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拒招虐猫学生,于法于理是否有据?
作者 李红勃
发表于 2024年6月

4月8日晚,兰州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在官网正式公布了202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拟录取名单,此前社会关注度很高的网传虐猫考生徐某某不在拟录取名单中。此前,该考生报考南京大学物理学院研究生学位,以专业课排名第一的成绩在复试环节被刷掉,原因是其思想品德考核不过关。在此之前,多名网友通过网络发帖向学校反映,该名学生曾在学校宿舍录视频虐杀小猫,还加入过一个以虐猫为乐的网络团伙。

在考研已经“高考化”的背景下,对于每年几百万的考生来说,复试是决定其能否进入大学继续深造的最后一关,因而备受关注。

对于此事,可能会有观点认为,这种竞争激烈的选拔性考试,应该主要看专业考试成绩,仅仅因为虐待动物而拒绝招录高分考生,学校是否太过任性,其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从教育法的角度讲,如果媒体报道的信息属实,则学校的做法于法于理均属正当。

首先,从学校的职权看,学校拒绝招录该考生,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教育自主权。

大学的主要功能在于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法律尊重大学的相对自治,赋予其一定范围内的教育自主权。高校根据法律授权从事的包括招生、教学、颁发学位等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节系科招生比例。”

众所周知,不同的大学在教学水平、学术声誉上存在差别,因而各个大学的招生标准也会存在差异,越是知名的高校,其招生条件越是严格。

本文刊登于《人生与伴侣》202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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