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研究中的合伙制与股份制
作者 侯嘉钰 王治胜
发表于 2024年8月

本文是以清代以来中国资本组织方式中的合伙制与股份制为中心,试图拓展在晋商研究中可以尝试的一些方向。从史料而言,商号合同与公司股票都反映晋商的契约精神,前者较于后者的文本形式更加多样、宽泛。从问题意识而言,即传统合伙制是否存在向近代股份制转化的可能性?我们认为,二者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互相转化,一切取决于经济组织的自我选择。只有自发形成的秩序和制度,才是最有效率的制度。

商号合同与公司股票

学界在讨论中国近代证券经济发展史时,通常将传统时代的商号合同视为近代股票的早期形态(张春廷:《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简史(清朝晚期)》,《证券市场导报》2001年第4期),依据是古代中国类似“股票”的经济思想早已有之,以明清时期的商号合同最为典型,明显具有近代股票的一些基本特征。实际上,这种将合同与股票强行建立联系的观点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股票在中国属于舶来品,中国近代出现的第一张股票是由外商发行的,中国本土股票的出现则始于1872年筹建的上海轮船招商局,该局招募商股、发行股票标志着我国第一家近代股份制企业和第一张近代股票的诞生。这种新式的股票,并不是从传统的商号合同演变而来,而是直接向西方学习的结果。这也导致了基于商号合同或公司股票不同的史料类型,研究内容也大不相同。

一、商号合同

传统时代的商号合同目前留存的数量不少。依据性质的不同,传统商号合同大致可以划分为五类,分别是商号合伙合同、商号退伙合同、商号重组合同、商号转让合同、商号歇业合同。从这些商号合同的共通点来看,主要是资本形态、合伙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过程等方面的内容。

1.商号的资本形态,可以是货币资本、实物资本,也可以是人力(劳动)资本,只要符合共享利润、共担责任的原则,即可称之为资本。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人力”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资本形式,也是晋商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股俸制的核心内容。比较明确的是,人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可以参与合伙,并分享商号的经营利润。从这个角度看,有学者认为,晋商中的“人力顶身股”完全具备人力资本的基本属性,已经可以“获得新增价值索取权和从红利中投入企业部分护本金”,并拥有“企业的有限的部分产权”。(张正明、张舒:《清代晋商的人力顶身股》,《文史月刊》2014年第9期)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晋商的人身股还不是人力资本,实际上是一种“财东奖励花红”,因为“真正的资本不可能只分红而不承担亏损”。(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中)》,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950页)结合两种看法而言,人力可以作为资本的一种形式,前提是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也应该承担亏赔责任。一些合同中明确人力股需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力可以看作一种资本。

道光十六年(1836年)八月二十六日卫高设立三盛公号生理领资本文字约

2.商号的合伙类型,可以简单分为一般合伙与股俸合伙。一般合伙是指非股俸化的合伙,股俸合伙是指以股俸占有的形式形成的合伙。在股俸合伙内,股俸又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享受利润且承担责任的为基本股俸,以银钱股为代表。银钱股是由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折算而来,既可获取商号的利润分配,也要承担无限责任。随着商号经营的不断成熟,又进一步演化出不承担责任的股俸类型,其中,以人身股最为典型,即晋商“股俸制”。当然,非资本性质的股俸不仅有人身股,还有故股、空股、财神股、狗股等多种类型。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人力股不能转让,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身股者退伙时或按红利清算,或按辛金清算。

3.商号的经营方式,比较多样。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

第一,从资本的来源角度看,有借本经营、领本经营与自本经营三种类型。借本经营,是指商号的经营资本来源于借贷,按照约定利率,定期纳息,到一定期限内归还原本,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是借贷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商号产权属于经营者所有。自本经营,是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自担责任,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高度统一。领本经营则较为特殊,商号资本来自于承领他人,与借本经营的不同之处在于出资人参与商号利润分配,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也就不是借贷关系,而是一定程度上的合伙关系。与自本经营的不同之处在于,出资人不承担或有限承担一定责任,经营者承担商号债务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可以看出,领本经营应该是介于借本经营与自本经营之间的又一种类型。

第二,从资本的管理角度看,经营方式又有自我经营、联合经营与委托经营三种类型。自我经营与上述自本经营的含义一致,只不过是视角不同。商号内部可以划分股俸,也可以不划分股俸。划分股俸的话,出资人既占有银钱股,也持有人身股。联合经营是除出资人自己经营外,还聘请其他人帮助经营,聘请的经营者也可以参与商号利润分配,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经营是出资人自己不参与经营,而委托他人完全负责经营,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

4.商号的经营过程,存在股俸的抽取、交易转让,以及散伙清算时股东、伙友的债务债权分担等变动情况,根据这些变动即可划分合同的类型。换而言之,合同反映的就是商号的经营过程。从五种合同类型来看,合伙合同与近代的股票最为相似,反映了商号的股份组成。退伙合同、重组合同、转让合同和歇业合同则反映了商号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变化。

本文刊登于《文史月刊》202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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