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立法;王国法令;整合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4.02.003
5世纪中后期,在西部罗马世界缓慢转型的过程中,西哥特(Visigoths)、勃艮第(Burgundians)和法兰克(Franks)等蛮族群体建立起新兴的王朝国家,并且将立法视为国家构建的核心要素。在诸蛮族王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兰克王国(Kingdom of the Franks)开展的立法活动影响深远。法兰克王国立法形式多样,大体分为3类:部族立法,统治精英用拉丁文记载部族习俗和规范,汇编为成文的部族法;1教会立法,高卢主教团多次召开教务会议,编订教务会议法令;2王室立法,法兰克国王号召教俗精英,组织王国大会议,制定王国法令。国内学者近来对部族立法和教会立法展开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却较少关注墨洛温王朝(Merovingian dynasty,481—751)的王室立法活动。王室立法与前两种立法形式的区别在于,王室立法文本具有浓厚的“王言”色彩,是君主规范意志的直接表达;王室立法的适用于王国境内的全体民众,既无教俗之差,也无族群之分。墨洛温诸王颁布的王国法令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3其一,王国法令内容广泛,涉及民事、刑事和政教关系等诸多事项,反映出法律编纂时代广阔的社会背景和时代特征;其二,王国法令并非国王就某些事务发出的暂时性指令,而是对现有法律文本的增补或者重新确认,具有持久的法律效力;其三,王国法令虽然现存文本数量稀少,但这些留存至今的法令文本编纂时间集中于5世纪末至7世纪初,在时间分布上较为均衡,能够反映出王室立法的阶段性特征。因此,考察这类王国法令文本,进而讨论墨洛温王朝王室立法的演进,不仅有助于丰富对中世纪早期法兰克王国法制史的认识和理解,也有助于重新审视罗马帝国后期的蛮族政权迈向中古早期国家的发展历程。
传统史家用“混乱”“衰落”等词汇来总结概括墨洛温王朝的法律文化特征。这种印象的形成,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蛮族大迁徙的宏观叙事史观,促使人们将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衰落同蛮族迁徙联系起来。学者们认为法兰克人入侵高卢地区(Gaullia)后,摧毁了罗马的公共行政机构,以日耳曼式(Germanic)的私人统治模式取而代之,导致法制衰退。法国著名史学家洛特(Ferdinand Lot)曾指出,墨洛温王朝国王性格自私残暴,热衷掠夺战争,罔顾司法正义,漠视民众福祉。1二是现存墨洛温王朝法律文獻稀少,对王室立法活动的考察,主要依赖图尔主教格雷戈里(Gregory of Tours,573—594年在任)的《法兰克人史》(Historia Francorum)。2在格雷戈里笔下,法兰克王室热衷战争,王国内部秩序混乱,在法律方面毫无建树。3
20世纪下半叶,随着古代晚期研究的兴起,论者开始突破原有的罗马—蛮族二元对立的分析模式,转而探讨蛮族王国对罗马法律文化的继承和转型,积极评价法兰克王国的法律文化。具体到墨洛温王朝的王国法令上,学界的研究视角可大致分为3个方面。颜·伍德(Ian Wood)、罗杰·柯林斯(Roger Collins)和让-皮埃尔·波利(Jean-Pierre Poly)等学者着重考察王国法令的文化内涵,他们认为法兰克王国法令文本并非对部族法律传统的承继,而是罗马帝国后期行省立法传统的延续。4保罗·弗拉克里(Paul Fouracre)、爱丽丝·里奥(Alice Rio)、亚历山大·让内(Alexandre Jeannin)等史家以“过程”“行动”视角出发,着手考察法兰克时代的法庭纠纷裁决文书、范本文书(formulae)、王室和修道院令状等文献,分析墨洛温王朝王国法令文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与其他法律文献互动交融,共同发挥法律效力。5司坦芬·艾斯德斯(Stefan Esders)和卡尔·乌布尔等德国史家近来结合抄本学和语义学,聚焦墨洛温诸王颁布的法令文本,梳理其生成背景和传抄脉络,考察法律文本所显现出来的象征意义。6学者们的研究深化了对中古早期法律概念和法典编纂的认识和理解,但仍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如有学者虽然强调法兰克王国法律的罗马化特征,但是对王国内部多元法律文化间的互动关注不够。此外,学者们较为重视讨论墨洛温王国法令的效力与司法功用,而忽略对其政治整合功能的分析。
有鉴于此,本文将利用墨洛温王朝王国法令,并结合编年史、部族法、范本文书等资料,依次讨论以下3个问题。其一,墨洛温王朝开国君主克洛维(Clovis,481—511年在位)是基于何种原因,创设了法兰克王国的多元法律秩序格局?其二,6—7世纪,法兰克国王如何通过王室立法,融汇多元法律传统?其三,墨洛温王室立法如何发挥其政治整合功能?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一、法兰克王国多元法律秩序形成的原因
5世纪末6世纪初,克洛维在建立法兰克王国过程中,重视法律政策对于王朝秩序构建的重要作用。但是与其他蛮族王国采取统一的属地法,将诸多部族纳入统一的法律秩序下不同,1克洛维尊重罗马法、教会法规等既有法律传统,并以成文法形式确立法兰克部族传统的法律效力,在法兰克王国构筑起影响深远的多元法律秩序。2那么,哪些因素影响了这一特殊法律秩序的形成?可从以下4个方面回答这一问题。
其一,罗马帝国的法律多元治理模式为法兰克王国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先例。早在罗马在西西里(Sicily)建立第一个行省时,就逐渐形成罗马法与行省法的双轨制,西西里本地人可以根据自己行省的法律审理案件。3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130—180)在《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提到,“人们这样地区分市民法和万民法:所有的法律和习俗统治的人民,部分地使用他们自己的法;部分地使用为所有的人共有的法”。4他既承认帝国法律的多元,各个城邦和行省可以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也将万民法与自然法视为对帝国民众普遍有效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盖尤斯从法理学角度构建了帝国多元一体的法律体系,其中多元与一体存在位阶上的差异,而不存在效力上的冲突。
212年,罗马皇帝安东尼努斯(Antoninus,211—217年在位)颁行《安东尼努斯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 de civitate),授予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5传统观点依据罗马官方史料,认为敕令的颁行意味着帝国在法律层面实现一统,自此帝国四境的城邦和行省都需要服从帝国中央的立法和指令。部分学者则从“自下而上”的视角出发,认为敕令并未禁绝地方原有的传统规范,公民权的扩展并没有理所当然地导致马帝国法律在各行省的普遍适用。6在司法实践中,罗马法律与行省或部族规范并行存在。安东尼努斯颁行敕令并非强制令民众接受统一的罗马法律观念,制定单一的司法框架,而是给予民众更多法律救济的渠道。7因此,在帝国后期,罗马帝国官员和军事将领在高卢北部行省治理部族群体时,确认各个部族拥有依照自己的法律传统生活的权利,进而影响了法兰克王国的法律体系建构。
其二,法兰克人建国前的政治整合机制为多元法律规范的存续开辟了生存空间。5世纪中后期,罗马帝国在高卢北部行省的影响逐渐减弱,法兰克部族发展成为独立的政权组织,开始向周边地区扩张。法兰克人的征服不仅依靠武力手段,也采取灵活的外交策略。据拜占庭史家普罗柯比(Procopius,500—565)的《战史》(History of the Wars)记载,法兰克人曾发起对阿莫里凯人(Aremorici)的战争,1但是在对方的顽强抵抗下,法兰克人“不能以武力征服他们,便希望通过联姻的方式征服他们。由于双方都信奉基督教,所以阿莫里凯勉强接受这一建议。他们通过这种方式联合成一个民族,力量日渐强大”。2法兰克人以联姻而非武力形式,在确保对方拥有自治地位的前提下,获得阿莫里凯人的臣服。同样,在法兰克人的攻势下,驻守高卢边界的部分罗马军队“把军旗和他们长期为罗马人保卫的土地都交给了日耳曼人和阿莫里凯人,而他们的生活习俗却世代沿袭”。3由此可见,法兰克人在武力威慑的前提下,采取谈判协商策略,通过确认其部族特权和传统法律地位,有条件地获得周边部族群体的臣服。4在独特的扩张和领土整合策略运行过程中,法兰克军事首领授予其他群体法律特权和一定的自治地位,从而奠定了法兰克王国法律多元格局的政治基础。
其三,基层治理中的司法体制是法兰克王国施行法律多元政策的现实因素。5世纪后期,除了法兰克人的政权外,东哥特人(Ostrogoths)、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也相继建立起独立的政权组织。由于这3个蛮族王国的罗马化程度更高,他们在建立司法体制时深受罗马制度的影响。在基层治理过程中,他们重视完善层级分明的行政体系和兼容多元群体的统一法律,尝试重塑帝国时代自上而下的统治结构,从而将王权贯彻到基层。5但是,法兰克王国由于发迹于高卢北部地区,罗马化程度相较其他蛮族政权较低,司法体制建设较为落后。与此同时,法兰克部族由于长久依照罗马军事法规生活,其政权体制突出表现为军事机构与民事机构之间的合一。新生的法兰克政权缺乏有效的统治资源实现对王国自上而下的全面控制。如有学者指出,《萨利克法》(Lex Salica)在司法意义上,应该视为带有谈判性或说服性色彩的协议条例,其中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统治者的不断重申,以及地方社会中伯爵等官员的实践缓慢推进,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条文的强制特征。6为实现政权稳固,降低基层司法治理的成本,法兰克统治者秉持实用主义,借鉴军事惯例,依靠授权委任,将基层的司法治理权限委托给地方精英,以“自下而上”的形式重新组建起法兰克王国的司法体制。7因此,国王需要确认被征服地区法律的有效性,任命熟知当地法律传统的官员承担司法职能,依靠本土统治资源建立起基层司法秩序。
其四,克洛维创新规范,刻意抬升法兰克人群体的法律权利,保持他们的优势地位。这一策略是王国法律多元形成的重要动因。英国法律史学家帕特里克·沃尔玛德(Patrick Wormald)认为,《萨利克法》规定法兰克自由人拥有比奴隶和罗马人更高的偿命金(Wergild)数额,旨在抬升法兰克人的法律地位,进而加强群体内部的认同感。法律还规定,遵从《萨利克法》生活的蛮族人拥有和法兰克自由人同等的偿命金数额,其目的在于吸引周边蛮族群体认同法兰克国王的统治。同时,《萨利克法》刻意降低罗马人的偿命金,能促使部分社会地位较低的罗马人为了提升其法律地位,改变自己的身份认同,加入法兰克人群体。1乌布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5世纪中后期法兰克人面临的政治军事危机,是制定《萨利克法》的直接动因。471年前后,西哥特王国摆脱罗马帝国的管控,在高卢地区开展军事扩张。475年,西哥特军队击败法兰克人,将其逼退至高卢东北部地区。正是在这种罗马帝国权威消退以及族群面临生存危机的时刻,克洛维在部族习惯法的基础上,为法兰克人创设一系列特权,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拥有自由人身份的法兰克人有着诸多特殊权利:享有高额偿命金数额;不会遭受肉体惩罚;违法者甚至不必服从法官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