阳”字辈宗室成员中,鲁庄王朱阳铸作为鲁藩的亲王,政治地位最高,所以在《鲁藩别乘》收入的“阳”字辈兄弟的诗文集中位列第一,但是《鲁藩别乘》收入“阳”字辈成员的诗文集总计8卷,鲁庄王朱阳铸只占一卷,而朱阳铢及其同胞兄弟朱阳的诗文集和奏议集则共计4卷,占了一半的篇幅。朱阳铢个人有《衡庵稿》和《衡庵奏议》两卷收入《鲁藩别乘》。可见在“阳”字辈的兄弟中,朱阳铢及其所在的钜野王府成员,有更高的彰显度。
收入《鲁藩别乘》的《衡庵稿》和《衡庵奏议》与上述《实录》记载呼应,充分体现了朱阳铢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的积极性。贾晋珠(Lucille Chia)认为,明代宗藩的诗文与其他文人在主题上并无差别,均落实在四时变化、美景、会饮唱和,以及送行等。确实,《鲁藩别乘》收入的诗文集均有3个比较突出的主题:四时风景与个人抒怀,以兄弟会饮为主的宗亲间交往,与地方官员及名士等的交往。比较而言,四时风景和个人抒怀部分内容比较集中。比如朱当㴐的《望洋稿》收入诗作180余首,其中写景抒情的大约在43%左右,写与宗室成员之间交往的占32%,写与地方官员等交往的占约25%。对比来看,朱阳铢的《衡庵稿》既有诗作,也包括文稿。诗作数量不大,只有70余首,对以上提到的3个主题均有涉及,但是四时风景与个人情感抒发这一部分内容相当有限,不到10首,只占7%左右;兄弟宗亲交往的部分内容相对较多,有20多首,占40%左右。《衡庵稿》超过一半以上的诗作,以与地方官员及地方文化精英的交往为主题。在诗作之后,《衡庵稿》收入序文10篇,内容均与朝廷官员的交往有关。弘治、正德年间,宗藩的诗文中,与地方官的互动已经成为普遍的主题,但是朱阳铢超过一半以上的诗作和收入《衡庵稿》的全部文章都集中在与地方官员的交往这一主题上,仍别具一格。
《衡庵奏议》收入朱阳铢奏议两篇。第一篇奏议以保圣躬、圣学、天仁,任贤良,训宗室,询民隐,修武备,固边疆,置拳宜,正风俗为主题,对朝政的诸多方面提出自己的想法,对自己无法直接报效朝廷表达遗憾。比如在“固边疆”条中,朱阳铢指出自己“忝生宗室,荷蒙圣恩,无由图报”;表达自己与其老死于户牖之下,“莫若效死边疆”之志向;阐明自己“报效无门”之遗憾。“置拳宜”以宗室的经济问题为主题,切中当时朝廷关注宗藩之根本。他提到立国以来,疆宇并无拓展;虽然生民繁息,户口增加,土地所产之外,并无余利;朝廷开支又大,举凡“养贤、报功、廪禄、军国供赡需用,亦出于民”;“宗枝又祖宗之遗气,传世既远,生齿益众”,圣恩养赡,又敛自于民。朱阳铢担心,“将来无穷供用之费,何以处分”?他认为祖宗定制和恩典常禄已经足够,建议朝廷对宗室各项分外乞恩请求地土以及出办于民者应予以杜绝。前文提到,《明孝宗实录》记载鲁府镇国将军阳铢上奏陈言,并落实其中有关杜绝宗支请求地土及一应出办于民者一事,应该就是对这一奏疏“置拳宜”条的回应。《衡庵奏议》收入的第二篇奏疏,篇幅更长,内容涉及皇帝、大臣;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官员、科道官、地方官以及百姓;学校科举、武备整饬;内政、外境、边情;礼教风俗、律法诉讼、地方治安,以及仓场、驿递、杂职等。表现出朱阳铢宏阔的格局,对朝政建设全面的思考和建议。
二、鲁藩的《族约》
鲁藩《族约》收入于《鲁藩别乘》卷六,起首直接引用成化十七年(1481)正月二十七日宪宗皇帝敕谕:“诸王将军倘有过恶者,速宜悛革;如无,亦宜迪率训义,以慎操修。须常川聚集郡王将军等,丁宁戒约。”《族约》指出,“臣阳等伏读再三”,仰体宪宗皇帝期待宗室“绍承祖宗立法垂训,欲我宗人循理守法”,以保富贵长久之意。为此,除已经常川聚集,丁宁戒约之外,又立《族约》。显然,鲁藩《族约》之修订,乃呼应朝廷之敕谕。从引用“宪宗皇帝”敕谕来看,鲁藩《族约》的修订时间应该在弘治时期。
《族约》针对鲁藩所有的宗室成员:“凡我宗人,皆仰赖我祖宗功德隆盛,庆延万世,肆我宗支繁衍,非偶然也。但人各异禀,亦各异习,然不有以约束之,切恐放逸而不知檢,则日就旷荡,为患匪细。”所以,《族约》鼓励且要求“凡我宗亲,当协心同德而勇为之,勿忸于故习,勿溺于便安”,日改月化,“成仁让之俗,而又可以保富贵于千万世”。《族约》提到,在宗室成员中“推举约正、约副”,并在约正、约副主持下置三籍:“凡在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观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从“在约者书于一籍”这一表达来看,《族约》对于宗室是否入约,采取的是自愿原则。
《族约》明确提到其内容“采宋儒蓝田《吕氏乡约》四条,乃命之曰《族约》”。这4条分别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和“患难相恤”。《族约》指出,“切详四条,可以修身,可以齐家;可以利人而正厚风俗”。首条“德业相劝”,《族约》规定如下:
德业谓如能谨礼仪之类,如迎接诏敕,拜进表笺,遇节朝贺,四时致祭家庙之类,皆是。凡此,除有疾日,皆慎行之。与凡见善必为,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施惠泽,能受寄托,能导人善,能为人谋事,能解人斗争,能决是非,能容人所不能容,能忍人所不能忍。凡我宗亲,每会必互相劝勉,以力于行焉。
右件,会集之日,约正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
蓝田《吕氏乡约》,宋儒吕大钧兄弟所撰,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和“患难相恤”要求在约之人,并设有《罚式》《聚会》《主事》等。其中“德业相劝”部分规定如下: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蓝田《吕氏乡约》经过朱熹删改,是为《增损吕氏乡约》。“德业相劝”部分,《增损吕氏乡约》增加了“能肃政教”,“能导人为善”,“畏法令、谨租赋”等内容。因为《增损吕氏乡约》取消了蓝田《吕氏乡约》的《罚式》,因此在“德业相劝”这一条的具体内容之后,有如何落实的说明,使得《增损吕氏乡约》“德业相劝”部分在结构上与蓝田《吕氏乡约》有不同呈现。具体规定如下: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肃政教,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其不能者。
《鲁藩别乘》称《族约》内容来自蓝田《吕氏乡约》,但是从结构上来看,与朱熹的《增损吕氏乡约》更为接近,即分成了乡约本身与落实两个部分。而从具体的内容来看,鲁藩《族约》则又在蓝田《吕氏乡约》和《增损吕氏乡约》的基础上,做了相当显著的调整。首先,《族约》将“德”和“业”这两个重合度很高的部分进行了归并,并删除了蓝田《吕氏乡约》和《增损吕氏乡约》中的“业”部分,直接以“德业”为名进行叙述。《族约》首先列举的是新增的与宗室身份相关的内容,即在与朝廷、与祖宗交流时,如何慎行礼仪。《族约》收入了蓝田《吕氏乡约》中有关“德”的内容的主体部分,但是删去了“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这一与宗室子弟不相关的部分。《族约》末尾又新增内容,提到“能容人所不能容,能忍人所不能忍”,显然也与宗室的身份有关。杨开道指出,蓝田《吕氏乡约》“德业相劝”部分的内容有“前后重复、左右支离”的问题,且“原文的辞句方面,也不十分整齐”。朱熹《增损吕氏乡约》显然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而鲁藩的《族约》则既从技术层面上对《吕氏乡约》进行了整齐,同时又从内容上进行了与本群体身份相吻合的调整,是对《吕氏乡约》很高明地采用。
《族约》第二条为“过失相规”。说明“过失谓如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