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当代人如何行动既受当代社会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历史和传统的塑造。因此,探讨当下的社会整合之道离不开历史和文化视角。在中国传统社会,“家”作为社会运行基本单位的客观事实,决定了以“家”为对象和基础的贯通家里家外的社会整合理念的产生与实践。这一理念与实践架构以“家国一理”作为基本的社会整合逻辑,以始于“亲亲”自然之情的“孝”作为社会整合根基,以作为“家”之整合途径的“分”作为社会整合途径,以规范家内伦理关系和成员行为的“礼”扩展为社会整合手段,在政策实践和生活实践中贯通家里家外,真正发挥了其秩序形塑和社会整合功能。推动传统社会整合思想的现代转化和发展,对于当代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家国一理” 贯通家内家外 社会整合
〔中图分类号〕C91-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4)10-0086-10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剧烈的社会变迁以及与之伴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城乡家庭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并由此带来了家庭矛盾频发、离婚率攀升、人际关系淡漠以及传统社会支持弱化等诸多社会生活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对社会成员的生活境遇和生命状态造成实际的负面影响,而且破坏了整个社会大厦的基底,威胁到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对这些问题的回应,新世纪以来,各种重建社会关系、恢复家庭功能的学术主张应运而生,与之相伴的各项政策也陆续出台。学术研究方面的典型代表是社区建设研究和社区治理研究的先后兴起。政策与实践层面则表现在2010年以来对社会工作的重视和一系列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的出台以及社会工作实践的大发展,①和2015年以来对家庭问题的重视以及家事调解、家庭纠纷化解、婚姻家庭辅导等政策文件的发布和实施。以如下政策文件为代表:2017年3月,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2017年7月,最高法、中央综治办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2018年7月,最高法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2020年9月,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7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毋庸置疑,这些努力对于探索如何重建家庭、社区层面的基础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整合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其知识体系和实践框架的舶来性和悬浮性,又不可避免地使其效果大打折扣。究其根本,会发现很多研究和行动内蕴的价值理念和对理想社会关系的想象与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存在不小的差距。换言之,理论和实践都遭遇了环境和情境适应性的困境。由此可见,重建社会关系和寻求社会整合之道首先需要准确了解真实的中国社会,并承认它的客观存在,而后在此基础上探讨解决之道。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社会的当下都必然留存过去的痕迹,当代人如何行动既受所处时代的形塑,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历史和传统的影响。因此,认识和理解当代社会与当代人离不开历史和文化视角,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离不开对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回溯和关照。了解中国传统社群的基本形态,厘清传统社会整合的理念和实践框架,对于探讨当下的社会秩序问题和社会整合之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充分了解自身的历史,为理解当下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生活逻辑相较于其他文化的独特性打开一扇窗,而且能够帮助我们认识到当代人无时无刻不在经历却又无法言说的撕裂感是如何导致了各种社会关系问题,从而提出更贴合现实的政策措施与实践方案。
一、以“家”为基本运行单位的传统社会
在古代中国,小家庭和家族/宗族等血缘共同体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都是主要的社群,并在社会秩序维护和人们的生命中居于特殊地位,“亲缘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的基因”。许倬云:《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质》,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7页。
中国传统社会的“家”与今日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由一对夫妇和其子女组成的个体化家庭并不完全相同。张国刚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家”之基本含义是指同居共爨的血缘、亲缘或姻缘关系组合的社会单元;另一种含义是指关系密切的家族共同体/宗族。由大多数关于中国古代“家”研究的文献可以看出,前者主要指同居共财共爨的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血亲或拟制血亲的社会组织,既包括个体小家庭,也包括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后者一般不同居,不共财共爨,但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生活上有密切的联系,以先秦宗法制下的宗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家大族以及兴起于两宋鼎盛于明清时期的聚族而居的宗族为代表。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血缘关系比较亲近的亲族集团,而后者则包括血缘关系比较疏远的同姓宗亲。张国刚主编,王利华著:《中国家庭史第一卷: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卷首语”第1~2页。
当今人们谈起传统社会的“家”时,意指的往往是家族/宗族,但事实上,“家”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不断演变的社会范畴,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涵义。大致而言,先秦以前的家先后经历了原始社会末期的父家长制家族、封建宗法制下的王族、贵族家族和宗族组织以及宗法制瓦解后的个体化小家庭等形态;秦汉至隋唐时期,父系小家庭、聚族而居的世家大族以及累世同居的大家族同时并存;宋元以后,依靠科举起家的庶族地主所倡导的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族、通过“敬宗收族”重建的聚族而居的宗族与其他平民父系小家庭共存。参见景天魁等:《中国社会学:起源与绵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348~351页;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由此可见,中国历史上家的形态是非常多样的,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地理区域所理解和实践的家并不相同。此外,从家庭成员角度来讲,家的涵义本身具有一定的伸缩性,会根据情境变化,在小家庭、大家族以及同姓宗族之间切换。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历代士大夫共持维系同居共财大家族的理想,但受国家法律制度、家庭经济实力以及战乱等因素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最普遍存在的家的形态仍是或独立存在或嵌入宗族体系的个体化小家庭。参见张国刚主编,邢铁著:《中国家庭史第三卷:宋辽金元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2~25页;张国刚主编,余新忠著:《中国家庭史第四卷:明清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6~24页。
“家”之形态差异决定了其社会功能的差异。与个体小家庭作为情感单位、经济单位以及人口再生产单位的性质不同,宗族更突出其作为社会保护单位、政治利益集团以及社会治理单位的性质。虽然在先秦时期、秦汉魏晋南北朝以及宋元以后等不同历史阶段,宗族的生成和维系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参见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冯尔康:《秦汉以降古代中国“变异型宗法社会”试说——以两汉、两宋宗族建设为例》,《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但在父家长制基本结构下,其组织形式和主要功能基本保持延续。事实上,宗族成员并非只有血缘关系、姻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关系,还有主奴关系、主客关系、主仆关系等。在相对固定的聚居范围内,宗族成员或通过聚族抵御外侮以实现自保,或通过族田、义庄、义学等为族内遭遇困境的成员提供帮助,或通过互帮互助、合力协作共度难关等,从而发挥其社会保护的功能。即使是成员分散各地、政治影响力较大的宗族,也会通过敬宗收族(丧仪、墓祭、家祭、祠祭)、官场荫庇以及编修族谱等方式凝聚族人,并在此基础上保证家族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延续。参见朱大渭、刘驰等:《魏晋南北朝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30~39页;朱瑞熙、刘复生等:《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398~410页;林永匡:《清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540~550页。
此外,从国家角度讲,宗族作为重要的基层社会组织,还是基本的社会治理单位。当宗族被纳入帝国管控体系时,就成了有效的社会治理单位,在社会教化、社会保障、地方事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税收征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皇权渗透基层和掌控民众的得力臂膀,形成家国同构的治理格局。反之,当国家管控无力时,宗族内部的天然凝聚力就有可能成为抵制皇权甚至威胁旧的统治秩序的不稳定因素。在中国传统社会,无论在单姓村社还是多姓村社,宗族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在不同历史时期与中央集权国家正式的乡里制度和民间或官府推行的乡约相糅合,形塑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突出的例子是明代江浙赣地区建立在“南赣乡约”基础上的“宗族乡约化”以及清代体现“保甲乡约化”的族正制度。参见常建华:《明代江浙赣地区的宗族乡约化》,《史林》2004年第5期;常建华:《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开端——雍正朝族正制出现过程新考》,《河北学刊》2008年第6期。
以上表明,传统中国的“家”,有些强调基于自然情感关系的共同生活和财物共享,有些则突出作为政治、经济甚至军事利益集团的族群特点,由此呈现出家的不同形态、功能以及运行特点。然而,尽管存在概念理解上的历史、阶层、地域甚至社会情境差异,但无论是个体小家庭还是家族/宗族,血缘/亲缘和姻缘关系都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特点,使其在保障成员需要、凝聚人心、团结族众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正因此,无论是就实体存在而言,还是在作用功能方面,“家”都在事实上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运行单位,并被认为是构成中国历史发展的三原色之一。许倬云认为,亲缘团体、精耕细作与文官制度构成了中国历史发展的三原色。见许倬云:《我者与他者:中国历史上的内外分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第vii~viii页。
二、家国一理:传统社会的整合逻辑
“家”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生活单元,为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提供了保障,为稚童、高年以及其他脆弱人群提供了关怀,并且承载了人类大部分的情感生活,这是古今中外大多数社会的常态。虽然存在各种问题,但迄今为止,尚未出现一种比“家”更理想、更安全并能满足人们多方面多层次需要的社会设置。这一事实显然是古典思想家建构其社会整合理论时无法忽视的。
柏拉图以人的“双重自然性”即基于肉体和情欲而展开的自然和基于德性而展开的自然,前者对应家庭生活,后者对应城邦生活。作为预设,提出家庭和城邦对立关系的必然性,并提出在不得不承认家庭合法地位的现实下,要通过限定家庭发挥作用的边界,来避免其自私性和亲疏远近逻辑干扰或破坏城邦的公共生活。与柏拉图绝对地将家庭划为“社会性的恶”略微不同,亚里士多德以人的“双重自然性”中的友爱共性为切入点,变通地处理了亲属友爱和城邦友爱之间的关系,认为可以在发掘亲属友爱促进共同体团结价值的同时,限制其作用空间,从而“建构以城邦为中心的普遍主义的政治友爱”。肖瑛:《家国之间: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家邦关系论述及其启示》,《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
与古希腊文明和犹太—基督教文明从萌发伊始就认定只有弃“家”、挣脱自然关系的束缚才可能实现“至善”的群体生活不同,中华文明在如何处置家这一问题上采取了“顺势而为”的做法,从“家”本身的自然属性和道德属性出发建构社会伦理、政治以及经济关系,形塑了家国一体的秩序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