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王命旗牌制度
作者 余同怀 柏桦
发表于 2024年4月

关键词:王命旗牌;恭请王命;就地正法;便宜权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4.02.012

清入关之始,照搬明代制度,在平定前朝反对势力及应对国内民变反叛时,授予一些带兵将领以专杀大权,以印信、旗牌、敕书、信物为标志,也只是用于军事行动,但在死刑复核制度上,依然强调朝廷复核,皇帝勾决。当大规模军事行动结束以后,所授予带兵将领的印信、旗牌、敕书、信物等都被收回,储藏在宫中。进入盛世,在社会安宁的情况下,虽然死刑审判复核制度得以顺利实行,但偌大的国家,总会有特殊情况,适当的授权,给予一些地方大员以便宜权力,乃是必要的措置。此前研究关注王命旗牌与“就地正法”制度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以“恭请王命”方式执行死刑就是“就地正法”,重点在于出现的时间;1二是王命旗牌为“就地正法”制度的源头;2三是王命旗牌与“就地正法”有所不同。3应该说王命旗牌有“就地正法”制度的内容,而“就地正法”制度乃是由王命旗牌制度演化而来。王命旗牌不仅仅应用于司法,拥有者在敕书与职权范围内都可以使用,不但可以在司法方面“先斩后奏”“就地正法”,还可以应用于军事、行政、财政、文教各个领域,甚至还有一定的人事调动权,有“便宜行事”的权力。

一、王命旗牌的型制与管理

王命旗牌是明代形成的制度,拥有者的权力大小在敕书中有明确规定。1其制“每旗用阔绢一幅,长四尺,阔一尺九寸,枪连杆长六尺五寸,围二寸三分。每牌连卧虎盖长八寸,厚七分”。2清代因循而有所变化,其“旗蓝色,方广二尺六寸,两面销金,清、汉‘令’字各一,清、汉‘令’字上各钤兵部印。旗杆一,长如旗,木顶朱纬髦。牌椴木质,通高一尺有二分,圆径七寸五分,厚一寸,朱髤,上刻荷叶形,绿髤。牌两面刻清、汉‘令’字各一,悬于枪上,枪长八尺,榆木为之。铁枪枪冒髤以黄,绘龙,垂以朱髦。牌边枪杆,均刻清、汉‘令’字第几号,填以金”。

清代王命旗牌是与敕书、印信等并行的,最初只是授予经略、大将军、将军等重要官员。顺治二年(1645),“工部奏请颁给督抚等官旗牌。查《会典》开载,京营总督旗牌十二副,各边总督及挂印总兵官十副,提督八副,巡抚六副,总兵、副将五副,参将、游击三副,今俱应照例颁给”。5此请得到顺治帝的批准,此后则按照此规定颁给。不久又进行调整,“经略十二副,总督、挂印总兵官各十副,巡抚、提督八副,总兵官五副”。康熙七年(1668)改为“总督十副,提督八副,总兵官五副。巡抚不令管兵,停其给发”。取消巡抚的王命旗牌,但有些巡抚仍兼兵部侍郎衔,实际上也管理军务。康熙九年(1670),先是给予甘肃巡抚旗牌,后是康熙十二年(1673),“直省巡抚均令管兵,照例颁给旗牌”。6也就是说,督、抚、提、镇等二品以上的文武大员,都按例颁给王命旗牌。

除了王命旗牌之外,还有令旗、令箭。顺治初年定制的令旗,“大将军、将军、督、抚、提、镇,均用三角旗。驻防将军、都统、副都统,均用方旗。咸以云缎为之。三角旗高一尺八寸,斜长三尺,下阔二尺四寸。大将军、将军,本旗色。督、抚、提、镇,黄色。方旗高一尺五寸五分,阔九寸五分。均销清、汉金‘令’字,及清汉官衔。箭镞以铁为之,两面錽银清、汉‘令’字,下錽银清、汉‘十二辰’字。移送兵部配制笴羽,钤印颁发”。7令旗、令箭最初没有讲明数量,从康熙三十三年(1694)奏准“步军统领增给令箭十二枝,旗面金书‘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三营统领’清、汉字样,由部制造颁发”来看,1令旗与令箭的数量相同,与所颁发的旗牌数量是一致的,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旗牌与令旗、令箭并行,以示严谨。

有了旗牌与令旗、令箭,也有了相应的管理制度。顺治时规定:“令旗令牌不加谨存储,以致损折者,罚俸六月。其因水火盗贼损失者,免议。”康熙七年覆准:“旗牌兼书清、汉字,前经领过者,缴部换给。”雍正三年(1725),因为王命旗牌多有损坏,要求“各督、抚、提、镇所领王命旗牌,务须加谨收护,毋致损伤,亦不可别造。其有地方卑湿,阅岁滋多,不免虫蛀漆剥,形制毁敝者,从宽免其处分,听其一面照式整修,一面咨部备案”,2只要咨部备案,也就免于罚俸的处分。因为旗牌令箭都要由兵部加盖印信,而乾隆十四年(1749)各部印信重新改铸,旗牌、令旗、令箭也以旧换新。

旗牌与令旗、令箭共同使用,便是王命。旗牌、令旗、令箭都可以单独使用,因为旗牌长大,容易损毁,故旗牌拥有者使用令旗、令箭来代表王命则成为惯例。雍正帝认为:“颁发王命旗牌,所以重节镇之权,崇天室之威也。”3拥有王命旗牌就有这样的威权,若是将之授予属下,这些属下就可以“肩舆逾分,马挂胸缨,俨然官长。沿途拜会有司,需索夫马馈送”。4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凡属于决不待时的罪犯是可以恭请王命正法的,此时的王命旗牌就有如皇帝亲临。法国人老尼克(Old Nick)曾经看见过地方执行死刑而恭请王命的过程:一个佛僧,“被控多次企图勒索、诱骗、偷盗、行骗、胁迫”,这时候“唐大人(意指府院)前来审问福建汀州府上杭的僧侣shin-lang。上午八点,放炮之后,听審大厅开门。大人们就坐,其他所有要求在场的工作人员(站立)。按察使的衙役前去提犯人。犯人被带来,证实有罪,然后再次带走。府院拿出‘王命’牌,派遣几个衙役押送犯人们到城门外集市广场,就地斩首。很快他们就回来了,交回‘王命’牌,禀报犯人处决已经执行”。老尼克认为:“再没有比这更快捷更简略的审判了,‘王命’牌代表皇帝对死刑的批准,这一发明值得好好研究,每一行政长官都持有这种权力象征,足以宣布判决生效。长官郑重的在犯人面前出示命牌,朝向皇宫方向摆放,犯人必须对这个神圣的象征物顶礼膜拜。就这样,犯人带着祈求的态度,感恩戴德的服从判决,接受了致命的裁决。”5老尼克所观看的行刑过程,应该是道光二十四年(1844),在《就地正法章程》颁行之前。

王命旗牌是官员行使便宜权的凭据,更是皇权的象征,有同于“斧钺”“尚方剑”,由皇帝赐颁大臣,使得专征专杀,拥有一定的便宜权。王命旗牌,满文为“hesei kiru temgetu”,或“hesei buhe temgetu kiru pai”,意即奉谕旨之旗牌。请用王命旗牌,旗牌拥有者要朝服北向,焚香行三跪九叩礼,将旗牌取出交付下属去执行王命,所到之处要按照“颁诏礼”行事,“地方官具龙亭、彩舆、仪仗、鼓乐,出郭迎接”。6王命旗牌经过地方,官员军民人等都要下跪迎送。若是执行死刑,请出王命旗牌就可以处决,不必等待奏准。

清代王命旗牌的颁发范围主要是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各依其品级不同有相应数量的王命旗牌。除上述官职之外,领兵将军也被授予王命旗牌。乾隆二十年(1755),以班第为定北将军,永常为定西将军,分别领兵征伐准噶尔部,“军机大臣等遂议奏……应颁敕书王命旗牌各一分(份)”。7从数次对旗牌授予范围的变更来看,皇帝有意将王命旗牌授予有管兵权的官员,因为其初衷就是用来处理军事上的紧急情况,颁发不同数量的旗牌,其拥有者在特殊的情况下,就可以同时发布多道命令,让所属持去执行,有如皇帝亲临。

王命旗牌也授予一些宗室成员和宗教首领。如顺治时,宗室韩岱、巩阿岱、吴达海、罗托等均曾颁给王命旗牌与敕书,允许他们在“行间将领功罪察实纪明汇奏,有犯小过者即當处分。至于骁骑校护军校以下,除死罪外其余大小罪过,俱与众将商酌,径行处分”。1从八宿活佛阿旺贡却尼玛被“五世达赖赐以八宿寺及其属寺,同时赏赐华盖、王命旗牌等一应显贵官员用物,于是前往本寺”,2可知宗教首领可以将王命旗牌转授于所属活佛。五世达赖曾于顺治九年(1652)到达北京,十年(1653)二月离京,期间顺治帝曾赐予厚礼金册等物,并且在太和殿赐宴,册封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同时还册封厄鲁特部落顾实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康熙时还册封班禅胡土克图为“额尔得尼”,按例都赐予王命旗牌。赏赐宗教首领王命旗牌,既是一种荣宠,也是一种授权。宗教首领所派遣的使者持有王命旗牌,就可以“自西宁至京师,支给驿马供应”。3

持王命旗牌有生杀大权,故旗牌的发放范围是有限的,除了在用兵时期的经略、将军之外,总督、巡抚、都统、提督、总兵等也按事权授予不同数量。王命旗牌主要作用是调动军队,调集军用物资,便于统一指挥,根据授权,实际上还有死刑外结和紧急情况下便宜处置权。死刑外结,即遇有重犯或人犯有病毙、自戕先兆,王命旗牌拥有者亲勘,或委员察勘案情,验明无误后,即可以使用王命旗牌,将人犯先行正法,之后具折奏闻。便宜处置权,即在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民变、叛乱等紧急情况时,王命旗牌拥有者可以使用便宜权,或将王命旗牌转授属下以行使便宜权,以便及时应对处理,事后奏闻请旨。

二、王命旗牌与授权制度

清顺治元年(1644),“特命尔摄政和硕睿亲王多尔衮,代统大军,往定中原。用加殊礼,锡以御用纛盖等物,特授奉命大将军印,一切赏罚,俱便宜从事”。4多尔衮既有皇帝亲颁的敕书,又有御用纛盖等物,还有大将军印,实际上是代行皇帝职责。同年,命和硕英亲王阿济格为靖远大将军,和硕豫亲王多铎为定国大将军,均授权“其行间将领功罪,察实纪明汇奏,如系小过,当即处分。

本文刊登于《古代文明》2024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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