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夜经济”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理念的普及,酒后代驾已成为共识,我国代驾行业的市场规模也因此不断扩大。虽然代驾服务提高了人们的出行便利度,但也带来一些法律问题。
2019年6月25日22时22分,杜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北行驶,刘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者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雖然两车无大损,但刘某受了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杜某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过错违法行为,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违法行为,对事故无责。事故发生当晚,刘某被送至医院就诊,经检查,刘某左踝关节合并左腓骨近端骨折。治疗期间共产生51247.46元医疗费和1387元器具费。
经查,杜某驾驶的车辆为阎某所有,事故发生当晚,阎某通过某代驾公司经营的代驾平台发出代驾订单,司机杜某从该平台接受派单并代为驾驶涉案车辆。杜某于2011年10月18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即小型汽车);阎某在甲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代驾公司在乙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代驾责任险30万元。在该案中,代驾司机杜某是否具有被保险人资格呢?两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车主阎某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吗?
代驾司机有被保险人资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