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孝道律令化历程论考
作者 欧扬
发表于 2024年7月

关键词:以法为教;孝悌;不孝罪;岳麓秦简

近几十年整理公布的秦法律简牍中有若干家庭孝悌伦理史料。虽然睡虎地秦简中不见孝道律令条文,却揭示秦有孝道律令,且证明秦有不孝罪。如《封诊式》有父母向官府控告子女不孝罪的公文程式,又如《法律答问》有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及惩罚父母“擅杀伤”子女行为的简文。秦孝道律令化的历程及其背景值得探讨。学界数十年来相关研究成果丰硕。若干学者发现秦涉及孝道的若干律令之间有明显差异,尹在硕、水间大辅等学者认为它们制定于不同年代。岳麓秦简中的一条秦令是推进秦孝道律令问题讨论的重要新史料,本文为讨论方便而称其为“户时复申令”。下文从复原令文入手,解析其作为法律条文的结构与功能,进而探讨秦孝道律令化及其背景问题。

一、户时复申令褒奖孝悌者

户时复申令有书体不同的两种抄本,当位于不同卷册,整理者将其分别编入《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与《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两抄本都有一定残损,如表一所引。

令文大意为:黔首有服侍父母孝顺,服侍兄姊忠敬,亲悌慈爱,居住在邑里而为人宽厚长者,引领邑里黔首做善事,有上述德行之人,官吏将其情状书写在牒上,每人……别之,大略每一千户所上呈的不要超过一人,官吏必须谨慎地书写实情于所上之牒,当上牒而不上,不当上牒而上,典、乡部啬夫赀各二甲,又免去乡部啬夫的职务,赀县令、丞、尉各一甲。已上牒之后而有死去以及有……立即上言除去其牒,而以当令者……今上丞相。乡部啬夫、令史、里即为读令,布令不谨慎,主管此事之吏赀二甲,县令、丞一甲。已经布令之后,吏、典、伍人谦问不妥善地服从此令的人,立即抓捕论处。之后恒定以户时复申令于县乡吏的治所之前以及里治所。

令文规定了每千户上呈一人,可知官府有精确的户数,则当时户籍及上计制度必然完备。令文规定吏于每年“户时”读令,张金光指出秦在户时将黔首集中到乡进行案比核验,“极其烦扰乡里百姓。”然而这便于吏在黔首聚集的“县乡吏治前及里治所”读令。读令与核验户籍都由乡吏执行。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案例七的第一二六简:“●卿(乡)唐、佐更曰:沛免为庶人,即书户籍曰:免妾。沛后妻,不告唐、更。今籍为免妾。不智(知)它。”此处乡部啬夫、乡佐叙述了户籍简上“”的身份记录变化状况,证实户籍简由乡吏书写、保管。乡吏参与每年户时案比见《二年律令·户律》第三二八简:“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令文中乡部啬夫承担抓捕“不善当此令者”的职责。总之,乡里大治是秦户籍制度之基石,而户籍制度又是秦征求租赋、徭役的前提与基础,秦颁行令文必然是在户籍制度较完备的时期。

秦戶时复申令所见制度与西汉相关制度的对比见上表二。从表二中,可见西汉涉及推选三老、孝悌的制诏继承并发展了秦令,下文详析。

第一,秦推选县、乡三老。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皆秦制也。”《史记·陈涉世家》:“号令召三老、豪杰与皆来会计事。”《汉书·高帝纪上》:“至洛阳,新城三老董公遮说汉王。”《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秦有乡三老,而陈胜、刘邦见到的县三老都是秦代推选的。可知秦必有推举县、乡三老的法令,其在理念上与户时复申令契合。然而,户时复申令不涉及推举县乡三老,其规定每一千户最多推选一人,而秦汉县乡的户口差异很大,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秦有户不满千的县,王勇据里耶秦简8-1519等简记载指出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正式编户为152户。睡虎地汉简《六年质日》载:“(十月)庚午将三老之廷谁(推)。”“六年”即汉文帝后元六年。6这条史料揭示了县廷推选三老的程序。

第二,尚未见到秦单独推选孝悌的史料。户时复申令没有对推选对象进行分类。《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所载秦制乡有三老而无孝悌。汉二年令规定置乡三老、县三老而不涉及孝悌,而汉文帝诏中的孝悌是单独推选的。可知单推孝悌始于西汉。

第三,秦令推选道德模范,而不是推选富人抑或强健者。严耕望等学者认为秦汉乡三老的职能是教化百姓。

综上,秦设置了多层级的教化人员体系,推选孝悌为善者教化千户黔首,也推选教化一乡一县黔首的县、乡三老。汉的县乡教化人员体系有所发展,如表三。

除了三老,西汉其他教化人员见《汉书·文帝纪》: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文帝时县乡教化人员体系已远较秦制复杂。从百姓中推举之人已分为三老、孝者、悌者、力田等名目,各置常员,合称三老孝悌力田。而廉吏从吏员中推选,另当别论。学界对此考论精深。

西汉中期之后的政治文化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孝悌推选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汉书·宣帝纪》:“传曰:‘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其令郡国举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各一人。”颜师古注:“《论语》载有若之言。”“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的推举标准与秦令相似,诏引《论语》看似崇儒,实为“外儒内法”之术,如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住)[任]德教,用周政乎!”另,汉初吏员升迁依据有“孝悌”,见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功令》第五〇简:“御史、丞相谨察诸吏行谌(甚)端平、廉絜、毋害、孝弟、修日有以异者,请迁之,毋以次。”此令源于皇帝诏书,大意是诸吏员中有行为端正、廉洁、毋害,为人孝悌且长期坚持者,则立即升迁而不受吏员功劳次序的限制。

二、户时复申令对犯不孝罪者的处置

如果每年户时吏召集黔首只是为了宣读上牒规定,则有疑。从必要性看,官吏办理上牒事务的规定在官府内部传达即可。从抓捕规定看,“已布令后,吏、典、伍谦(廉)问不善当此令者,辄执论。”抓捕对象是不参与办理上牒事务的黔首,则令文必含有针对黔首行为的规定,在“已布令后”黔首应当明知此令,如此情形下抓捕犯令黔首,则上下文可通。前述令文两抄本所在的两卷册都有涉及控告不孝罪的简文,下文省称为“告不孝规定”,其与《二年律令》对应内容引如表四。

表四所列中的二则末尾有编号“廷甲十”“廷甲十一”,可知在令篇“廷甲”中这四则是独立的令文。解析如下。

先看条文结构最完整的廷甲十一。起首是“律曰”,然而整理小组将条文末之“廷甲”视作令篇名。但昌武认为“有【犯律者】辄”前是律文,之后是令文,“或可为我们理解律令关系提供新的资料”。廷甲十一是新颁行的令,起首“律曰”至“令、丞一盾”援引了旧律,剩余部分是新令补充旧律的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令文保留了隔断两部分的“·自今以来”,“今”指颁令日,制诏编删成令文之后日期不存。令文所见“犯律者”说明新令是针对违反旧律者。此类以援引旧律令为起首的令文在岳麓秦简中多见。

本文刊登于《古代文明》202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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