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斯鲍姆是美国当代一位著名的哲学家,其早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古希腊罗马的文学与伦理,近年日益关注公共事务,其最近的一本著作是《为动物的正义:我们的集体责任》。这是一部爱心之作,既是为了纪念她的为动物法律组织“动物之友”担任律师、英年早逝的女儿,也是为了“所有鲸”,即以鲸为代表的各种感受性动物。为此,努斯鲍姆深入到“动物世界”,吸纳了近年对动物的诸多研究和新知。她的这部著作对我们提升对动物的道德敏感性和道德责任,包括在法律和政策上做出一些相应调整大有裨益。
努斯鲍姆认为目前三种关怀动物的理论都不能令人满意。这三种理论的第一种是自然阶梯观和“如此像我们人类”的进路,也许可以说是一种人类中心的关怀动物论;第二种是特别关注动物痛苦感受的功利主义理论,其中最著名的代表是《动物解放》的作者彼得·辛格;第三种是社会影响力要小得多的哈佛哲学家科斯嘉德的康德式思想进路,她提出了动物也是“目的”的观点。
努斯鲍姆尝试以一种“能力论”来批评和取代上述理论,当然也包括吸收上述理论的一些成分,但她认为这种“能力论”是一种新颖的最低限度的正义理论,意在将所有具有感受苦乐的能力,有自己的“主观生活视角”的动物都纳入正义调节的范围,让它们也都有自己的“繁兴的生活”(flurishing life)。
正义一般是指用于制度的道德,尤其是政治制度、政策和法律的道德。但是,在人类的历史上,正义的观念和行为其实是先于政治的,也就是说,在人类建立政治秩序之前,就已经有原始的正义观念和行动了,这集中表现于“报的正义”:在人类原始小群体内部的某种公平分配、回报与对外的对等复仇。而其核心价值还是生命,报酬和报仇都围绕着生命及其伤害。但是,直到人类建设起政治社会,建立起政府之后,这些原始的正义观念才有了比较可靠和稳定的保障和实行。
但是,正义的起源虽然甚早,其调节的范围开始阶段却是非常有限的,不仅动物不包括在内,甚至许多其他的人类族群也不包括在内。人与其他动物还是处在一种“自然状态”或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之中。近代以来的一个巨大进步是将越来越多的人纳入正义调节、平等权利的范围。但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前,可以说主流政治和道德哲学家还是主要在人类的范围内讨论正义,罗尔斯认为人是一种有善观念(好的生活的计划、谋划)和正义感的存在。由于人有不同的好生活(善观念)的追求而外部资源又是中等匮乏,所以,就有正义的必要性;由于人又有一定的正义感和是非观、向善心,所以,又有正义的可能性。而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蓬勃发展的生态伦理学主张将动物,以至所有生物、整个生态也纳入道德乃至正义的调节范围,这是一种特殊的“分配正义”,即不是对等的互报,而是认为一种具有精神意识、能力更强的动物(人类)应该将其他动物也纳入道德规范和政治调节的视野。
努斯鲍姆之所以将动物纳入正义调节范围,是因为一个关键概念:感受或知觉(sent ience),据此她认为“正义仅适用于那些对世界有一个视角(a point of view)的动物,而不适用于那些没有这种视角的动物,也不适用于植物”。她指出科学家将感受分为三个要素:一是伤害性感受;二是主观性感官觉知,即世界看起来/ 感觉上是某种样子;三是一种对于意义或重要性的感知。哪些动物可以纳入正义范围?看来这基于感受性的生活视角和努力。具体说来,正义应当包括所有哺乳动物、鱼类、鸟类、爬行类动物。在无脊椎动物中,头足类动物(乌贼、墨鱼、章鱼)是最可能有感受的。还有些动物的情况不很明确。但植物在她看来肯定是排除在其正义理论之外的。对于其他生命和非生命的存在的道德关注,则可能需要其他的理论如大地伦理、生态中心理论来调节,努斯鲍姆的探究主要集中在动物的权利和正义上。
我想,我们对其他动物的态度大概一部分源于我们与其他一些动物共享的动物性,比如许多动物也都能感受到痛苦,有自己的生活视角,喜欢过自己惬意或适应的生活。但还有一部分又源于我们与其他动物的差别性,这最大的差别就是精神意识。“善”观念和正义感都是其他动物所没有的。所以,人类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担任所有动物乃至所有生灵和自然物的“道德代理人”,而且,对有些动物——比如有较强的感受力以至情感的动物,我们还需要承担更大的道德责任。对动物的态度是可以纳入属人的德性的。对人的仁慈可以延伸到对动物的仁慈,或者说,如果对动物残忍,也很可能对人残忍,虽然这样一些正反面的连接和对应关系并非铁律:某些对动物宠爱有加的人,却可能对人类冷漠和忽视。
我的确感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仅有许多出自牟利动机甚至恶意的、虐待动物的残忍行为,还有更多似乎在不经意间、很不在乎动物的自身感受和生活习性的行为。努斯鲍姆具体细致地探讨了许多人类对动物的残忍和忽视行为,包括对“与我们生活在一起的动物”(如家庭宠物)和“野生动物”,她认为这些行为是不正义的,我们应当警醒,有责任改变这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