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周公之琴舞》;琴舞;九絉;启乱;乐家《诗》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4.02.005

清华简《周公之琴舞》记载了由周公和成王所作颂诗而组成的一部乐舞,为研究周代典礼仪式用乐,尤其是仪式乐舞贡献了珍贵史料。与今本《诗经》所载颂诗相比,简本颂诗的文本结构无论在篇题、序言,还是乐章形式上都有所不同,集中体现在以乐舞术语标识其乐舞形态、乐舞结构和演奏信息。这种以服务仪式用乐为目的而形成的特殊文本更加突出乐诗在典礼仪式中的乐用实践,显示了周代诗乐一体、礼乐为教的政治文化中,乐官掌教乐诗不单如王国维先生所言仅“传其声”,而且还以仪式乐歌用于教习、演奏时相关信息的文本记载——乐家《诗》为传授载体,而清华简《周公之琴舞》正为了解周代乐家传诗及其文本样态提供了可能途径与重要线索。然而学界对《周公之琴舞》的解读大多瞩目其诗学内容,而鲜少注意其乐学价值,部分探讨其音乐信息者亦难免失于对周代礼乐传统和仪式用乐语境的整体把握而使得简文中关键的乐舞术语及其乐学含义未得确诂。1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周公之琴舞》中重要乐舞术语的解读切入,在仪式用乐和礼乐实践的具体语境中考察简文关键信息所揭示的乐舞形态、结构和演奏方式等乐舞体制,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对简文文本性质的认知。不当之处,敬祈专家斧正。为便于了解和分析《周公之琴舞》文本结构,特将其关键信息制成表一。
一、《周公之琴舞》篇题揭示的乐舞形态
《周公之琴舞》共有简文17支,篇题“周公之琴舞”书于首简背面,篇题中“琴舞”二字是对这组乐诗所配乐舞表演形态的概括,琴在这部乐舞中具有特殊意义,不仅作为伴奏乐器为此组乐诗配乐,而且结合先秦乐舞的称名方式和乐舞表演中舞具的象征意义来看,琴亦可用作这部乐舞的舞具。
先秦乐舞称名方式多样,有以乐舞主旨内容称名者,有以舞具称名者,有以舞者装饰称名者等,乐舞称名大多反映乐舞的主要特点。以乐舞主旨内容称名者如《大咸》《大㲈》《大武》等。其中《大咸》为尧乐,言其德能咸施于民,《大㲈》为舜乐,言其德能绍尧之道,《大武》为武王乐,言其德能成武功。1以舞具称名者,如帗舞、旄舞、干舞等,其中帗舞之“帗”是五彩丝帛加柄制成的舞具,《周礼·地官·鼓人》郑玄注:“帗,列五采缯为之,有秉。”2《春官·乐师》注又云:“帗,析五采缯,今灵星舞子持之是也。”3旄舞之“旄”是氂牛尾制成的舞具,《吕氏春秋·古乐》记载:“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阕。”1古者歌舞相伴,氂牛尾不僅可持之以歌,亦可为舞者舞具。干舞之“干”指干、戈、戚等兵器用作舞具,《周礼·乐师》郑玄注引郑众云:“干舞者,兵舞。”2又补充道:“兵谓干戚也。”3以舞者装饰称名者如皇舞,谓舞者戴羽饰之冠、服羽饰之衣,《周礼·乐师》郑玄引郑众云:“皇舞者,以羽冒覆头上,衣饰翡翠之羽。”4即此。上述几种乐舞称谓或以内容名之、或以种类称之,虽称名方式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点皆在于突出乐舞最核心最显著的内容特色或外部表征,如《大武》重点突出乐舞内容即周人克商的战争过程及其“以武定天下”的特色,皇舞重点突出舞者衣冠饰羽的外部特征。
清华简《周公之琴舞》中“琴舞”这种“乐器+舞”的称名方式,可以传世文献所载“籥舞”为参考。“籥舞”中的“籥”是一种吹奏管乐器,《尔雅·释乐》云:“大籥谓之产。”郭璞注:“籥如笛,三孔而短小。”5郭沫若先生认为“籥”并非汉儒所言单管乐器而是编管乐器。6作为乐器的“籥”基本功能乃乐歌乐舞伴奏之用,《周礼·春官》有“籥师”“籥章”分别执掌教国子吹籥和以土鼓豳籥奏《豳诗》,7以“籥”作伴奏乐器渊源已久,《礼记·明堂位》记载:“土鼓,蒉桴,苇籥,伊耆氏之乐也。”8盖因籥作为传自先民的重要伴奏乐器之一代表了上古某一时期的乐舞传统,故而后世作乐时特取其为舞具以示传承,文献所记“籥舞”即以“籥”为舞具,其舞可用之宗庙祭祀,亦可用之宾客燕飨。《春秋》宣公八年和《左传》昭公十五年分别记载了鲁国绎祭和禘祭时“去籥”及“籥入”之事,9《公羊传》宣公八年云:“籥者何?籥舞。”10籥舞即舞者持籥而舞,《诗经·邶风·简兮》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孔颖达疏:“籥虽吹器,舞时与羽并执,故得舞名。”11《小雅·宾之初筵》云:“籥舞笙鼓,乐既合奏。”毛传:“秉籥而舞,与笙鼓相应。”12从上引文献来看“籥舞”之称重在突出这种乐舞以乐器“籥”为舞具。
如果以“籥舞”为参照解读《周公之琴舞》的“琴舞”之称,则“琴舞”中的“琴”如“籥”一般同为乐器,虽然可作伴奏之用,但具体到《周公之琴舞》这部乐舞中,其特殊义涵并不限于提示乐舞的伴奏乐器。有学者指出琴的演奏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边奏边舞,故“琴舞”是以琴为伴奏的舞蹈。13但回归周代礼乐情境中可知,琴是当时乐舞的常规伴奏乐器,不仅《周公之琴舞》,其它乐舞的伴奏也都离不开琴。《诗经·小雅·甫田》记载周人农事祭祀“琴瑟击鼓,以御田祖”,14《小雅·鹿鸣》记载君臣宴飨用乐“鼓瑟鼓琴”。15《礼记·月令》记载仲夏月雩祭之前,乐师准备雩祭乐舞所用的多种乐器,琴亦在其中,经云:“是月也,命乐师修鞀、鞞、鼓,均琴、瑟、管、箫,执干、戚、戈、羽,调竽、笙、竾、簧,饬钟、磬、柷、敔。”16《周礼·春官·大司乐》记载的祭祀天神、地示、人鬼时所用几部不同乐舞也都用到琴,其文曰:
凡乐……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凡乐……灵鼓灵鼗,孙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于泽中之方丘奏之,若乐八变,则地示皆出……凡乐……路鼓路鼗,阴竹之管,龙门之琴瑟,《九德》之歌,《九㲈》之舞,于宗庙之中奏之,若乐九变,则人鬼可得而礼矣。1
从上引文献来看,乐舞种类不同、使用场合亦不同,但皆用到琴,琴与打击类乐器钟、鼓等和吹奏类乐器笙、管等一起构成周代仪式乐舞的伴奏乐器团。大多数乐舞伴奏都离不开琴,是因为在由八音构成的礼乐器体系中,每一种材质的乐器都承担不同的演奏功能,所谓“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诗以道之,歌以咏之,匏以宣之,瓦以赞之,革木以节之”,2即言乐舞表演中所配乐曲旋律主要由丝竹类乐器完成,金石类乐器主要演奏旋律骨干音,革木类乐器节制其快慢长短以定节奏,匏瓦乐器辅助丝竹演奏旋律。作为周代仪式用乐中高规格配置的乐舞,一般都用于整场乐仪的最后环节,其时往往众乐齐作八音协奏,丝竹类乐器中的琴仅是伴奏乐器之一,并无十分特别之处。所以《周公之琴舞》中的“琴舞”二字其意义当不仅仅是为了突出这部乐舞中琴的伴奏作用。
舞蹈器具的象征性功能提示我们《周公之琴舞》中的乐器琴亦如“籥舞”中的“籥”一样可作为舞具使用。作为舞具的琴、籥并不一定要发挥其演奏功能,亦可以只作乐舞道具,持而不奏,以备装饰。其实不止乐器,其它用作舞具的器物也一样,在仪式乐舞中,它们除了装饰功能,还有更重要的象征作用,因为乐舞中的舞具通常是被赋予了特殊意义的一种表达符号,其首要意义是辅助舞者完成乐舞叙事,增强乐舞内容的表现力,而非实操实演,舞具的象征意义往往建立在其实用功能之上并有所超越与升华。如《大武》以兵器为舞具,但乐舞表演中朱干、玉戚并不发挥实战功能,而是用以象征王者征伐。大射、燕射之时诸侯、射夫持弓矢舞,弓矢虽然具有实用功能,但作为舞具表演时,也非边射箭边舞蹈,仅是取射箭乃男子之事携弓矢以平四方的象征意义。考古实物中常见的装饰精美、形制小巧不具备实战功能的弓矢、漆盾也正是为了仪式功能而特制。3籥舞之“籥”在文献中虽未详载其用作舞具之缘由,但籥舞演奏往往紧随万舞之后,二者分别象征“文以附众而守成”“武以威众而平难”,4则籥舞之“籥”与万民归附、天下和合的寓意相关,而籥本身也具有奏和声并调和众乐的独特功能,故籥舞之“籥”或取其象征“和合”之意。
至于“琴舞”,其称名虽不见于传世文献,但“琴”在上古礼乐文化中确有其特殊意义而被称为圣人之器。首先,关于琴的创制文献皆言其出于上古圣王之手。《世本·作篇》记载“伏羲作琴”,又载“神农作琴”。5《山海经·海内经》记载:“帝俊生晏龙,晏龙是为琴瑟。”6《礼记·乐记》记载:“舜作五弦之琴。”7古书记载各有差异但都将琴之创作归于古圣王,除了托古附会之嫌外,也表明琴有相当悠久的历史渊源。8其次,琴自出现伊始便以通神的法器面世且与公共权力捆缚。《吕氏春秋·古乐》记载帝尧时瞽叟作十五弦之瑟“以祭上帝”,1《尚书·益稷》记载:“夔曰:‘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2而有祖考来格之事。琴瑟同源皆为沟通神人之用,再结合典籍记载的帝舜与其弟象的兄弟斗争中对琴的争夺,表明琴在文明产生之初不单单是乐器还是公共权力的象征。3最后,琴在早期政治文明中被赋予了圣王教民安天下之德。《乐记》记载:“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制乐,以赏诸侯。”郑玄注:“南风,长养之风也,以言父母之长养己。”4舜操五弦琴奏此孝子之歌,夔作为舜的典乐官制此乐颁赏于诸侯而教民以孝。要之,“琴”在上古礼乐传统中因有圣人创制以沟通神人、教化子民的特殊渊源,故而其本身也被凝练为圣王之治的载体和象征,而《周公之琴舞》乐章内容所表达的君臣儆戒、敬德为政的政治义涵与早期“琴”的象征意义并无二致,5如果再联系文王、武王益五弦琴为七弦琴的记载,6则琴这一创自圣人,被历代先王器重有加的礼乐器于周人而言更多一层特殊意涵,故而《周公之琴舞》在表演中以琴为舞具有其合理性。7
总之,从先秦乐舞称名重在突出乐舞特征、乐舞舞具意在象征礼乐传统和政治理想这一基本特点来看,《周公之琴舞》篇题中的“琴舞”二字揭示了这部乐舞以“琴”为伴奏8的同时也有以“琴”为舞具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