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的回避制度
作者 何军
发表于 2024年3月

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会告诉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其中就包括“是否申请审判组人员回避”。回避,是指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不得参与案件审理;已经参与案件审理的,应当依法退出该案诉讼程序。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是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

哪些情形下应该回避

回避的主体不仅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驗人员。在下列情形下,审判组人员应当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比如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比如审判人员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另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文刊登于《百科知识》202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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