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距离2024年还有5日时,康定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备受关注的“6.3”勒多曼因山难纠纷有了阶段性结果。此案公开开庭的审理,在网上已经能看到一些对判决转载和节录,但缺少深入分析。此案非常典型,我们结合当前判决事件的疑点与纠纷、户外约伴风险等关键问题逐一分析,试图厘清以下问题:
约伴登雪山发生事故时,队友救助义务的边界在哪?死者自甘风险和队友救助责任是否冲突?没有尽力施救是不是构成谋杀?如何降低约伴登山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希望这场山难给广大山友留下的不只是心痛、对人性和搭档间信赖关系的失望,而是更多的反思与警醒。
山难真相与法律真实
从2023年6月3日发生山难起,此案在攀登圈子就引起了持续关注。网上有大量报道、帖子或评论;死者父亲一度公开手机,征集案发真相;四川省山地救援总队公布过救援报告(以下称《救援报告》)等等,甚至还有山友私信询问:此案是否是谋杀……
之所以等到判决后才进行分析,在于笔者和99.99%的山友都不是亲历者或当事人,不知道第一手信息。我对于网上转载的信息都抱着“尽信书不如无书”的态度,特别是其中夹杂着情绪和主观的臆断。
但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就不一样了,所谓的“真相”或事实都需要证据来证明,否则法庭不认可——这就是“法律上的真实”,只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事实。
而且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原告被告相互质疑、挑战,法官也必须在判决书中写清楚他为什么认这个证据、不认那个证据,所以判决书上记载的“真相”可信度更高,虽然世间永远无法还原100%的山难真相,虽然判决书仍然可能出错,也可能被二审推翻改判。
“难以让人理解”的消极救援
从6月3日下午发生事故,到6月4日13:44才第一次成功报警,期间长达一昼夜24小时!
同行夏某和陈某错过了多次施救时机!而彼时,殷某——一个大学三年级的年轻生命,在雪山上苦等救援,绝望地走向死亡(《救援报告》记载:“经法医推断,殷某死亡时间为2023年6月3日晚”,判决中没有记载推断死亡的时间)。
判决书虽然认定两同行山友有寻找卫星电话试图向外求救、记录被困位置、帮助殷某将散落物品归置以及在次日4次拨打紧急救助电话等行为,但认为两人至少有如下过错:
1.当日为什么不用牧民的卫星盒子求救?
判决书记载,事发当日,营地牧民黄某告知二人有北斗卫星盒子可以向外界发送求救信息。二人对于牧民黄某有卫星盒子可以与外界进行联系的情况是知晓的——“当天夏某通过牧民的微信电话给牧民的老婆发了一个短信,不知道牧民老婆有没有看见然后帮忙叫救援”,但二人并未积极采取该方式及时向外界发出求援信息。
二人也没有向黄某全面告知殷某所处情况及亟待救援的迫切情况以寻求其他更为积极的帮助,而竟然是在询问当下无卫星电话后,直接选择在黄某家中休整一晚后在第二天继续下山亲自报警。
看到上述判决书记载,笔者也极为惊愕:一名失去行动能力的队友在雪山上濒临死亡,两人竟然还能“休整一晚”?
我真不知道这晚他们如何入眠,睡得香吗?
2.次日为什么不快速下山?为什么不求助路人?
判决书继续记载:在第二天下山途中,二人路遇牧民布某向其租用马匹时,布某亦提出可以骑马先行下山帮助报警时二人也未向其寻求帮助。二人与布某讨价还价,最终仅租一匹马用于托运行李设备,二人选择随马步行下山。
在二人下山途中也曾路遇其他登山者,二人既没有进行过求助,也未询问过其有无携带卫星电话。在证据部分,笔者还看到,殷某家属出具的与“Free(进山无信号)”(可能是当日现场其他山友)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和其发的朋友圈截图,拟证明二被告下山时遇到其他登山者,其随身携带卫星电话,但二被告未向其求助。对此证据,法庭予以采信。
3.以上消极求救“实属难以让人理解”!
陈某与夏某明知殷某在6月3日下午受伤在雪地被困无法下山和山中夜间温度低容易出现失温,没有积极向周边人寻求帮助尽力缩短救援时间,而是放任受伤的殷某独自在寒冷的雪地等待救援,直到次日13时才首次成功拨通报警电话。
陈某和夏某作为登山爱好者,理应清楚殷某等待救援的紧迫性,但二人始终坚持亲自下山报警而不向身边人求助的行为,“实属难以让人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