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五听”窥司法心理学之美
近年来,关于犯罪心理的小说、电影、电视剧,多受读者和观众的青睐,其中的“办案奇兵”无不善于运用察言观色、心理分析等方法,侦破一些大案要案。
其实,早在中国古代,古人就在运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断案了,这个方法叫作“五听”断狱。从秦汉至明清,都把“五听”列为审判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例如,秦朝时的司法官员在审讯时运用“五听”,观察当事人的肢体活动,揣度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合理做出裁断。汉朝继续沿用“五听”断狱之法。西魏断案“先备五听”。唐代将“五听”载入法典。到了明、清两代,古人也在继续使用“五听”的审判策略。
什么是“五听”断狱?
“五听”断狱,是形成于西周时期的一种具有浓厚心理学色彩的审讯方式。
那么,“五听”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所谓辞听,乃“观其出言,不直则烦”,意思是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则言语错乱。
所谓色听,乃“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意思是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色变,理直则色不变。
所谓气听,乃“观其气息,不直则喘”,意思是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急促,理直则呼吸正常。
所谓耳听,乃“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意思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者听语不清。
所谓目听,乃“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意思是观察当事人的眼睛,理曲则失神,理直则坦然。
关于“五听”,最早的案例便是我们熟知的《子产闻哭》。郑子产晨出,过东匠之闾,闻妇人之哭,抚其御之手而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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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心理与健康》2024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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