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财险迎监管新规。8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业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
受访专家表示,《通知》旨在通过调整市场准入条件、严格经营区域管理、强化属地监管原则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促进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提高偿付能力标准,有财险公司不满足条件
《通知》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此前,原银保监会2020年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这意味着,此次《通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南都·湾财社记者统计2024年上半年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发现,有部分财险公司并不满足上述《通知》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条件。如前海财险今年上半年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06.10%,不满足“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