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金管理新规落地:首提消费者保护
作者 吴鸿森
发表于 2024年4月

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称,《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4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南都湾财社将消金管理办法与现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发现诸多要点均出现了修订。

近日,对于南都·湾财社聚焦网贷暴力催收问题推出的调查报道,多家相关金融贷款机构就催收问题向南都·湾财社进行了正面回应。

消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消金管理办法还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

多项门槛指标提升标准,9家消金不满足注册资本要求

2013年,现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首次修订,此后10年时间内,上述管理办法并未作出调整。

此次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主要对五项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提高准入标准;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删除了“试点”二字,這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将进入新的阶段。

具体来看,在消金管理办法中多项指标门槛提升:

1、主要出资人资产指标由此前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提高到“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消金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此前的“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到了“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消金管理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朱逸聪看来,近年来,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消金管理办法对于主要出资人的高标准、高要求把绝大多数企业拒之门外,极大提高了通过新设立方式取得消费金融牌照的难度,既存消金公司的股权价值可能会顺应提升。

朱逸聪进一步解释,提高出资人的标准及门槛,对出资人的综合实力要求更高,这有利于提高出资股东的质量,也同步增强了消金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本文刊登于《南都周刊》202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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