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不存在理论障碍
作者 石冠彬
发表于 2024年9月

人工智能,从技术层面而言,特指使计算机程序呈现出人类智能的技术;从客观存在层面而言,泛指能够表现出人类智能的机器设备。一般认为,智能机器人是人工智能的最高级形式,但并不限于人形机器人,电影《流浪地球》中的MOSS、2023年引发全球关注的ChatGPT也属于典型的智能机器人。伴随大数据技术发展,以深度学习和机器学习为基础的传统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得到飞速发展。在此背景下,学术界就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展开激烈争论。对此,笔者持肯定观点:不论从哲学、伦理学抑或法学层面来看,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均不存在理论障碍。

哲学的视角

其一,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人”本质的界定并不矛盾。诚然,马克思主义哲学将人的社会属性界定为社会实践活动,而人的主体地位表现为人的社会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属于社会关系总和的人工智能就不能成为法律主体。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人的社会属性的界定,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人工智能所能享有的法律人格与自然人并不完全等同——以自然人的社会属性来论证人工智能不能享有法律人格,缺乏说服力。而且,人工智能的程序运算,本身也可视为人类活动的延续与意思表示,认为其不具有人的价值性和实践性的论断,值得商榷。

其二,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与哲学领域对人主体性要素的认识也不矛盾。人是情感、理性及多种元素的复合体,人的主体性要素在哲学中被定义为基于需要和自我意识形成的价值观念,而人工智能只能模拟人的某些特定的功能,无法模拟真正的人,两者存在本质差别。尽管如此,也不能以人工智能不具备自我意识为由,认定其不能成为法律主体,因为将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与自然人等同,并以此否定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合理性,这一论证逻辑本身就是错误的。从目前学术界的争论来看,肯定论者并未主张要将人工智能完全等同于人类,即使是理论假设中未来可能出现的具有自我意识的强人工智能,也无法与人类等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哲学层面对人主体性要素的认识,实际上只限于正常人类,对处于发病状态的精神病患者、植物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认定其具有心理意识和自我意识、具有法律规范遵从能力的意志性恐难成立,但这并不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人格。

伦理学的视角

其一,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并不违反伦理道德。诚然,以人为本是最高的伦理原则,但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并非不道德,因为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并不会影响人的主体地位,不是要将人作为客体对待,所以不存在所谓的伦理困境。或者说,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这一立场,并不存在混淆主体与客体的错误,根本就不会动摇“人是主体”这一定论。

本文刊登于《新华月报》2024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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