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无论是就儒家经典的整理和阐释而言,还是就儒家思想的传承和践行而言,朱熹都是无可否认的标志性人物,他视儒家学说为直达个人身心的“为我之学”,而非“为人之学”。然而,朱熹恰恰又是儒家“居丧不赋诗”这一诗史之千年习俗的犯禁破戒者、标志性人物。朱熹本人并未认同这一角色,出于为尊者讳的动机,也从未有人直接指出这一点,更无人关注其对这一习俗理论依据的独立思考和质疑,对传统的《居丧杂仪》的解释与取舍,理解其居丧赋诗与居丧尽礼的人文情怀。
朱熹从众主张居丧不赋诗
居丧不赋诗,严格说来,应该是居丧不为韵语,诗歌、骈文、墓志铭中的铭文部分,甚至是刻意藻饰、矫情衬托的文辞,皆属于不为的对象。而居丧不写骈文和铭文,基本上也就意味着作者不会去赋诗。
宋黎靖德辑《朱子语类》卷第八十九中云:“问:三年丧中得做祭文祭故旧否?曰:古人全不吊祭,今不奈何。胡籍溪言只散句做,不押韵。”只以散句做,不押韵,如此便符合了“居丧言不文”的标准。这一段师生问答,足以证明朱熹是主张居丧不赋诗的。
乾道五年朱熹丁内艰,“胡铨用诗人荐,以未终丧辞”(陈焯《宋元诗会》卷四十)。诗人的擅长是赋诗,而居丧不能赋诗,便成了朱熹辞赴朝廷之召最好的理由。
北宋以降,苏轼被标举为儒家居丧不赋诗的典范。迄今为止,所见最早提及苏氏兄弟居丧不赋诗的恰恰是朱熹。《四库全书总目》为查慎行《补注东坡编年诗》所作《提要》云:“《朱子语类》谓二苏居丧无诗文。”传世《朱子语类》版本众多,内容多寡不一,朱熹此语或类似的话不见于今存诸本,但其有过这样的表述则确定无疑。董其昌《何士抑〈居庐集〉序》云:“自古丧言无文,故东坡居丧,谢宾客,绝诗文。晦翁亦以为知礼。”此亦可证。朱熹此说并非客观的陈述,而是由衷的褒扬,明确昭示中国古代诗歌史上的这一习俗,并列举苏轼这个标志性人物。因为朱熹的地位与声望,此举便有了非同寻常的影响。
朱熹又持居丧言不文的标准批评犯禁破戒者。《答王近思》云:
祭文尤所未解……古人居丧则言不文,盖哀戚胜之,不能文也,今文甚矣,又将振而矜之,此三失也。孔子曰丧与其易也宁戚,吾友其未之思欤?大抵吾友诚悫之心似有未至,而华藻之饰,常过其哀。
批评的口吻不可谓不严肃正大,令人觉得如此朱熹不可能持双重标准,批评别人,自己却是丧言不文、居丧不赋诗习俗的破戒者,其实不然,朱熹主张居丧不赋诗具有浓厚的从众色彩。
居丧不赋诗习俗的“居丧”,首先针对的是居父母双亲之丧。诗人认为,只有以缩短自己创作生命的精神仪式尽哀,致敬人间最可贵的亲情,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身为人子,唐宋文人大多遵从这一文化渊源古老、理论依据圆通的习俗,面对众人对这一习俗的践行与坚守,同样身为人子的朱熹尽管破戒,也只会从众维护这一习俗,而不会从根本上否认之。
居丧不赋诗说到底是一种依靠诗人自律的精神仪式,除了极个别特例,破俗者受到惩罚而影响仕途以外,绝大多数最多受到来自维护者的批评和指摘而已,况且破俗者也有足够的理由为自己辩护。在这样一种依靠诗人自律践行精神仪式的相对宽松自由的环境中,朱熹在公开场合从众主张居丧不赋诗,私下里却禁不住赋诗之瘾的诱惑而破戒,自相矛盾,也就可以理解了。
朱熹居丧赋诗考述与“居丧尽礼”考辨
朱熹《家礼》从郑玄之说,三年之丧的期限为不计闰二十七月。其父朱松卒于绍兴十三年癸亥三月,服丧期当至绍兴十五年乙丑六月,循俗该年六月服阕后方可赋诗。此前朱熹十二岁时诗文便大有长进,但少年时诗文无考,其居父丧亦未见有诗,故可置之不论。
朱熹之母祝孺人卒于乾道五年己丑九月,服丧期当至乾道七年辛卯十二月,循俗该年十二月服阕后方可赋诗。但据束景南《朱熹年谱长编》考证结果统计,谱主居母丧二十七月中,共有诗十二题二十一首。《朱熹年谱长编》考证精详,结论允当。例如《游芦峰分韵得尽字》有句云:“新斋小休憩,余力更勉黽。”《长编》指出:“诗所云‘新斋’即晦庵”,并引《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八《云谷记》:“云谷在建阳县西北七十里芦山之颠……乾道庚寅,予始得之,因作草堂其间,榜曰‘晦庵’”,诗中又提及时在“首夏”,证明朱熹此次偕友人游芦峰时在乾道六年庚寅四月,距祝孺人安葬的春正月仅三个月。


