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宗统族
作者 任建敏
发表于 2024年1月

关键词:明代;岭南;宗子主祭;礼制文化

在儒家礼制原则中,如何处理“宗子”与“庶子”的先祖祭祀问题,在传统礼学中争论甚多。自宋儒程颐、张载阐发“宗法”之义,明儒多踵其说而损益之。被认为是朱熹所作的《家礼》,对此有十分明确的看法。《家礼》认为,祠堂的祭祀,应按照大宗、小宗之分,遵循宗子主祭的主张,祭田也由“宗子主之,以给祭用”。而丘濬在《家礼仪节》中继续遵循了宋儒所强调的“祭于宗子之家”的主张。这就是理学家所强调的“宗子主祭”原则。

明代是“宋以后新宗族形态承上启下的重要历史时期”,是宗族制度在各地普及的重要阶段。有关明代宗族的研究,长期为学界所瞩目。一方面,明代的宗族实践,大体趋势是逐渐突破以朱子《家礼》为代表的宋儒祭祖原则。另一方面,部分士大夫则尝试继续坚持宋儒原则,通过“宗子主祭”的礼制实践来建设宗族。赵克生注意到:“明代士人多效仿宋儒,把宗子主祭看作切实可行的敬宗合族之举措。”不过,现实情况下,宗子不一定是宗族最为富贵有力者,所以往往通过设立宗长、宗相等方式进行变通。这一尝试,赵克生将其称为明代的“宗法复兴”,但他强调,明代士大夫所复兴的,实质上是“变通性宗法”,宗子是否主祭,更多受其他社会因素影响,通过宗支流徙而各自奉祀、支子富贵而夺宗等形式来实现宗子主祭权的转移,其表现相当务实灵活。在明代的这一礼制实践中,僻处岭南的广东士大夫,对践行宗子主祭体现出相当高的热情。这一礼制实践,可以说是明代由大宗祭祀向始祖祭祀转变的过渡阶段。本文以明代岭南地区(以珠江三角洲为中心)为例,探讨作为宗法制原则下的宗子主祭理念在地方社会的具体实践过程。

一、嘉靖朝以前岭南地区的宗子主祭实践

宗子主祭作为理学家祭祖礼仪主张的一个核心理念,对于岭南而言其实并不算特别陌生。现存已知最早的《家礼》刊刻,是在南宋嘉定四年(1211)由朱熹门人廖德明刊刻于广州。后又于淳祐元年(1241)加上杨复附注后再度于广州刊刻。惜此二本均已不传。正如科大卫留意到的,理学“在广东发生影响,比全国大部分地区来得更早”。不过现存史料所见岭南地区真正将宗子主祭付诸实践的例子,大部分都集中在嘉靖朝以后,此前的记录相当罕见。最著名的一例,是明初受封东莞伯的何真。宋濂在给何真所作《惠州何氏先祠碑》中提到:“初,公追思显融之盛由于先世,既于东莞率族人建祠置田以祀群祖,复与弟迪谋,悉以其先所遗田,储租入以祭其祢。公犹未慊于心,乃以惠州城西之私第为义祠,斥所有私田百余顷为义田,世俾宗子主祀事。”由宋濂的描述来看,何真在洪武年间创建了两个祠堂,一座是位于东莞的祭祀“群祖”的“祠”,另一座是位于惠州城西何真私宅的“义祠”。前者的具体情况不详,宋濂并未提到所祀祖的范围,也没有提到主祭者何人。但后者显然更加重要,仅其所置义田就高达一百余顷。更值得注意的是,宋濂明确提到何氏义祠设有“宗子主祀事”。进一步的细节,可以参考何真之子何崇祖所作《庐江郡何氏家记》所收录的何真本人于洪武五年(1372)所作《義祠训则》。该文明确规定了义祠的运作组织,其开篇称:“一、义祠主事者三:曰房长、曰主祠、曰主赋。”至于三位主事者的资格分别是:“一、房长选族最长者为之……如徇私,众黜之,选有德者代之。”“一、主祠以长子嫡孙主之……用令主祭兼同房长稽数察过,若贪私者,举贤者代之。如有子贤,即替之。”“一、主赋专理太祠租赋,仍选廉干二人副之。”三位主事者的选择标准与职能各不相同。房长的选择标准是年龄,以本族年龄“最长”为之,假如不称职则可以另选。主祠的选择标准是血缘,以“长子嫡孙”为之,其扮演的角色就是“宗子”,但何真之所以不将其直接称作“宗子”,可能是考虑到假如主祠者不称职,还可以“举贤者代之”。在人选上,嫡孙之子仍有优先权,但并不意味着主祠人选必须是长子嫡孙。主赋的标准是“廉干”,以能力充任。可以说,位于惠州的义祠才是何真宗族建设的核心,涵盖的是已迁居惠州的何真一支的族人。科大卫认为:“虽然何真的父亲在七兄弟中排行第三,但何真这一支,却被视为族中的大宗。”这一说法似乎无法在《庐江郡何氏家记》等文献上找到直接证据。何真在《义祠训则》中强调主祠必须为“长子嫡孙”,如果以何真之祖为小宗之祖,则长子嫡孙自然不应该是何真父亲何贤一支,而是何真伯父何贞一支的子孙。

何真之所以能将宗子主祭付诸实践,自然是以显赫的官爵地位以及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因此,在何真家族因卷入蓝玉案而几乎被灭族后,何真开创的设宗子主祭的这一传统,似乎也没有在岭南地区得到更多的响应。如永乐年间东莞张氏所创建之祠堂:“同室而异龛,一遵徽国朱文公《家礼》规制”,但并未提到以宗子主祭。此外,陈琏在永乐四年(1406)为东莞保安李氏作族谱序更明确称:“宗法未易复也,世之君子欲尊祖而敬宗者,莫急于作谱。”因此,以陈琏为代表的新一代东莞士大夫,要传达的是“古无谱牒而严大小宗之法,自宗法废而矜门地,于是谱牒之学兴”的观念。

成化、弘治年间,岭南丘濬、陈献章两大儒并兴,岭南理学获得了全国性的声誉。赵克生指出:成化年间丘濬作《家礼仪节》,至弘治初已经在士大夫群体中流传,并在弘治三年(1490)被顺德知县吴廷举重刊,作为教化地方的重要依据。同时,丘濬《家礼仪节》“以始迁及初有封爵者为始祖,准古之别子”的礼仪安排,也突破了朱熹《家礼》士庶仅祭四代的限制,“有助于推动明代社会祭祖行为的普遍化,特别是庶民家族的发展”。此外,丘濬在其所作文章中,也继续强调士庶祭逾四代不为僭的观点。丘濬继续在《家礼仪节》中重申了宗子主祭的要求,但在当时究竟有多少家族将之付诸实践,则不得而知。

真正将宗子主祭付诸实践的,是比丘濬晚了一代的陈献章传人湛若水。陈献章本人对宗族建设并未形成明确的主张。而湛若水则不仅对宗族建设有十分详备的阐发,同时身体力行。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按照大宗、小宗之法进行湛氏宗族的建设。以嘉靖初年为界,又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是嘉靖初年“大礼议”前的小宗之法的实践。

湛若水所在的沙贝湛氏,在元明之际就是当地豪族。成化年间,丘濬就曾为其祖父湛江作《樵林记》,称湛氏为“巨族”。但湛若水之父湛瑛在担任里正时与县吏产生矛盾而引来杀身之祸,导致湛若水幼年为躲避仇家之追踪而四处隐匿。从湛若水这段早期经历来看,湛若水这一支在族中地位恐怕并不高,即便被仇家追踪也难以得到族内的庇护。但湛若水在弘治五年(1492)高中举人的经历,以及随后其师事陈献章并获得衣钵相传的传奇故事,使得湛若水迅速成为了岭南士林的新星,也奠定了其在宗族之中的地位。湛若水留心宗族建设之事,始于弘治十二年(1499)。据湛若水在弘治十二年所作族谱《序》称:“夫自族大而世远,子孙离居而析业,冠婚(苑)[死]葬,伏腊岁时,不相往来。如此者,历世既远而益疏,于是乎有不相知名者焉,非特不知名也,于是有不相识面者焉。”湛若水还提到:“雨家旧无谱,远近尊□□□,漫不知所统……雨旧名露也,盖十有余年,而后得断碣于墓下,乃知为治中府君之讳……遂取其名更之。”由湛若水的叙述可见,在他编纂族谱之前,增城一带的湛氏已经“远而益疏”了。甚至在湛若水找到其先祖墓下“断碣”之前,他根本不知道这位先祖的名讳!

显然,沙隄湛氏早期祖先谱系的完善,就是在湛若水创修族谱的时候才宣告完成的。据增城《沙隄湛氏族谱》相关记载可知,沙隄湛氏奉湛露为始祖,族谱称湛露为元初广东道德庆路总管府治中,后人称为“治中公”。湛露生二子:世忠、晚丁,世忠为长,晚丁为次。二者的后代在湛若水时代已经分开居住。正如湛若水门人蒋信《增城沙隄湛氏始祖祠记》称:“长曰世忠,下村之湛出焉者也,下村之湛祖之。次曰晚丁,市头之湛出焉者也,市头之湛祖之。”湛若水虽然在弘治五年已中举,是当时增城湛氏功名最高者。但次年会试落第后,长期从学江门陈献章,直到弘治十八年(1505)“奉母命”北上高中进士并选为庶吉士。在此之前,湛若水并無官职在身,恐怕也还没有足够调动作为大宗的世忠一支的能量。所以,湛若水此时的宗族建设,主要应该还是放在晚丁的小宗一支。

正德十一年(1516),湛若水所作《告祖文》最能体现嘉靖初年“大礼议”以前其宗族礼制实践情况:

维正德十一年,岁次丙子,三月壬午朔,众孙钊等谨因朔觐,昭告于始祖主簿府君、高祖元帅府君、曾祖处士府君。爰自宗子祯死,其元子腔放于外,不时奉祀,遂以祯弟权行祀事。兹祥逝,而腔亦死,权无终行,礼当即正,宜以腔子大川为宗子,永奉岁时。然以世次屡更,礼有隆杀,宜奉祧曾祖处士为先祖,处夹室,祀立春。主簿府君实始分之祖,元帅府君实功德之祖,皆当世奉不迁,以联族人。春秋二享,惟灵尚鉴之。

这一段祭祖文字,要与《沙隄湛氏族谱》的相关记载对照,才能进行解读。该文所提到的“祖”,包括始祖主簿府君,即湛氏小宗始祖、二世孙湛晚丁;高祖元帅府君,指晚丁独子、三世孙湛怀德;曾祖处士府君,指的是湛怀德独子、四世孙湛汪。该文所提到的“众孙钊”,即湛钊,为小宗长房湛汶一系的次子湛演的长子。从该谱所载族人生卒年来看,湛钊是小宗长房七世孙中最年长者。湛祯为五世湛汶之长孙,其弟即湛祥。该文所提到的湛祯长子湛腔,在谱中名思圣,有一子湛大川。从“爰自宗子祯死”之句来看,在湛祯在世时,湛若水已将湛祯立为小宗子。而《沙隄湛氏族谱》载湛祯生于景泰二年(1451),卒于弘治十八年(1505)。所以湛祯立为小宗子的时间,也应该在弘治十八年之前。联系到湛若水创修族谱是在弘治十二年,则创立小宗子的时间大概是在弘治十二年至十八年之间。

据上可以推断湛若水初设小宗子时的情况。作为小宗的晚丁房下,第六世长孙湛洧已故。七世长孙湛祯时年44岁,其长子湛腔已成年。长孙湛大川刚刚一岁。湛祯以小宗长房长孙的资格,被湛若水选为了小宗子的人选。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朱熹《家礼》乃至丘濬《家礼仪节》的规定,即便是继高祖之小宗也只能祭四代祖先,湛祯也只能祭至其高祖“元帅府君”湛怀德而已。湛若水的处理办法是,将湛晚丁处理为“始分之祖”,“当世奉不迁”,因此仍然奉祀。至弘治十八年湛祯去世后,湛若水考虑到“其元子腔放于外”(可能是因犯事而被放逐),所以由湛祯之弟湛祥“权行祀事”。后湛祥去世,族谱载其卒于正德十年(1515)十一月二十三日。湛若水此时正因母丧居乡,所以选择了在正德十一年三月初一这一天率领小宗族人进行告祖仪式,按照“权无终行,礼当即正”的原则,将已故湛腔的独子、九世孙湛大川立为(小)宗子。湛大川被立为小宗子后,湛若水还要以“礼有隆杀”为依据调整奉祀先祖的原则。除了被视为“始分之祖”的“主簿府君”湛晚丁不祧外,湛若水还拿出“元帅府君实功德之祖”的理由,继续奉祀。只有四世祖“处士府君”湛汪祧出,奉祀于“夹室”,至立春仍奉出神主进行祭祀。

由此可见,弘治、正德间湛若水设小宗子主祭时,也并未完全按照《家礼》的规则进行处理。湛晚丁作为小宗“始分之祖”,在一开始就获得了“世奉不迁”的资格,不仅突破了《家礼》祠堂仅祭四代先祖的限制,也实际上逾越了《大明集礼》品官家庙的祭祀限制。

本文刊登于《古代文明》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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