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兰芳公司;罗芳伯;婆罗洲;共和制;殖民主义
广东嘉应州(今属梅州)客家人罗芳伯于18世纪后期移民婆罗洲(Borneo,今印尼加里曼丹)西部,基于矿业经营扩展社会势力,在原住民社会冲突的背景下建立兰芳公司,该公司前后存续一个多世纪。1936年,与罗芳伯同籍的客家历史学家罗香林著《罗芳伯所建婆罗洲坤甸兰芳大总制考》一文,开启了对罗芳伯暨兰芳公司历史的系统性研究。该文在1961年被作者扩展成为专著《西婆罗洲罗芳伯等所建共和国考》。然而罗香林研究虽有开辟之功,但于相关史事多处误判,有关评价也多可商榷。其后,中外学者陆续有所研究。大体而言,相关史事基本线索已经形成,但一些前人误判被接续言说而未澄清,相关阐释也有一些待斟酌处。本文基于已有研究,重新梳理有关罗芳伯及兰芳公司史事,将之纳入对于明清时代中国在早期全球化推进历程中的角色与演变趋势分析的视角下,探寻其历史含义。展开次第:一,对罗芳伯暨兰芳公司基本史事进行梳理、考证,对前人判断中可商榷者加以说明;二,结合前人言说,就兰芳公司作為一个权力和社会体系的属性及其根源进行分析;三,结合对兰芳公司终结前后情况的考察,讨论兰芳公司历史命运及其与理解清代中国历史的关联。
一、罗芳伯暨兰芳公司基本史事考
(一)基本资料
有关西婆罗洲华人公司的史料中,以荷兰殖民者留下的档案等文献最具有原始性。但罗芳伯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在西婆罗洲创立兰芳公司直到其去世期间,正值荷兰殖民者撤出西婆罗洲时期,故其中未见罗芳伯在世时形成的原始文献。迄今为止能够见到的关于罗芳伯暨早期兰芳公司史事的最具有原始性和系统性的资料是19世纪末形成的中文本《兰芳公司历代年册》(下文简称《年册》)。该年册主要部分见于1885年即兰芳公司被解散后第二年荷兰人类学家高延(J. J. M. De Groot)出版的著作Het Kongsiwezen Van Borneo中,共16页,中文活字排印。高延该书今仍可见。根据内容,该《年册》应是兰芳公司末代甲太即领导人刘阿生时期编写的兰芳公司简史,书写者试图用编年体成文,记载自罗芳伯建立兰芳公司以迄刘阿生时代大事,略得编年意味,但纪年、叙事、文辞皆未得史家意蕴,颇显粗糙。据高延所说,《年册》的其他部分是兰芳公司各地方首领年表,为节省篇幅而未收入他的书中,但他采用了其中有关各地情况的一些零散信息。高延在19世纪80年代在婆罗洲荷兰殖民当局担任翻译。他自称:“受益于垂老的刘阿生的友谊,我收集到了那些资料的副本,”即刘阿生安排向高延提供了《年册》的副本。近年,袁冰凌将该书中译,名为《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并加了一些注释,详见后文。近年出版的多种著作中附有《年册》,实皆源于高延书中所载本,高延本所节略的《年册》中关于兰芳公司各地方负责人年表内容也不见后出其他任何版本有所补充。
高延《婆罗洲华人公司制度》本身也是重要史料。包乐史(Leonard Blussé)说到,高延“曾于1880年至1883年在婆罗洲西部坤甸的殖民地政府任职,研究客家社会习俗”。坤甸是兰芳公司中心所在,高延是在实地直接观察和研究兰芳公司的人。除了亲见了兰芳公司末年的情况,经眼《年册》全本之外,高延的著作中还使用了大量当时荷兰殖民当局官方档案及一些学者研究婆罗洲社会和荷兰殖民政策、制度的资料,其中多有今日难得直接获见者。高延也是在所有中国学者之前讨论兰芳公司和西婆罗洲其他华人公司是一种“共和”体制的人。

中文学术界最早系统研究罗芳伯暨兰芳公司的罗香林与罗芳伯同出嘉应,少年时就于罗芳伯事迹多有耳闻。1936年作《罗芳伯所建婆罗洲坤甸兰芳大总制考》时,罗香林尚未见《年册》,所据资料主要有《海录》《嘉应州志》《坤甸历史》,以及《南洋华侨通史》中之《罗芳伯传》等几种资料。该文引起广泛反响,故至1961年时,得哈佛燕京学社资助,罗香林将前文又加增润,作为专著《西婆罗洲罗芳伯等所建共和国考》在香港出版。此时他已见到《年册》,认为其可用来“补林氏《坤甸历史》所未备”,但《坤甸历史》晚出,以《年册》补《坤甸历史》本未妥当。而且,他没有将《年册》与《坤甸历史》互勘,也没有对二者之间异同加以辨析,只是从《年册》中采择若干内容补充原来的研究,对1936年提出的说法未做重要改动。
《海录》不分卷,嘉应人谢清高口述,杨炳南录写修撰。谢清高曾在南洋辗转谋生14年,后返回广东,晚年目盲,在澳门为人做翻译度日。杨炳南亦嘉应州人,光绪《嘉应州志》卷23有传。嘉庆庚辰即嘉庆二十五年(1820),杨炳南与谢清高交谈,录谢清高见闻成书。今见本有王瑬序,作于道光壬寅即道光二十二年(1842),时代较早,可惜内容简短。书中直接记载罗芳伯事仅一段,全录如下:
昆甸国在吧萨东南,沿海顺风,约日余可到。海口有荷兰番镇守,洋船俱湾泊于此。由此买小舟入内港,行五里许,分为南北二河,国王都其中。由北河东北行约一日,至万喇港口。万喇水自东南来会之。又行一日至东万力,其东北数十里为沙喇蛮,皆华人淘金之所。乾隆中,有粤人罗方伯者贸易于此。其人豪侠,善技击,颇得众心。是时尝有土番窃发,商贾不安其生,方伯屡率众平之。又鳄鱼暴虐,为害居民,王不能制。方伯为坛于海旁,陈列牺牲,取韩昌黎祭文宣读而焚之,鳄鱼遁去。华夷敬畏,尊为客长。死而祀之,至今血食不衰云。
所记罗芳伯事核心为其帅众平息“土番”扰乱商贾生理事及驱逐鳄鱼事,及因而被尊为“客长”事,未提其曾经建立政权,亦未提“兰芳大总制”“大唐总长”名目。
光绪《嘉应州志》为光绪二十四年(1898)修,当时兰芳公司已不存在。其第二十三卷有罗芳伯小传,全文如下:
罗芳伯少负奇气,业儒不成,去而浮海。乾隆中叶,客南洋婆罗洲之坤甸。值鳄鱼肆虐,吞噬人畜日以百数。乃纠合华夷,仿昌黎在潮故事,投其文望海祭之。鳄鱼果避去。群惊为神,谓三宝之复生也,因奉为王,号令赏罚悉听之。华夷故多争,自罗为政,奉约束维谨。声势赫濯,俨然王者。年七十余终。立庙通衢,规模壮丽,穷极土木。堂上金匾字大四尺,“雄镇华夷”。中国人至者,必入而瞻拜之。吧城博物馆中藏有兰芳大总制衔牌,盖罗之遗物也。自罗之后,江、阙、宋、刘相继为王。始于乾隆四十年,终于光绪九年,共一百有八年(采访册谈梅)。
罗芳伯早年业儒不成以及在婆罗洲驱逐鳄鱼事,与《年册》所记大体一致,但与《年册》相校可知,《嘉应州志》称罗芳伯因驱逐鳄鱼一事而被奉为“王”,为增饰之语,罗芳伯不曾为“王”;“年七十余终”误,罗芳伯享年58岁;“雄镇华夷”匾事首见于此文献,然不可信,南洋华人移民社会在土著、马来人、荷兰人中间经营自守,其位势并未在马来人、荷兰人之上,“雄镇”二字意将朝廷背景加于兰芳公司,应出于后人附会。“兰芳大总制衔牌”为罗芳伯遗物说首见于此志,不见于《海录》,《年册》所载与此不同,详见后文。既称“衔牌”,意指为另一更高权力主体所封,清朝不曾封,荷兰东印度公司在罗芳伯时代并未涉足西婆罗洲,土著也不可能封,此说不可信。段末括号中“采访册谈梅”字在志中原为小字,无括号。2此语提示《嘉应州志》所载罗芳伯事迹出自后人口述及笔记类书籍,可供参酌,不足单独为据。

林凤超《坤甸历史》书写兰芳公司事特别详细。罗香林1936年论文颇倚重该文献,称“就关于芳伯事迹文籍上之资料言之,恐已无有胜于此者矣”。3这其实是罗香林研究中的关键问题。据罗香林介绍,林凤超“字翙朝,自署岭东人,其书著于民国元年”;罗香林在1934年得同乡人管又新寄赠《坤甸历史》抄本一册,于是作《罗芳伯所建婆罗洲坤甸兰芳大总制考》一文;1942年,罗香林又得另一同乡罗四维寄赠另一传抄本。看来该书没有刊本,两种钞本也只有罗香林曾经提到,他人著作中未见有人声称曾经亲眼看到《坤甸历史》者。按罗香林介绍该书成书时间,去罗芳伯时代已远,作者应说明其文献依据,但该书并无此类内容。史源不明,此书按理不可径直采信。从内容看,《坤甸历史》作者应看
到过《年册》,以之作为主要资料,综合《海录》、光绪《嘉应州志》等相关内容,再增加其他一些依据不明说法和评论性文字成书。该书中还有其他一些依据不明的说法,其中最突出的是行文采用“兰芳纪年”,并称兰芳公司曾经使用“兰芳纪年”,直到“兰芳七十年”刘鼎将“兰芳纪年”改为“乾兴纪年”。这些说法都无依据,连带《坤甸歷史》本身的可靠性问题也突显起来。
罗香林亦采用温雄飞1929年出版的《南洋华侨通史》部分内容为资料。该书成书更晚,其内有罗芳伯传,将其写为天地会反清斗士,相关细节多有渲染。罗香林认为该书所据资料与《坤甸历史》同源。但是无论《坤甸历史》还是更早文献《海录》,都不曾称罗芳伯为天地会反清斗士,该事无凭,不可信。
综合前述,除《年册》和高延的前述著作外,早期研究罗芳伯和兰芳公司史事的学者使用的大多数文献是晚于兰芳大总制存在时代形成的追溯性记载,内中既多参差,也多明显夸饰说法。此外,人类学家和客家历史研究者晚近时期都有人到婆罗洲、原嘉应州罗芳伯家乡实地考察,并公布一些遗迹资料。此类资料可以佐助考证罗芳伯和兰芳公司历史,但因大多不含足以判定其形成年代的确切信息,使用时仍需谨慎。《年册》在前述文献中可靠性最高,也是所有研究者考证相关事实依据的主要来源。
(二)罗芳伯基本史事
罗芳伯初到西婆罗洲坤甸(Pontianak,今加里曼丹首府)地区时,当地陆上居住的土著达雅克(Dayak)人基本处于渔猎或原始农业生产状态,由部落酋长管辖。几百年前从马来半岛移民而来的马来人这时早已皈依伊斯兰教,建立了多个互不统属的苏丹国。在马来人苏丹国内的华人淘金者、商人要向苏丹国交税。马来上层与达雅克酋长有时会结成婚姻关系,也可能把一些达雅克人变成自己的奴隶。马来人与华人间不通婚姻,达雅克人与华人通婚,主要是华人娶达雅克女人为妻。荷兰东印度公司势力早已到达婆罗洲,但18世纪末时撤出了西婆罗洲,退而控制婆罗洲南部。英国人当时控制婆罗洲东北部。荷兰人与英国人相互冲突,在罗芳伯到达西婆罗洲时,他们都没有掌控西婆罗洲事务。从经济上看,当地开发不久,更早来到这里的华人围绕矿业为主的经济活动形成了许多聚居区,其中一些形成了公司组织。《年册》记载,罗芳伯到达坤甸以后最主要的事迹,就是把该地的华人有组织势力合并到一起,形成兰芳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扩展成为主导该地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力主体。

罗芳伯本名罗芳栢,后改称罗芳伯,广东嘉应州石扇堡人。“伯”为客家人对尊长男子的敬称,兰芳公司中多位领袖名中末字为“伯”。兰芳公司中之“芳”字,当与罗芳伯名中用字有关。清嘉应州今属梅州市,是客家人聚居之地。《年册》称,罗芳伯身长“不满五尺”,“虎头燕颔,龙肫虬髯,长耳方口”,“好读书,胸中常怀大志。量宽洪,喜怒不形于色。而且多材多艺,诸子百家无所不晓。壮游交,为众所推尊”。作有《游金山赋》,亦载于《年册》中。前述《年册》中对罗芳伯相貌的描述,与现今流传的罗芳伯画像并不一致,二者可能都有想象成分。前述记载中比较可信事项是,罗芳伯原是嘉应州的一位读书人,虽不曾考取功名,但能通诸子百家,能作诗赋。这一点可有助于理解他具有杰出组织领导才能的缘由。《年册》中记载的罗芳伯本人主要作为可归纳为以下数端。
1,其建立兰芳公司的过程中包括多次武装冲突,也包括一些主动归附的情况。罗芳伯势力的核心是来自嘉应州的乡里群体,扩大到客家人群体,外围是所有在坤甸地区认同兰芳公司统治的居民。规模较大的合并争斗包括在成立公司之前通过拥众进逼收服东万律(Mandok)以南数里的大埔县人张阿才势力;在成立兰芳公司之后,用类似方法收服东万律北面黄桂伯统领的茅恩华人势力;此后兰芳公司陷入与明黄(Mingwang)一带潮州、揭阳人在刘乾相领导下联合其他势力对兰芳势力为期数年的武装对抗,最终罗芳伯率众攻破刘乾相各大寨,“杀得刘乾相尸横遍野,血流成渠”,尽得其地。兰芳公司与土著部落之间也曾发生冲突。罗芳伯为打通经周边南吧哇(Mempawah)土著人控制地区到沙坝闼(Sepata)港口的通路,曾令张阿才“带兵前往高坪以下开仗”。坤甸马来“老仕丹”(老苏丹)派人帮助罗芳伯,迫使土著势力退出该地,但稍后又与新港一带土著万那(Landak)王势力合并,“又不安分”。罗芳伯起兵攻打新港,相持9个月后,推进到三叭(即三发,Sambas)地方。万那王等不敌,请坤甸“老仕丹”出面调停,遂订立和约,以三发为分界。
2,在罗芳伯建立兰芳公司之前,该地区已经存在许多华人建立的公司,如聚盛公司等。罗芳伯在将东万律周边地区归并一起之后,曾向其北面的蒙特拉多(Montrado,亦称打唠鹿、打劳鹿)方向推进,拟收服该地区各个华人群体。届时发现,该地区淘金者有众多华人公司,包括大港、三条沟、新屋、坑尾、十五分、十六分、满和、九分头、新八分、老八分、新十四分、老十四分等公司,各公司有联盟关系,建有和顺总厅,其总体实力太强,遂将收服计划取消。2由此可知,公司制度在西婆罗洲华人中存在已久,罗芳伯是采用当时既有公司形式组织起了兰芳公司。
3,罗芳伯势力壮大之后创办“东万律兰芳公司总厅”,并于其附近“起民房,造店铺,居然市井闾阎矣”。这种记载提示兰芳公司建立之后,东万律附近地区才形成市井,具有了城鎮格局并提升了秩序水平,兰芳公司对于当地经济开发做出了重要贡献。
4,《年册》记载兰芳公司政权结构与社会治理方式文字如下:
罗太哥时,未有公班衙来理此州府,故一切法度,经其手定,犯重罪者,如命案、叛逆之类,斩首示众;其次如争夺打架之类,责以打藤条、坐脚;又其次如口角是非之类,责以红绸大烛。是时本厅举一副头人,本埠头亦举一副头人,并尾哥、老太以帮理公事。其余各处,亦有举副头人、尾哥、老太以分理公事。各副头人有饷务可收,惟尾哥、老太以得举者为荣,无言俸禄之事焉。时人子约有两万余人之间,开金湖者居多,亦有耕种、生理、业艺等项经纪。开金湖者有纳脚仿金,耕种者有纳鸦息米烟户钱,做生理者出口货物无抽饷,惟入口货物方有抽饷焉。
此段文字中的“公班衙”是Compagnie的音译,指荷兰东印度公司,该句显示罗芳伯在世时期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该地没有领属权,兰芳公司与荷兰殖民当局没有隶属关系,兰芳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权力主体。依据上文,罗芳伯亲自为兰芳公司辖制范围设立了独立运行的行政分层体系、司法规则、税收与分配制度。当时兰芳公司治下人口从事矿业、农业、商业、出口贸易、手工业等不同行业,并非狭义的经济性实体,是经济、社会、司法、行政综合的治理实体。
5,罗芳伯有夫人在侧,曾将个人首饰拿出来赞襄军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