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与策略
作者 石宝峰
发表于 2024年7月

【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既是确保农村金融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更是农村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指出:“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有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升涉农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三农”的融资效率,各地相关部门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通力协作,外联外拓,找准定位,相互配合,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例如,进一步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促进国家政策文件在地方落地落细落实;强化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创新信用信息采集模式;引入征信平臺提升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质效,完善农村信用体系等。但与此同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深入分析探讨解决。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一是农村基础信用数据涉及部门较多,缺乏常态化的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政策制定、信息归集、产品研发、跟踪管理等多个方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因此,科学的顶层设计和良好的合作机制不仅有利于凝聚部门合力,整合各方资源,释放政策叠加效应,更有助于实现对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精准有力、适配度高的全方位支持。

一方面,涉农数据分散在金融机构、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多个部门,单靠一个部门或者机构很难实现对所有涉农数据的有效整合应用,需要建立起常态化的数据共享机制,但因为各部门信息化程度不同、缺乏数据共享的制度和机制以及数据标准不统一,有的基层政府部门在涉农数据共享方面存在“不愿、不敢、不能”等问题①,导致各省涉农数据归集共享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制约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目前,省级政府层面缺乏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各政府部门之间也尚未建立起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机制,各部门主要以临时会议等非正式方式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缺乏系统性和长远性,导致有的地市或县域因缺少上级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推动力度不足,有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信息孤岛、权责不清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村基础信用数据归集进展较为缓慢。

另一方面,与城市相比,农村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相对较低。尽管主管部门正积极构建公共数据收集、整理和共享制度,但部分指标仍依赖行政管理部门的定性评价,能够反映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和风险特征的定量信息较少,部分数据没有实现动态更新,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不足,金融机构挖掘利用有难度。此外,目前各省之间也缺乏统一的农村信用平台,省、市、县间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机制也亟待完善。

二是部分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程度不高,信息采集成本较高,存在数据失真失实现象。一方面,一些农业经营主体存在小、散、弱的特点,无正规的经营、财务数据,没有固定报表,涉农信息采集难度大、成本较高,很难保持所采集信息的持续更新。例如,2023年3月,笔者在江苏省金湖县调研时了解到,在金湖县公共信用归集信息中,可统计的涉农信用信息数约889条,仅占全县信用信息报送数的10.6%,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地涉农信用信息归集目录还有待补充。

另一方面,关于用户基本信息、信用状况、主营产业、承包土地、家庭年收入与负债等一系列信息主要由各金融机构人员人工采集填写,加之普惠金融在农村发展尚显不足,农民的金融活动和信用行为较少,信用意识相对淡薄,不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与可信度较难保障,存在数据失真失实问题。

三是农村信用评定标准尚未统一,缺乏可持续的商业化运作模式。一方面,由于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农村信用评定标准,相关部门也未有具体要求,金融机构缺乏评价依据,各地农村商业银行多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或制度要求,制定信用评定标准。加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在指标构建、权重分配、信用评分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符合农村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定标准尚未建立。与此同时,针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农村社会信用研究也大多停留在定性层面,缺乏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体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系统性研究。

另一方面,信用评价体系较少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评价结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农村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市场化程度较低。

本文刊登于《人民论坛》2024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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