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订保护股东权益与优化公司治理是亮点
作者 苑萌
发表于 2024年9月

新《公司法》的“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发展,为进一步促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关键法律依据与推动力,《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是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的一次修改。

在新《公司法》中,首先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条与章节进行完善与修改,新增“公司登记”“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两个专章,对公司登记、终止注销、法定自主公示与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构架、国家出资公司内部合规治理机制等多方面予以规定,进一步明确与细化相关法条,使其能更好地适应现代化企业发展状况。

而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样迎来新义务与规则,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新增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公司的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将会更加谨慎行事、勤勉履责。这些变化说明本次修改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影响重大,值得对此展开讨论。

新增最长认缴期限规定,减小股东投资风险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应以认缴资产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由于注册资本认缴制本身具有灵活筹资功能,故在未做新规修订时,若公司拥有或面临无法履行的到期债务,即便当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仍可能因此而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本文刊登于《中国商人》2024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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