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作者 倪伟
发表于 2024年8月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家庭制度的核心在于“婚姻”,家庭稳定则社会稳定。因此,努力构建和睦、文明、幸福的家庭不仅是婚姻双方主体所追求的,也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2021年7月发布的第七次(2020年)人口普查报告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我国人口年均增长率为0.53%,相较第六次(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的年均增长率 0.57%,总体呈下降趋势。2023年我国的育龄妇女生育水平持续下降,初婚人数八年减半。出生率、生育率的下降,除了人口总量下降、育龄推迟、疫情短期冲击等客观原因外,婚姻观的改变、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成本分析、法律意识的提高等影响个人主观选择的因素也应被纳入讨论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民事一审案件情况显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占总数的12.41%。以上各项数据都表明,为我国适龄人口的婚姻问题提供有效且可被执行的建议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持人口竞争力的当务之急。

2024年3月,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公布,离婚案件占比超7成,直言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的宽容度和忠诚度逐渐降低是离婚率逐年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自由的追求、两性观念开放、婚内出轨试错成本低等文化环境对夫妻间忠诚义务的履行影响不容小觑。因此,许多有意愿结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自己在婚后的权利,会选择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夫妻忠诚(忠实)协议,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在理论界此起彼伏,实务中的裁判也大相径庭,为此,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应该纳入《民法典》层面进行效力判定以及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分析,以期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家庭生态文明,为当下适龄群体的婚姻困境提供一些思考路径。

二、夫妻忠诚协议基础问题的厘定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签订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互尽忠诚义务,若一方由于不忠诚行为导致婚姻破裂,需承担一定后果的协议。大多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都涉及主体需为发生不忠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或对其限定权利进行“剥夺”。夫妻“忠诚协议”这一概念最关键的点在于对“忠诚”的理解。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忠诚”一词可做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忠诚”包含夫妻间不得遗弃配偶、不得容许第三方侵害婚姻当事人的利益、互尽陪伴义务、不得互相隐瞒等要求。而狭义的“忠诚”仅指夫妻间性义务的专一性、排他性,不得与婚外第三方发生性行为。因广义上的“忠诚”不属于婚姻家庭的范围,且若无限扩大“忠诚”的语义会导致法律适用不清,概念界定不明的情况,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狭义上的“忠诚”。

此前提下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有三个主要特征:(1.)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双方主体需拥有合法的婚姻关系;(2.)协议订立基于自由意愿;(3.)内容特定,即未履行忠诚义务的一方需承担一定后果。

(二)夫妻忠诚协议产生的法经济学分析

为何当下越来越多的夫妻双方会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这还要从“婚姻”的本质出发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基于特殊身份的契约关系。不管是早期的群婚制、血缘婚、对偶婚等,还是如今的一夫一妻制,本质上是对社会中不同性别人群的社会分工、合作形式做出调整。

而家庭模式之所以保存至今,也是因为其有难以替代的经济效能。

本文刊登于《人生与伴侣》2024年6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