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基层行政制度;帝制社会;出土文献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4.02.009
近代以来,甘肃、新疆、青海、内蒙古西部等西北地区发现了大量秦汉至唐宋时期的历史文献资料。出土资料种类繁多,有竹木简牍、纸本文书、题记碑刻、绢帛书画等。其中,甘肃地区有记载的成批出土简牍多达十余批,总数达8万多枚,散见及收藏于民间的简牍数量也有不少。按照出土地点命名,主要有放马滩秦简、居延汉简、敦煌汉简、悬泉汉简、武威汉简、肩水金关汉简、地湾汉简等。这些简牍出土地点,东起天水,西至敦煌,遍及甘肃全省及额济纳河流域。1上世纪初,新疆境内出土了汉代简牍。近来,新疆尉犁县烽燧遗址出土了唐代简牍。2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青海大通县汉墓出土简牍400多枚。近来,青海省都兰县出土了吐蕃时期的木简11支。3新疆、青海两地新发现的木牍形制相同,所记内容的时代同期,并将中国使用简牍的时间下延至唐代。与简牍发现的同时,在甘肃敦煌、新疆吐鲁番等地区出土了大量的十六国至宋元时期的文书。其中,敦煌文书达6万多件,保留有汉文、佉卢文、粟特文、突厥文、吐蕃文、梵文、于阗文、回鹘文、西夏文、叙利亚文、八思巴文等多种民族古文字资料。吐鲁番文书至少也出土有五六批之多,其中《吐鲁番出土文书》所收就达3,000多件。1除了居延汉简、额济纳汉简,在内蒙古黑河流域还出土了黑水城文书,其中俄藏8,000多号、英藏1,400多件、中国藏4,200多件。2
西北地区出土的文献资料数量巨大,内容丰富,原始性强,为传世史书所不见。其中大量的有关县以下基层行政的文书,是研究秦汉以来乡、里、村、坊等基层行政制度实施与推行的珍贵史料,使了解西北地区逐步进入秦汉帝制社会的曲折历程成为可能。
一、西汉时期内地基层行政制度推行于河西走廊地区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北方及西北方面临的威胁来自于匈奴。于是,派蒙恬“悉收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谪戍以充之”。3但直至西汉武帝即位,中原王朝与西北少数民族势力之间依然隔黄河对峙。黄河是两者的界河,河西走廊及更远的西部属于匈奴等势力的控制区。汉武帝即位后,派兵打败匈奴,正式将河西走廊纳入中原王朝的版图。河西走廊的丢失,给匈奴人带来了极大打击。《史记·匈奴列传》注引《西河故事》记:“匈奴失祁连、焉支二山,乃歌曰:‘亡我祁连山,使我六畜不蕃息;失我焉支山,使我妇女无颜色。’”4打败匈奴后,汉武帝“表河西,列四郡,开玉门,通西域,以断匈奴右臂,隔绝南羌、月氏。单于失援,由是远遁,而幕南无王庭”。5“表河西”即以河西为“表”(边界),“列四郡”即置酒泉、张掖、敦煌、武威四郡。也就是说,西汉军队完全控制了河西走廊地区,并全面推行郡县制。至于在县以下,西汉政权依据内地惯例推行乡里制。关于河西地区的乡、里、聚等组织,在出土简牍中多有记载。
第一,关于乡的记载,以内地常见的都乡和东西南北“方位名乡”为例。
编订于东汉的《九章算术》中,有一道算题记载:“今有北乡算八千七百五十八,西乡算七千二百三十六,南乡算八千三百五十六,凡三乡发徭三百七十八人。”6徭役按照人口数征发,且以乡为征发单位。具体的乡名进入算题,可证该乡名在当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循此思路,证之以河西出土的简牍。如北乡: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铭旌记载:“姑臧北乡西夜里女。”7西乡:《敦煌汉简释文》记载:“效谷西乡高议里贾破虏隧长按。”“破虏隧贾按效谷西乡高议里贾按口。”8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铭旌记载:“姑臧西乡阉导里壶子梁之柩。”9武威五坝山3号墓出土衣物疏记载:“张掖西乡定武里田升宁……”10此外,内地常见的“都乡”在河西汉简中也多次出现。如甘肃省金塔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王莽新朝简记载:“新始建国天凤上戊六年十二月庚子朔辛丑,都乡啬夫岑敢言之,错田,敦德常安里男子孙康。”11
第二,关于里的记载,以河西郡县中最西端的敦煌郡、最北端的居延县为例。

最早的有确切时间记载的敦煌郡的里是效谷县宜禾里,时在汉昭帝始元七年即公元前80年。2敦煌县的寿陵里出现时间也很早,在汉宣帝元康元年即公元前65年。3最居于北端的居延县出土的汉简中同样有里的记载:“甲渠候长觻得步利里”,时在宣帝元康四年即公元前62年。4居延简中还有关于里正的记载:“肩水令、里正伏地执。”5
河西走廊地形南北较狭,东西绵延近千公里。酒泉、张掖、武威、敦煌四郡顺着走廊一字排开,随着时局变化先后设置。一般认为:酒泉郡、张掖郡置于武帝元鼎六年(前111),敦煌郡置于武帝后元元年(前88),武威郡置于宣帝元風元年——地节三年(前80—前67)。6出土简牍反映,乡、里组织在河西地区的推行与郡县的设置几乎同时。宜禾里的设置时间上距敦煌郡的设置仅8年,上距酒泉郡的设置仅31年。当然,居于河西走廊北端的居延县的里的实际设置时间肯定要早于宣帝朝。
第三,关于聚的记载,以具有统计意义的内容为例。
传世文献反应,“聚”是两汉时期出现最多的聚落名称。在河西简牍中,除了有乡名、里名(参见表一)的记载之外,同样发现了有关“聚”的记载。《居延新简》记:

□□北第十聚有……毋恙……
亭长廿一人受乐成侯国三人,凡廿四人。
凡亭以下五十人,受乐成侯国四人定长吏以下五十四人。
乡八,聚卌四,户七千九百八十四,口万五千七百卅五。1
简文的内容是某地吏员数及户口数,涉及的单位名称有郡、县、乡、聚、亭、国。“郡县乡聚”很显然是按照行政级别由高至低排列,也可知聚在乡之下。由“第十聚”“乡八,聚卌四”虽不能确定“聚”是否为一级基层行政机构,但可认定聚在基层管理过程中是比较常见的基本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