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总部应设“首席合规官”
作者 徐劲聪
发表于 2024年8月

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其中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作为高管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且发现金融机构不报告的,应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办法》显示,该办法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过渡期为该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五章六十五条,旨在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告显示,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7日。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合规管理职责。分三节分别明确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以及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2022年8月,“首席合规官”制度在央企率先推行。到2023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工作会议披露,已有近七成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全系统合规管理人员超过2.8万人。

本文刊登于《南都周刊》202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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