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溺爱成为风气,教师该如何“惩戒”学生?
作者 李红勃
发表于 2024年11月

近年来,各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恶性事件不断涌现,社会进行了讨论和反思。在诸多对策建议中,很多人提出要赋予教师以教育惩戒权,让教师敢于拿出教鞭和戒尺,在孩子出现不良行为时予以惩戒,从而避免其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教育部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开始实施。该《规则》对教育惩戒进行了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从立法的角度看,有关部门对教育惩戒寄托了很多期待,舆论和公众也对此作出了较高的评价。但是,在实践,很多教师对这一“法律授权”却望而生畏,甚至将其视为烫手的山芋。

一方面,很多教师未能准确分清合法的教育惩戒和违法的体罚之间的界限,从而导致“好心办坏事”的情形。在一些事件中,由于教师惩戒学生的方式方法不当,或者超过了限度,最终成了法律禁止的“体罚”,教师不仅吃上了官司,还可能丢掉了饭碗。比如,在2023年教育部门发布的第十三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中,陕西省延安市某中学教师刘某因对学生实施了体罚,被解聘处理,执行校长也受到了停职处理。

另一方面,对于教师行使惩戒权,有些家长并不理解和配合,社会氛围也并不友好。

本文刊登于《人生与伴侣》2024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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