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全国统一执法标准
作者 郭鹏
发表于 2024年2月

春节到了,宴会增多,不少人都会提醒身边喝了酒的家人和朋友,不要酒后开车。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事实上,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懲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已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民生周刊》记者通过采访发现,意见的相关内容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比如,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有分析指出,意见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完善有必要 条件已成熟

早前,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一直被社会和公众所诟病。

直到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明确指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刊登于《民生周刊》202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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