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判决截然不同的股东资格继承之争
作者 何军
发表于 2024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向大家介绍《公司法》中公司股权和股东资格继承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的财产权和股东资格

股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又包括股东资格(即作为股东的身份和地位)。股东的财产权可作为遗产被继承,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第90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后即享有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不能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而对股东资格进行抗辩;但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了股东资格继承,就可以采用股权转让等方式处理股权财产权的继承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务中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如果在继承股东资格的过程中,继承人和公司或其他股东产生争议,判断公司章程有无对股东资格继承做出例外规定,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无人认购、受让股权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甲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10日,原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经营期限20年。随着公司逐渐发展壮大,至2007年9月,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5000万元。

从2009年2月起,甲公司开始进行股权改制。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后,至2014年12月20日,公司股东为31名自然人股东,其中周某出资额为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工商登记信息显示:1997年10月—2016年3月,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周某;2016年3月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

本文刊登于《百科知识》2024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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