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线搭桥”收受“中介费”为何构成受贿犯罪?
作者 罗泽旭 张莹莹 刘静
发表于 2024年3月

【案说】

“我只是牵线搭桥,为程临介绍和引荐,他送的60多万元是我的劳务所得。”当被查处时,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产业人力资源科原科长徐强坚持认为这笔钱的性质是“中介费”而非受贿。

几年前,因本省信息产业重点企业用工需求量大,徐强所在单位接到上级下达的送工入企任务及相应补贴政策,徐强被安排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徐科长,我们想享受补贴政策,能否以你们的名义向省里的信息产业重点企业送工?”某日,外省某职业学校校长程临找到徐强请求帮忙,并约定事成之后给予其好处费。

此后五年里,该学校连续获得送工入企补贴,程临依约送给徐强好处费100余万元。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对于这些钱的性质,徐强认可是受贿。

后来,该市采取与人力资源公司合作的方式完成送工入企任务,程临得知后,向徐强请托继续以市里的名义送工入企。

“张总,某职业学校想把学生挂靠在你们公司,由你们帮学校以市里的名义送工入企,到时由你来申报补贴,等补贴下来了再给他们,如何?”受程临之托,徐强出面找到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张清商量合作事项。

“没问题,一定落实!”张清考虑到公司与该市的长期合作,徐强又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且学生挂靠在自己公司也能让公司获得收益,便答应了徐强的要求。

于是,每次当公司申请的补贴到账后,张清便按约转给程临。

本文刊登于《党员文摘》202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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