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晚明;岁修;河工;潘季驯;财政管理
明中叶以降,随着赋役征收手段从实物、劳役向白银转移,官府内部财政运作的核算技术提高,法定的国家财政收入逐渐定额化,形成可以量化、预算的正额财政。但明清国家财政经制所限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和额度,并不能给中央和地方各项事务提供足够的财源,尤其当各级政府面临紧急且临时性的财政开支时,只能依赖于经制外的经费筹措和报销渠道。明代后期,日益膨胀的军费、大工营建等预算外开支,给国家财政管理和运作带来极大的危机和挑战。其中,黄河、淮河、运河等大河治理与维护的费用越来越高昂,也占据了各级财政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河工经费包括平时维护的常态开支和临时大工的非常态开支,与军费具有相似性。晚明河臣常将治河比作边防,所谓“防河如防虏,守堤如守边”,既希望河务能够像九边军事一样得到重视,也力图使河费如同军饷一般,建立常态化财政管理机制,以应对日常和突发工程的需要。明代中后期,由于黄河全流夺淮入海,河患集中于徐州以下河段,尤其是黄、淮、运交汇的南河、中河地区。万历时期,以潘季驯为首的河道官员在黄淮下游河道两岸兴筑长堤,并开始建立每年改筑或加帮堤坝、添筑马头埽、修闸、栽柳及挑浚淤泥的岁修制度,以加强常规性维护的方式,稳固河道,防范河决。此即所谓“黄、运二河冬春之交,有岁修三法,曰疏、筑、浚”
河道工程及维护具有多重管理的特征,其经费涉及官府诸多部门,定额化的河费体系经历了长时间的形成过程。学术界关于明代河工经费的讨论,或从河夫征调的角度,提及河役裁革折银后的赋役负担,或分类罗列运河建设专项资金与非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前贤学者对明代河道岁修创设的财政意义、岁修工程的实质,以及河工资源分配与供应的逻辑并未展开深入考察。本文从明代河工经费的征派、贮存、支用等环节出发,以岁修银来源的变化为核心,分析在河工大兴的万历年间创设岁修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讨论岁修的维持和实际作用,并借此管窥晚明河道衙门调拨资源的方式,及其财政管理的手段与机制。
一、量用征派与总贮府州:万历以前的河工经费
河道维护所需要的资源主要包括人力和物力,即闸夫、坝夫、浅夫等夫役和桩草、苘麻等工料。明初,河工夫役属于杂役,就近佥派沿河州县里甲人户亲身应役、办纳工料,作为徭役负担的一部分,“岁用桩草、苘麻就令闸、浅人夫采办”;修理闸坝之类的应急工程所需物料则“取给有司库藏,或概征于民”。明代中叶,随着赋役银纳化的展开,运河徭役逐渐改为折银雇募,工料也多以银钱征派,构成了官府掌握的日常性河工经费。
在赋役货币化的最初阶段,河工专项经费以“量用征派”为原则,由工部分司预先会计、编派,州县官府征收并贮存。成化年间,工部开始在运河关键地点设立都水分司,分段管理河工事务,“始分河道为三节,北自通州至德州、南自沛县至仪真,各属郎中一员,中自德州至济宁,属山东按察司官一员”,形成由中央外派官员与地方官府共同负责的河务管理体系。当时,工部郎中郭升以有司出办修理闸坝的工料困难为由,将河工夫役应办桩草中的半数折收银钱。其后,由于各年工程量不一,实物工料征收多则易致腐朽,折征银钱多则民力不堪,故该郎中“不拘常额,量用多寡,定拟征派”,根据河工物料实际使用需要,调节实物、货币形态的征收,实物物料足用便可。于是,“银钱积有羡余,桩草不致朽腐”,州县官府开始存积河工专项经费。
河工资源的配置倾向于工程重点区域,受到河道变迁的影响,以黄河与运河的关系为转移,在“量用征派”理念的指导下,河工经费呈现出区域间不均衡的特点。明代中前期,黄河中游多次决口,向东北或东南辐射,河患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故二省佥派大量浅夫、堤夫、堡夫等河夫,苘麻、砖石等物料的征收数量也较其他地方更多。从万历《大明会典》记载的河道钱粮额征之数来看,北河郎中所属山东府县征收的桩草银、裁革夫役银合计达31,106两,占“运河钱粮”总数的近一半,山东、河南二省管河道所征黄河钱粮亦为数颇多。可见,河工经费的征收集中于特定地域而形成定额,如后人所言:“河道钱粮,山东、河南额派原多。”
随着河工夫役、物料折征的增多,地方官府所收贮的河道银两也渐成规模,从征收到出纳环节都归有司负责,而缺乏稽查,以致被挪用于其他财政开支。起初,河工经费“散贮于临河州县,云以便支放,河南者或径发工所,以便分给”,3银两轻便、易于支用,反而“遂致那(挪)借侵欺,无从查考”。成化年间,朝廷已经制定禁例,规定非河工之事不得擅支河银,“凡漕河所征桩草,并折征银钱,以备河道之用,毋得以别事擅支及无故停免”。至正德十五年(1520),皇帝又下诏:“沿河军卫有司贮库桩草、夫价银,非关河道急务,不得擅用。”尽管如此,也难以避免州县所征收、贮存的河工经费被挪作他用,并未用于河道专项开支。

嘉靖年間,河道官员加强了对河银出纳的监管和稽查,并提高银两收贮层级,从散贮于州县改为总贮于府州,以达到专供河道支用的目的。嘉靖十五年(1536),总河李如圭指出,河道银两“若积贮年久数多,稽考未至,未免仍为各衙门那(挪)借侵欺,不得实用,今查已有二十余万两尚未查明”,因而要求“慎出纳而严稽考”。7经北河、南河郎中和河南管河道副使建议,在刘天和、李如圭两任总河的推动下,河道银两收贮的地点提升至府州一级衙门,“北直隶、山东则总贮于东、兖、沧、德四府州,南直隶则总贮于淮、扬、徐三府州,河南则总贮于开封一府,余所属州县不得有分毫积,且置循环簿各二,一赴都御史,一赴郎中、副使,各按季倒换稽查”,通过两级河道官员监管河银收纳和支放,希望杜绝挪用侵欺之弊。
于是,河道经费形成了由地方有司分级分工负责出纳、工部郎中主管稽查簿籍的管理制度,如北河郎中辖境内,“出纳之制则有司存,征科于州县有司,总贮于府有司,支发于掌印有司,给领于佐贰有司,郎中惟验估绳费,度力信直,省成计弊”。也就是说,在河道经费总贮于府级银库后,银两支放、给领的权力也上升到府级衙门,分别由掌印官和佐贰官负责。这既是为了匹配工部分司的行政层级,便于稽查和核算;也是以此应对逐渐扩大的河道工程规模,便于调配经费,集中财力办大工。
简言之,成化时期,夫役、物料等河工资源开始部分地折征,构成了货币化的常规河道经费,由州县官府收贮,工部都水分司则掌握征派、调拨之权,根据河工实际需要编派征收之数。随着地方有司存贮河工银两数量的日益积累,而支用层面缺乏监管,河工经费难免被挪用于官府其他开支。因此,嘉靖年间,河道衙门将河银从散贮于州县变为总贮于府州,试图通过提高库贮层级,严格册籍稽查,保证河银能够用于河工正项开支。
二、万历前期的岁修之法与岁修之费
嘉靖中期以后,黄河开始固定地从徐州、邳州夺淮、泗入海,泥沙淤积迅速,决口多发,治河重点区域从山东、河南转移到黄、淮、运交汇的徐州至淮安段河道。隆庆时,翁大立、朱衡等先后治河,而成效不显。万历六年(1578),黄河又于淮安府桃源县西北决口并北流,清河口淤塞,淮水南徙,淮扬一带皆遭水淹。潘季驯被任命为总理河漕都御史兼工部右侍郎,经略两河,重修高家堰,在徐、邳之间的黄河两岸筑缕堤、遥堤、格堤,构筑起严密的堤岸防护体系,通过抬高洪泽湖水位,束水攻沙,蓄清刷黄,将黄河河道基本稳定下来。层层大堤须用大量人力看守和定期维护,河道疏浚的频次也有所增强,河道官员们开始建立日常维护的岁修制度,以此巩固大工成果。而岁修所需的河工夫役和物料远远超出了州县有司岁额征收河费的供应范畴,经费来源成为突出问题。
(一)万历八年两河岁修之定制、定额
万历七年(1579)十月,两河大工宣告完成,工科给事中尹瑾随即受命踏勘检验工程,核查经费开支情况。万历八年(1580)初,尹瑾、潘季驯先后奏陈河工善后事宜,除了继续大工未尽的工程,即石砌高家堰、修筑徐北堤坝之外,还从创设制度、积贮经费两方面着手,建立长效的河道维护机制。
一方面,尹、潘二人规定每年开展修筑堤坝、疏浚河道的工程,即黄淮两河岁修的主要内容。尹瑾提出“定法制以核岁修”,具体来说,“行令管河司道等官,每岁严督各该管河官,率领守堤官夫,务将各遥堤觅取真淤老土,定限加高五寸、加厚五寸,柳苇岁加栽植,勿令稀疏,闸坝岁加修葺,勿令圮坏,年终管河郎中会同该道躬亲核验”。据《水部备考》所记载的河道疏浚程期,自浊河口到清河县的黄河缕堤、遥堤“岁岁修治”,南河所辖仪真、瓜洲至清河县河道原本三年挑浚一次,改为“每年调集仪真、江都、高邮、宝应、山阳、清河六州县原编堤浅闸坝等夫,分工修治”。
另一方面,他们特别强调积贮河工经费的重要性,均提出“备积贮以裕经费”,实施岁修必须要有足够的经费作为保障。尹瑾认为,河工物料“宁备而不用,毋宁用而不备”,显示出同样是日常性河工开支,大工之后的经费征派理念与成化时期的“量用征派”有着显著不同。潘季驯也指出,与其等到河道溃防之时请发内帑,不如未雨绸缪提前预备工料,“岁修之工必不可缺,则工料之费必不可少,故积贮实治河第一义也”
相比山东、河南额派河道钱粮足够使用,南直隶淮、扬、徐等府州岁额桩草银仅有2,000余两,实征在库不满数百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