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庙堂设计
作者 李媛
发表于 2024年1月

关键词:公共典礼;明代;庙堂设计

秦汉时期以周礼为基础构建起本朝礼仪制度,国家礼制以恢复朝仪秩序、正君臣之位为首要目标,以重建婚姻之礼、乡饮之礼、丧祭之礼、朝觐之礼为主要内容,安上治民,移风易俗。但大一统王朝礼制体系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西晋时期官方颁布的以“五礼”为核心的国家礼典,直到唐宋时期才以更为体系化的面貌,即趋于完备的五礼形态進一步整合与确认,并落实于具体实践层面。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礼制体系以国家礼典的形式最终确立。然元朝进于中原,五礼“皆以国俗行之”,朝会燕享之礼,亦多从本俗。因此,明朝建立后,对国家礼制的建构实有回归儒家本位意识形态的考量,从朝堂仪制到士庶之礼,皆有所制定,蔚为完备。与此同时,宋代以降,礼制下移,其最主要的标志在于士人之礼的庶民化,以及国家礼制对民间士庶礼仪的规范与普及。国家礼制向地方社会的下移或推进过程具有长期性,如果说这一过程从唐宋时期开始渐成趋势,那么它的典型和完备时期即在明朝。

前贤有关明代礼制的研究也大致循着国家礼制的完善与地方礼制的普及这两条脉络展开,在有关明代礼制的研究中,前贤多循上述礼制发展的两条脉络,对礼制、礼典、礼仪、礼学、礼俗等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就地方礼制来说,凡是行之于地方社会的礼仪制度皆可归入此类,但若从表现形式、仪式主体以及礼仪功能等角度仔细区分则可以看到,在地方公共领域内举行的典礼仪式,与庶民之礼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它既没有展演于庙堂之上,也没有行之于家门之内,而是广泛发生于地方社会的公共空间;仪式的主导者和执行者不是包含皇室在内的贵族与庙堂之上的朝臣,也非普通庶民,而是以地方官员与士绅耆老等为中心的地方公共权力的实际掌握者。这类仪式是不同于庙堂典礼与庶民礼仪的地方社会公共典礼。因为发生于地方社会,这类礼仪常常被作为地方礼制的一部分,以往学者或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加以研究,或以个案的方式考察某一类礼典的实施情况(如乡饮酒礼等),而鲜少从区别于士庶礼仪的角度,单独考察公共典礼之于地方社会的独特意义。

一、地方公共典礼的界定何以成为可能?

明代地方社会的公共典礼,或称公共礼仪,简言之指的是明朝在各府州县乡、都司卫所等地方的公共领域内公开举行的由地方政府官员主导、官民参与的仪式活动。主导这些仪式的核心人员为地方有司、致仕官员、地方耆老、学校生员等,还有相关执事人员。将地方公共典礼作为一种有别于庙堂礼典与士庶之礼的活动来理解,何以是可能且有意义的?

地方公共典礼的界定涉及礼制的层级问题,这在礼制下移以后成为国家礼制建设的重要关照。首先来看反映明代礼制内容最重要的礼典《明集礼》是如何呈现礼制的层级结构的。按照“义类相从”的原则,《明集礼》将各种礼仪中最重要的内容整理为吉、凶、军、宾、嘉共5类,首重吉礼。《明集礼》内容与分类体现出以庙堂礼制为核心的特点。“吉礼者,首之以祀典以及朝会等类;凶礼也,丧葬之类;军也、宾也、嘉也,各寓以戎事、朝聘、婚姻等类。莫不详备。”5类礼仪的安排皆围绕国家大政、朝堂运行、皇室贵族而展开,以国家公共事务所涉礼仪制度为优先,次及皇家礼仪,庙堂典礼占据整体内容的绝对份额,凸显了《明集礼》国家礼典的性质。国家礼典的这种性质决定了明代地方公共典礼无法被大量纳入其中。

具体到每一种礼制之下,既有交叉,亦有隆杀。若以事论礼,则各类礼制的交叉并不鲜见。礼仪等级之隆杀涉及庙堂典礼与地方典礼的差异,即虽然以庙堂礼制为核心,但若地方也有相应礼仪则先记载庙堂之礼,然后记录王国之礼、地方有司之礼,最后为庶民之礼。比如祭祀社稷,除了分类述及坛壝、祭器、祭物、祭服、祭舞、职掌人员之外,祭祀仪注先载太社稷,后述遣官祭祀礼,此为朝廷礼仪;然后记载王国祭祀社稷礼仪;最后记载郡县里社祭祀社稷仪式,以体现礼制的层级结构。总体来看,《明集礼》中的记载仍然秉持以庙堂礼制为核心的宗旨,而于地方典礼措意不多。可见,地方典礼虽已被纳入到国家典礼之中,但是基于其以庙堂典礼为核心的取向,且囿于国家典礼“义类相从”的编纂原则,地方典礼无法成为独立的存在,只能成为庙堂典礼的附属和延伸。国家礼典对地方典礼的不完整记载,是礼制出于庙堂的必然结果,也映射出地方典礼在国家礼制典籍中的尴尬存在。

但在明人的观念中,对地方礼制的理解则有完全不同的印象。明代大儒丘濬在论述明代的礼仪制度时就曾表述过对礼制层级的认识。他指出,宋元时期马端临《文献通考》中总结前朝礼制蔚为大观,但其分类方式与记载内容却独为王朝之礼,而不设郡国之礼,实为不当。而文献中只注重庙堂礼制演变的记载,恰恰是周代以来“礼不下庶人”观念在现实中的反映:朝廷礼典不断完备,而地方礼制的实践既缺乏普遍性,也难以系统体现于国家典制之中。正如清代经学家皮锡瑞指出的,“后世于王朝之礼,考订颇详,民间通行之礼,颁行反略。”所以丘濬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考历代之礼制,惟有王朝之礼,所谓郡邑之礼,泯如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代礼制运行的实际状况。随着唐宋以后礼制的不断下移,以上情况在明代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丘濬认为,明代礼制的层级关系颇为完备。他将明代礼制分为王朝之礼、郡国之礼、家乡之礼3个不同的层次来介绍。具体而言,王朝之礼包括朝会礼、朝贺礼、燕飨礼、宴会礼、巡守礼、大射礼、田猎礼、进历礼、救日礼、进春礼等;郡国之礼主要包括乡饮酒礼、射礼、出使及迎接诏敕礼、迎春礼(鞭春)、遥贺礼等;涉及百姓日用的冠婚丧祭、宗族之礼则被列为家乡之礼。

其实,马端临和丘濬所指的郡国之礼在明代以前并非完全不存,有些礼仪在地方社会甚至已经比较普及,比如乡饮酒礼、孔庙释奠礼等。但总体来说,典礼仪式的举行仍然呈现出零散、单一和断续的状态,故马氏的划分其实反映的是明以前地方礼制发展不甚完备的实际情况。而丘濬对“郡国之礼”的介绍虽并未包含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全部内容,但独为“郡国之礼”,足见其认识到地方公共典礼不同于庙堂礼仪和庶民礼仪的独特性质。

丘濬的理解颇具代表性,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地方社会礼制运行的实际状况。明代地方公共典礼在国家礼典中体现出的次要地位和支离破碎,与其在地方社会公共生活的广泛存在并行不悖。在明代两京十三司下辖的各府州县及都司卫所(尤其是实土卫所)中,地方公共典礼的举行是各级地方官员临民之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内地府州县为例:知府掌一府之政,其事涉礼仪者主要有“凡朝贺、吊祭,视布政使司,直隶府得专达。凡诏赦、例令、勘札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凡宾兴科贡,提调学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知县掌一县之政,除了攒造黄册、催征赋役、请求蠲减岁歉这些最主要的民生事务以外,“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正如各府县官箴书中对知府、知县所应承担礼仪职掌所特别强调的:“各府……循典祇祀,以为民福;礼贤尚德,以励民俗;奉法循理,为下表仪……”,“各县……有礼有仪,善俗用兴,致恭神祀……”

在南北两直隶所辖二十二府中,顺天府与应天府因地处辇毂,故称京府,礼仪职责最为特殊。王天有先生曾指出作为京府的顺天、应天二府,以及在两府直接管辖下的宛平、大兴,上元、江宁诸县与其他内地府州县的主要区别,其中之一就是职事较外地府州县繁杂,体现在公共典礼仪式上即京府官员不仅要完成地方礼仪活动,有时还需要参与国家典礼:如明初先农坛祭祀即遣应天府官致祭,永乐以后遣顺天府官致祭。遇登极等行耕籍田礼的仪式中,顺天府官员、耆老也会参与其中。史载:

府尹掌京府之政令。宣化和人,劝农问俗,均贡赋,节征徭,谨祭祀,阅实户口,纠合豪强,隐恤穷困,疏理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岁立春,迎春、进春,祭先农之神。月朔望,早朝,奏老人坊厢听宣谕。孟春、孟冬,率其僚属行乡饮酒礼……若天子耕藉,行三推礼,则奉青箱播种于后。礼毕,率庶人终亩。

相较于以知府、知州、知县为首的地方临民之官,各布政使更偏向于沟通中央与地方,与府州县官分别在不同等级层面参与到地方公共典礼仪式中。

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主导人群是地方官,这就决定了此类礼仪举行的形式和目的与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密切相关。这个特性是其区别于庶民礼仪最明显的地方。地方公共事务另一端连接的是地方社会的治理与运行:涉及地方行政层级的设置和职权,人口与赋役的管理,地方财政的收支与运作,学校教育与文化导向,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施行,地方社会的刑狱、治安,地方公共服务与福利等。对于这些内容的研究通常比较关注朝廷是如何规范并落实于地方的,而礼仪作为社会治理的柔性手段常常被忽略。地方社会的礼制作用往往以礼教的方式被认识,无论是从属于国家制度的礼制,还是流行于民间的礼俗,儒家提倡的“礼”能够被后世历代所遵奉,皆与其旨在正名分、别尊卑、感鬼神、行教化的宗旨密切相关。与礼仪教化强调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同,地方公共典礼以仪式展演的方式,含蓄而间接地传达许可与禁忌,于润物无声中指向地方社会秩序的建构。

明代地方的公共典礼虽然实行于地方,但背后无不体现朝廷的权威。庙堂礼仪下移至地方,成为地方公共典礼的来源之一。朝廷有传制仪、颁诏敕仪式,地方则有朝廷遣使各处开读诏敕典礼;朝廷有进春仪,地方则有进春鞭春仪;朝廷有正旦冬至百官朝贺仪、万寿圣节百官朝贺仪、中宫千秋节命妇朝贺仪,地方则有正旦冬至萬寿圣节朝贺仪;朝廷有进表笺仪,地方也要在重要节日进贺表笺;朝廷有日月救护仪式,地方府州县与卫所也有日月食救护仪;朝廷有太学释奠、释菜与行香礼,地方则有各儒学释奠、释菜及庙学行香礼;朝廷有大射礼,地方有乡射礼;朝廷有各类中央层级的祭祀活动,地方则有各级府州县坛庙祭祀,不一而足。

庙堂礼制的下移只是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形成路径之一。作为一种不同于庙堂礼仪与庶民之礼的典礼类型,明代地方社会的公共典礼在国家礼典中的记载并不那么系统,因此需要在界定其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它的形成过程与文本记载,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内容。

二、明代地方公共典礼的文本与形成路径

明初制礼作乐涵盖五礼、朝仪、官制、服舍、器用等诸多内容,是朱元璋在以往历代礼乐制度的基础上开局征儒、分曹究讨的结果。

本文刊登于《古代文明》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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