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致”文书的使用
作者 王笑
发表于 2024年4月

關键词:致;秦汉;津关;券;符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4.02.008

“致”和“致籍”多见于西北汉简所记通关事宜中,很多研究都将其和具有通关效用的“传”和“符”进行比对。目前学界对用于通关的“致”文书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其一,认为“致”是一种通关凭证,在此大前提下,很多学者又对“致”和“传”的区别进行了探讨,如徐乐尧先生认为,“致似仅使用于边塞候官所属辖境内,而传则通用于所经各郡县”;1大庭修先生从“致”和“传”使用的距离范围上对二者进行区分,认为“致不同于在长距离移动时使用的传,它可能是发给短距离移动者的证明”,而且“致”可能只限于通过一处关津;2安忠义先生则从持有方来进行分别,认为“符”“传”“过所”是出入津关的人员所持的凭证,而“致”和“致籍”则是津关方面所持,用于检验、放行的凭证。3其二,认为“致”是一种通知书性质的文书,此观点主要由李均明先生提出。4杨建先生进一步强调说“致”在出入津关时主要作为通告书或通知书起告知事由的作用,“致”比“传”具有更多说明的内容,而非证明。5王勇先生也说,“致并非专用的通关文书,只是有关部门向关津说明情况的通报”。6其三,郭伟涛先生认为“致”和“致书”是两种不同的文书,他指出“‘致’是记录个人信息的名籍简,并非特定的通关证件,“传”和通知书的附件均可称为‘致’”,而“致书”是“以通知书的形式向关口行文,附牒记录出行者名单,关口根据移送来的文书核查放行的通关证件”。1以上对于“致”的讨论多涉及出入津关,但实际上“致”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它也常被用于物资的转移、交付事项中。目前,学界对于“致”这种文书的认识还存在争议。鉴于此,本文首先考察法律文本中关于“致”的相关规定,再结合其在实际行政过程中的使用案例,进一步探讨“致”文书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一、“致”文书在通关中的使用及“致籍”卷册的形态

1.法律规定中“致”的使用及“致”和“传”的区别

《二年律令·津关令》中多次提到了“致”的使用,学界讨论最多的就是以下这条:

议: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扜关、郧关、函谷【关】、武关及诸河塞津关。其买骑、轻车马、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506名、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各以马所补名为久,久马,为致告津关。津关谨以藉(籍)、久案阅,出。诸乘私马入而复以出,若出而当复入者,507津关仅以传案出入之。诈伪出马,马当复入不复入,皆以马贾(价)讹过平令论,及赏捕告者。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知),弗告劾,510与同罪;弗智(知),皆赎耐。·御史以闻。制曰:可。5112

该令文第一句明确禁止百姓私自购买马匹出津关,但这并不是说完全限制马匹的买卖,其后的令文详细规定了关外的百姓和官吏如需从关中购买马匹所应遵循的办理流程。根据令文可知该流程包括以下三步:(1)如果有关外吏民去关中买马,要请其所在的县官将所买的马匹的名籍和数量报告给卖马地(关中)的内史或郡守;(2)(关中)内史或郡守在收到县官的来函之后,将关外吏民所买马的名字灸到马身上,3然后发送“致”文书告知津关;4(3)津关吏在关外买马者携马出关时,根据内史或郡守送来的登记马匹信息的名籍和马身上的印记进行核验,匹配即可出关。

令文中在关于购买马匹出关的流程之后,是对乘私人马匹出入关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先入关再出关,或者是先出关再入关,津关吏核验其所持“传”即可。此处只提到“传”,而没有提到“致”,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官府出具“致”就可以通关。

第三种情况是在作伪欺诈携马出关,以及在应该再次入关而没有入关的情况下,对违法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惩罚。

根据以上《津关令》中的规定,关外吏民入关中买马,携马出关时所涉及的文书是“致”(简507:为致告津关)和“籍”(简507:津关谨以籍、久案阅),而且“致”和“籍”都由内史和郡守府直接发送到津关,不由本人携带;使用私人马匹出入关只需要持“传”,也就是说,在没有携带特殊物资出入津关的一般情况下,用“传”即可,不需要官府格外给津关发送说明文书。

在买马流程中,令文只提到关外郡县人员买马之后出关的程序,但是他们入关的情况却并没有提及,我们或可推测他们入关时就是一般情况下的入关,只需要用“传”即可。杨怡和刘鹏先生曾提到,“《津关令》诸条文并未都言及‘传’,当是由于‘传’本身是一种基本通关凭证,并不需要作出特别说明”。5关于出入津关所用的“传”,《津关令》中另有一条令文(简498),“□、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皆入传,书【爵】、【县】、里、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及马职(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6该令文规定所有的出入津关都要用“传”,而且要登记通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其中包括爵位、籍贯、年龄、外貌特征等。此外,负责登记的关舍人也要署名。在前文所列买马出关流程中,令文中只出现了“致”和“籍”这两种文书,并未说明出关吏民是否持有传,但该条令文(简498)明确规定所有出入津关的人都要用“传”,因此在买马出关流程中,“传”也是不可或缺的。李天虹先生在对《津关令》进行分析时曾指出:“关吏还要案验当事人所持的出入关凭证传。致、传相辅并用,案省均相应无差,方得出入。”1

关外人员入关中买马,在入关时,津关检查“传”即可放行;在买马之后出关时,津关在收到内史或关中郡守府发来的“致”和马名籍之后,将其信息和关外人员所携马匹身上的印记进行比对,并再次检查“传”,核验无误后即可放行。在此过程中“致”只出现了一次,是内史或郡守发送给津关的文书,但是在津关案验出关过程中没有提到之前发来的“致”,而只是说“津关谨以藉(籍)、久案阅”,或许说明“致”并不是津关进行案验的凭证,而只是一份说明书,告知津关有关外人员在关中买马若干匹,如果核验无误让他们通行。

2.实际使用中的“致”以及“致籍”卷册的形态

通过对相关法律文本的分析,我们了解到“致”文书的说明性质,那实际使用中的致书是怎样的呢?肩水金关汉简中有一份木牍包含两种形式的文书,其第一部分记录了人名、身份、身高、肤色等信息,应为一份名籍;第二部分是一份官文书,告知关吏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让相关人员通行。其内容为:

居延都尉卒史居延平里徐通大奴宜长七尺黑色髡頭 十一月丙辰出

五凤元年十月丙戌朔辛亥,居延守丞安世别上计移肩水金关:居延都尉卒史居延平里徐通自言繇之陇西,还买觻得敬老里丁韦君大奴宜。今踈书宜年长物色,书到,出如律令。73EJT37:522A

印曰居延丞印

十一月丙辰佐其以来73EJT37:522B 2

该文书中有两种字体,其中“十一月丙辰出”“印曰居延丞印”“十一月丙辰佐其以来”为另一人所写。这是一份居延守丞发送给肩水金关的文书,由佐其送到金关。文中交代的事情是:居延徐通在陇西徭使结束,在返程中买了一名大奴,他需要带大奴出金关回居延,但是他大概没有这名大奴的通关凭证,3因此他向居延申请,请求居延向肩水金关说明情况,让他新买的大奴可以和他一同出金关回居延。

本文刊登于《古代文明》2024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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