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共和晚期,政治信念日益由忠于共和转变为效忠个人,曾被奉为圭臬的共和价值也与世俗的家族荣耀、个人权威乃至血缘纽带联系起来。贵族派系间的竞争,不再以维护共和的共识而告一段落,却因争夺对共和国掌控权而此起彼伏。这一过程在当时的钱币史料中即有反映,自公元前2世纪开始,公众对共和国的记忆便与罗马硬币上的家族历史记忆结合在一起。
——张红霞 顾斯文
路德维希二世诸种名号的变化和升格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与巴伐利亚子王国政权到东法兰克王国政权的形态演变和政体升格形成直接对应。从中可以看出,9世纪加洛林政权运行的底层逻辑和内在层次。
——许泽镔 王晋新
墨洛温王朝王室立法过程体现出多元法律传统之间相互影响,兼容并蓄的特征……在墨洛温王朝王室的立法活动中,既体现出不同类型法律文化的相互融合,也存在“选择”“调适”,乃至创新的过程。一方面,国王借鉴成熟的罗马法律,提高了王国治理的效率。教会法律也在组织机制和法律条文内容上,直接或间接影响了王国法令。另一方面,国王始终坚持其部族传统,并推动教会法律和罗马法律的“法兰克化”……王国的法律精英还调和多元法律文化,创设新的法律规范……
——党嘉宇 李云飞
作为乐官所传某一典礼使用乐舞的演奏脚本,《周公之琴舞》体现了乐家《诗》在文本形态方面不同于今本《诗经》的独特之处,即在篇题、序言中记录乐诗的音乐特性、文本形态、乐舞体制及政教功用,在作为歌辞的乐章中以“启”“乱”等乐章符号提示乐诗的演奏形式,而且这些乐章符号与歌辞融为一体,是乐章内容本身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李韶华
十六国至北朝时期,河西走廊地区各政权建立者的身份虽归属各异,但在基层行政制度方面基本上沿袭了汉以来的乡里制。唐代设乡、里、村、坊等,使县以下基层行政机构进一步完善,实施范围也扩大到了吐鲁番以西的具有羁縻州性质的四镇地区。可以说,帝制社会的政治形态伴随着基層行政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在西北地区得以全方位的确立。
——刘再聪 魏 铎
明清朝廷在处理关涉传教士的案件时,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合运用,法条、历史经验、国家安全、贸易关系、传教士与朝廷的关系、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以及最高统治者的态度等等,都是关联因素。从演变角度看,从晚明到清嘉庆时期,对传教士违犯法规的处置总体上说趋于严厉,其间“禁教”政策是变化的关键。
——陈玉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