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人工智能“复活”技术应用的伦理挑战
作者 张凌寒
发表于 2024年7月

【关键词】人工智能“复活” 应用 科技伦理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2.17;TP18 【文献标识码】A

从人工智能(AI)“复活”公众人物邓丽君、李玟、高以翔,到商汤科技的如影数字人团队在公司年会上“复活”前任总裁汤晓鸥,再到电商平台上提供多样的AI“复活”逝者服务……,AI“复活”逝者成为民众热议的话题。当“云上栖息”走向现实,AI“复活”技术的应用带给人们情感支持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问题。对此,我们应更加关注科技发展与社会伦理道德之间的动态互动,以实现保障基本人权与科技进步之间的平衡。

滥用人工智能“复活”技术产生的风险与社会问题

AI“复活”逝者,本质是将个体的声音、肖像素材输入人工智能模型进行训练学习,实现逝者的数字分身的生成与交互。值得注意的是,AI“复活”技术是新应用而非新技术,用AI“复活”技术将逝者个人信息生成数字人,其本质是深度合成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场景。①AI“复活”逝者的初衷也许出于人们的思念和缅怀,但是,一旦AI“复活”技术被滥用,不仅可能侵犯死者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还可能带来诈骗、误导舆论等风险。

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角度来看,逝者AI分身的构建、应用涉及大量死者肖像、声音以及个人信息等数据的处理,相关数据的不当使用会直接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我国民事法律一向对死者相关人格利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94条明确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解释,还包括死者的个人信息、声音、信用利益等。②构建AI分身所需的肖像、声音等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较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死者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并赋予死者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为死者个人信息提供了更为积极的保护。③由此可见,应用AI“复活”技术既涉及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又涉及死者近亲属自身对死者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从AI“复活”技术应用的合规角度看,其本质是深度合成或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包含敏感个人信息(如生物特征)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相关应用可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合规风险。首先,数据源合规风险。法律法规对AI“复活”技术应用中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训练数据来源存在合法性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提供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技术支持者与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AIGC暂行办法》)同样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内容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其次,生成虚假信息风险。深度合成技术加剧了AI诈骗等网络犯罪风险,服务提供者需确保AI“复活”技术的生成内容合规。服务提供者作为监管对象肩负着向上游连接技术支持者,向下游负有用户提示义务,对生成内容合规负有责任。④最后,数据安全风险。AI“复活”技术应用在交互方式上相对自由,包含敏感个人信息的训练数据安全需得到有效保障。

从AI“复活”应用的科技伦理维度来看,伦理治理已成为人工智能治理举足轻重的议题与环节。面对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单一的法律监管维度显得力有不逮:一方面,立足于解决明确、现实风险的法律难以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所导致的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历史展现了从工具向价值建构的角色转换,需要伦理治理引导科技向善。基于此,《中国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均主张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治理理念。目前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尚不健全,AI“复活”技术治理为其完善提供了良好切口。AI“复活”技术的应用,打破了真实和虚拟的边界,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人类主体性价值的缺失。AI“复活”的数字人一旦生成歧视、仇恨等言论,也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应对AI“复活”技术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反过来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完善。

人工智能“复活”技术应用的合法底线

AI“复活”技术的实际应用中,应坚守以死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以人工智能技术合法应用为核心、以平台生态治理为保障的合法底线。

征得同意应当是AI“复活”技术应用的前提。即只有获得了死者生前的书面同意或死者生前并未明确拒绝,死后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才可以启动AI“复活”技术应用。《民法典》994条规定,死者近亲属享有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救济所受侵害的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死者利益保护请求权的内涵包括行为人商业化使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换言之,在不违背死者意愿的前提下,死者近親属有权授权许可。

本文刊登于《人民论坛》2024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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