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管子》;公私;政治哲学;法
“公、私问题是中国历史过程全局性的问题之一。它关系着社会关系和结构的整合,关系着国家、君主,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关系着社会意识形态的规范和社会道德与价值体系的核心等重大问题。”1公私观念的发生和发展贯穿于中国哲学古今传承递变的整条线索,是塑造中国传统文化特质不可或缺的要素。追溯公私问题的源头可以清晰地看到,轴心时期的中国,公私之辨已经成为诸子关注的焦点。早期思想史中,“公”主要指称具有政治地位的人或者官府的场所及事务,如“公侯”“公室”“夙夜在公”,“私”也用于指称人或与“公”相对的“私家”,虽然早期也有公私相对的指称,但“公”与“私”仍表达实体义。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观念的发展,“公”与“私”开始有了价值意义,这种抽象性不断深化,呈现公私对立的趋势,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从政治层面来讲,私都被表述为负面的价值,而公则被不断提倡,尤其经历战国中后期“百家争鸣”的集中思想交锋以及变法运动的成熟,法家思想的主导地位使得公私之辨成为政治哲学的焦点议题,公私之间在范畴上和程度上的对立更为深化和尖锐,“公而无私”的观念成为政治哲学的主流,这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中国公私观念发展的趋向,因此春秋战国时期公私观念的特质是中国公私问题的轴心。学者们从不同视域解读了公私观念在塑造中国政治与思想形态方面发挥的作用,以及中国公私观念的整体特质。然而从微观视角出发,文献中公私关系的诸多细节仍然值得辨析,《管子》中的公私观念即是一个典范。作为一部融汇诸家思想的文献,《管子》本身是一个复杂载体,其中既有显著的法家思想,也能够看到黄老道家的哲学和儒家文化传统,重要的是,《管子》的思想呈现综合性特质,一种多元协同一致的政治哲学倾向被构建出来。通过研究《管子》的公私观念,既能够洞察这种微妙的思想张力与融合气质,从而理解《管子》的作者们超越学派之限而探求思想之完善的努力和引导政治制度改革的经世致用精神,又能够透过这一代表性文献还原战国中后期公私观念的丰富面向。清华简《管仲》篇的面世,也为研究《管子》公私观念的特质提供了重要的资料支撑。简而言之,《管子》一书在思想史上的特殊性质,使收缩于单一文本的观念研究,具备了“见微知著”的理论价值。
一、公而无私:《管子》之法的精神特质
以国家意志为中心是法家政治哲学的特质,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普遍性的“法”居于法家思想的核心,由此,与国家意志相对的各种“私”,被视为“法”与“公”的对立面。《管子》中的公私观念即以尖锐的对立结构出现,充分体现了法家思想的特征。公与法的相互诠释,则明确表达了《管子》之法所具有的“公而无私”的性质。
《管子·牧民》道:“无私者可置以为政。”就为政者而言,秉公无私是为政的核心前提。“公法”与“私曲”二者谁能实行,是评价为政者“善”与“不能”的重要依据,在具体的农业生产、官僚系统、社会风气、物资财用、战争守备能力等方面截然相反的态势,共同反映出为政者的差别:
故善为政者,田畴垦而国邑实,朝廷闲而官府治,公法行而私曲止,仓廪实而囹圄空,贤人进而奸民退。其君子上中正而下谄谀,其士民贵武勇而贱得利,其庶人好耕农而恶饮食,于是财用足而饮食薪菜饶。是故上必宽裕而有解舍,下必听从而不疾怨,上下和同而有礼义。故处安而动威,战胜而守固,是以一战而正诸侯。不能为政者,田畴荒而国邑虚,朝廷凶而官府乱,公法废而私曲行,仓廪虚而囹圄实,贤人退而奸民进。其君子上谄谀而下中正,其士民贵得利而贱武勇,其庶人好饮食而恶耕农,于是财用匮而食饮薪菜乏,上弥残苟而无解舍,下愈覆鸷而不听从,上下交引而不和同。故处不安而动不威,战不胜而守不固,是以小者兵挫而地削,大者身死而国亡。
为政者是否坚持以法制决斷,将“公”“私”何者作为政治治理原则,是造成截然相反之势的根本,此结果又皆可从公与私的具体对立中呈现:
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其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乱君则不然。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听私说,故群臣百姓皆设私立方以教于国。群党比周以立其私,请谒任举以乱公法,人用其心以幸于上,上无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说日益,而公法日损,国之不治,从此产矣。
可见,《管子》中的公与私是非此即彼、此消彼长的关系,一方的实行建立在对另一方的反制之上。为求“国之治”,就不能给人为的调节和决断留有余地,而必须以公正客观之法作为准则。政治治理的公私之辨,即是国家社会的治乱之别。因此《管子》告诫为政者——“政不可不慎也”“私情行而公法毁”,如果为政者不慎重对待为政的原则,让“私曲”“私情”滥行于世,则不惟戕害公法,更有亡国自毁之虞。
以政治事务观之,任何社会问题都被《管子》统摄于公私之辨的论域中,“公法”的侵毁意味着“私曲”的滥行,这是国家危亡的开始与标志。以政治阶层观之,从在上之君、大臣百官到在下之民,公私之辨主导着每个社会阶层的行为准则,其有效性遵循自上而下的行为传导模式:如果在上者能够在涉及“法治”“刑杀”“爵禄”的重大政治决策中展现“公”的意识,不以私己的爱恶、主观的判断扰乱法的制度,那么百官就能够持守法的公正精神作为官僚系统的绝对准则;在更广泛的下层民众所聚集的国土范围中,这一精神也将被化约成俗:“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三者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其余不强而治矣。君壹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
《管子》十分强调法在整个社会中的一贯性,虽然君、臣(百官)、民三个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和功能不一致,与法的关系也各不相同,但是只有一致地贯彻法的精神,国家治理才能真正呈现良好局面。所谓:“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胡家聪指出了《管子》这种以法治国的意识:“君、臣、民三个层次通过法治的强力紧紧贯穿。”“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意味着,狭义地将“法”等同于“刑”不符合春秋战国变法运动持续深入的现状与法家思潮的革命性事实。姚蒸民指出:“法家所谓之法,为政治与法理结合之法,国策与时势配合之法,而非仅限于刑律之范围,故能作为治国之唯一标准。”对法家来说,法是“社会组织的整个‘模式’”,是“客观、公正、无私的政治理性的制度表现”,仅仅将其理解为社会控制手段的刑法,是无法囊括其全部内容的,重要的是,这种理解只注意到了法的被动的惩罚性,忽视了其作为“社会制度变革的总体方案”所体现的“公而无私”的政治理性和“齐同而治”的秩序设想,而这才是法家富国强兵目的背后的政治哲学意识。
《管子》以“公”来总结“法”的特质,将“法”的精神实质定义为“公”,因此文本中经常看到“法”与“私”的对言结构,即作为“公”的对立面的“私”,同时是“法”的对立面,君主应当“任法”“设法”而摒弃私己主观决断的思想被反复强调:“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