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对违规传教士的惩处与安置
作者 陈玉芳
发表于 2024年4月

关键词:明清;禁教;司法;传教士;怀柔远人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4.02.011

明清之际,欧洲天主教再度来华,与中国社会发生诸多复杂关系。从明万历至清康熙年间,朝廷大体上优容欧洲传教士,但也出现过反天主教和传教士的情况,造成一些“教案”。清雍、乾、嘉时期,朝廷实行全面禁教,且相关法规趋于严厉。虽然《大明律》《大清律》皆有“化外人有犯,依律拟断”的条款,1但是明清成文法皆为依据国内传统和社会情况制定的法律,在处理传教士犯法、违规时,认定罪名、审理过程、量刑及最后处置,都涉及关于法律适用和国际关系的复杂考虑。近代以前,发生“教案”及“禁教”情况下,明清朝廷在处置欧洲传教士违反律令的行为时如何适用相关法规,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如何交融,如何对待传教士的特殊身份,最后的惩处或安置又涉及怎样的考量,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考察仍留有巨大空间。2本文拟从3个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传教士违犯法规处置方式的演变

万历四十四年(1616),南京礼部侍郎沈㴶联合南北两京官员上书控诉在华天主教传教士。翌年,神宗下旨将在南京传教的王丰肃(Alfonso Vagnone)等以“立教惑众,蓄谋叵测”的罪名,“递送广东抚按,督令西归”,而京城的传教士庞迪我(Diego de Pantoja)、熊三拔(Sabbatino de Ursis),因屬同党,亦遣还本国。1这是晚明朝廷第一次郑重处置欧洲在华传教士,当时的考量和依据可以从朝臣奏议中略见一斑。

沈㴶多次上疏参奏,呼吁按《大明律》惩治王丰肃等人。万历四十四年五月,沈氏上《参远夷疏》。他指控的传教士罪名有“越渡关津”“奸细”和“左道乱正”,请求朝廷“合将为首者,依律究遣,其余立限驱逐”。同时提出,若今后仍有传教士潜入,照《大明律》处断。2同年八月,沈㴶上《再参远夷疏》,请求朝廷按《大明律》对传教士量刑判罪,内有:“臣查得大明律例,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注云俱要请旨……覆请速咨,臣等将夷犯从法依律拟断。”3十二月又上《参远夷三疏》,再次“伏乞皇上即下明旨,容臣等将王丰肃等依律处断”。4

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黄克缵反对按律处治西洋5 传教士,原因是他们所犯难引故律。理由有三:1.虽然传教士的活动贴近律中“左道乱正”之行,但是“此辈并非师巫”,“律文不载”,按律惩治恐被认为“深文巧诋”而惹圣怒。2.若坐以“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之罪,则须审讯接引起谋之人利玛窦(Matteo Ricci),但是利氏已经去世,死无对证,官府虽知有此律,但“难引故疏”。3.若斥其“私度关津”之罪,仅杖之八十,逐出皇都而已,仍在华土之内。故此,他主张将传教士“押还广东,归之澳夷”。6

南京礼部清吏司主事文翔凤从历史经验和国家安危的角度,权衡各种可能的处置方案,认为容留或驱逐传教士回国,均不可取:“容之姑延此晏日,则有如晋之刘渊、石勒,固一鉴也。驱之使复还其故巢,则有如宋之张元、吴昊,此又一鉴也。”而驱之海上,又患其多事于东南海疆,“孰保其走倭而走诸夷耶?以九边要害、五方险易烂熟胸中之狡夷,而斥之以干其愤,则枕戈扬波之患,必多事于东南矣”。他最终的建议是将传教士集中禁锢于省城:“即此辈之禁锢,亦不可使并之一方,又不可遂投之远裔,并则戒其有合谋,而远则戒其万一以计脱而走胡、走番、走倭也。不如安置于会城凑所,而责之其抚按、监司,必不至有他虑也。”7

南京礼部郎中徐如珂认为驱逐和禁锢都非良策。理由是,驱逐的话,他们可能再次纠合,禁锢的话,又恐其结党合谋:

议得王丰肃等窃处中国久矣,中国习以为无足虑,而司世君子必欲驱而绝之,此其罪果安在耶?……狂谋未逞,遽难坐以奸细,邪说已炽,实难任其横行。盖容之非矣,而驱之逐之,恐于此解散于彼纠合,亦未为得策也。安置善地,禁锢终身,俾不得成群结党,斯有廖乎?噫!及今图之,尚费处分,况迟之数年以后,而其祸可胜言哉?1

由上可见,明朝官员讨论如何惩处传教士时,考虑的因素有法律条文、历史经验和国家安危。晚明朝廷对欧洲传教士的处置,是在权衡多重因素和可能的方案之后做出的选择。

清顺治十六年(1659),安徽歙县布衣杨光先2 撰《摘谬论》《选择议》,指控汤若望(Johann Adam Schall von Bell)所编西洋历法谬误以及荣亲王葬期选择不当。次年他又呈上《辟邪论》和《正国体呈稿》,控诉天主教和西洋历法之危害。但是,朝廷均未受理。康熙三年(1664),他又状告汤若望妖书惑众,谋叛清朝。对此,朝廷令相关衙署对汤若望和其他京城传教士议罪。礼部审讯议定,汤若望等犯“传布邪教”之罪,交由刑部量刑。刑部则按“师巫诈降逆神,书符咒水,自称师巫……首犯拟绞监候,从犯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条款,拟断汤若望立绞,李祖白、安文思(Gabriel de Magalhães)、利类思(Ludovico Buglio)等杖四十,流放宁古塔。3在荣亲王葬期选择上,礼部判定汤若望择期有误。就此,刑部和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题请将汤氏按大逆之罪凌迟处死。但是,辅政大臣4不仅下令赦免汤若望因择期有误而被判定“大逆”的死罪,而且免去其责打和流徙之罪。5并且,康熙四年(1665)三月初五日,朝廷因地震下诏恩赦,6而汤若望“传布邪教”和历法谬误之罪均发生在恩赦之前,刑部据此免究其罪。7其他京城传教士利类思、安文思和南怀仁(Ferdinand Verbiest)也“因恭遇康熙四年三月初五日恩赦,俱行免罪开释”。8除京城传教士外,这一案件也牵涉到在各省的传教士。礼部上奏“密敕各部督抚缉拿西洋人押解至京,以交刑部议”。然而,辅政大臣开恩宽宥,批谕“在省之西洋人,着免缉拿,可送到京城议奏”。9礼部在审讯议定各省西洋人“传教惑众”属实后,拟交刑部量刑。但是,辅政大臣又批谕:“既遇恩赦,免交刑部。”10最终结案时,朝廷判处各省传教士安插广东,汤若望等人仍留于京城,“其送回广东者,着该督抚不时严查。留于此地者,着尔部不时严查。恐彼仍传邪教行乱,亦加饬交继任各官防范”。11由此可以看出,朝廷虽然按司法程序审理此案,但是最终的判决受到政治权力的干预。

康熙末年,清朝与罗马教廷关系趋于紧张。雍正帝继位后,下令在全国禁教,并驱逐各地传教士。乾隆登基后,继续禁教,但在统治初期,对违令传教的欧洲人亦是“概行送至澳门,定限勒令搭船回国”,12或“其西洋人,俱递解广东,勒限搭船回国,毋得容留滋事”。1前述事例表明,乾隆初年以前,明清朝廷在审理关涉传教士的案件时,有按律拟定传教士罪行的考量和司法活动,但多法外开恩,倾向于将传教士驱逐或安置某地,又或遣返回国。

这一局面在乾隆十一年(1746)发生变化,出现严格按律惩治传教士的情况。是年,福建巡抚周学健抓获福安天主教传教士和信徒,并坚持按律惩办违禁潜入传教的欧洲人。他列出4条要照律处治传教士的理由。其中之一是:“即以国家令典而论,律称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例载妄布邪言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西洋夷人虽在化外,而既入中国食毛践土,即同编氓,乃敢鼓其邪说,煽惑人心,应照律治罪者一也。”据此,他请求“将白多禄等按律定拟,题请明正典刑”,或“将白多禄等律拟具题到日,皇上特颁谕旨加以宽典,使狡黠之岛夷既知天朝法律森严,愈感皇上天恩宽大,庶几德与刑并著,恩与威并昭矣”。乾隆帝朱批:“未免重之过当,然照律定拟,自所应当。”2经刑部复议后,皇帝下令将白多禄(Pedro Sansy Jorda)即刻处斩,华敬(Joachim Royo Perez)、施黄正国(Francisco Diaz)、德黄正国(Francisco Serrano)、费若用(Juan Alcober Figuera)依拟应斩,郭惠人依拟应绞,俱行监候秋后处决。3白多禄被斩决之后,乾隆帝有宽宥其他西洋人之意。在乾隆十三年(1748)秋审时,他没有处决华敬等人,而是下令仍行监禁。4不过,乾隆在发现狱中传教士与外界暗地沟通之后,又下旨:“着将现在拟斩监候之西洋人华敬等四犯俱行监毙,以绝窥探。”5受福安教案影响,乾隆十二年(1747)江苏巡抚捕获黄安多(Antonio-Jose Henriques)和谈方济(Tristanode Attimis),并请旨将二人依律拟绞监候。皇帝下旨,本应照福建之案处理,但若将夷人明正典刑,惩罚过重,而久关囹圄,又恐像福建传教士一样滋生其他事端,故而,“令其瘐毙,不动声色,而隐患可除”。6

由此可以看出,乾隆有重惩传教士之意,但又不想将他们明正典刑。或者可以说,乾隆中前期朝廷在地方官的坚持和呈请之下,出现按律拟断传教士犯罪的情况,但没有成为惯例。当时发生的其他案件也可以说明这一点。乾隆十一年上谕全国查禁天主教后,除江西盘获的李世辅(Urbanus Schamberger)因被认为是“游历山、陕授徒行教,其从前经由之澳门等关口,并未照例奏明,显系多事不法之人”,“……若押令回国,伊必捏造妄言,肆行傳播,转为未便”,被拘禁江西省城之外,7直隶、湖南、山西等地抓捕的传教士,俱经皇帝下旨,被押解广东,搭船回国。8乾隆二十四年(1759),福建巡抚盘获西洋传教士郭伯尔纳笃(Francisco Pallas)后,上谕将郭氏解赴澳门收管,递回该国安插。9并且,乾隆帝对地方坚持按律处治传教士的请求,并不一概应允。乾隆十九年(1754),江苏再次抓获张若瑟(Jose de Araujo)等5名西洋教士,皇帝下旨将其一概解回澳门安插,且谕各地“应行设法稽查,严为禁绝,不必视同邪教概绳以法”。

本文刊登于《古代文明》2024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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